信用卡詐騙屬于什么犯罪類型
法律主觀: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的表現形式有:(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侵犯的客體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以,結合刑法中的結構,信用卡詐騙罪歸類在金融詐騙罪中,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在量刑上,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
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概念是什么1、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什么
信用卡詐騙 (又叫 信用卡詐騙罪 ),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信用卡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既對國家有關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講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系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犯罪對象是信用卡。所謂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類發卡機構)以持卡者的信用為條件,發給持卡人的用于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者提取現金的一種信用憑證。以此憑證,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點進行消費,接受服務,如到商場、商店購買物品,到賓館、飯店、娛樂場所享受服務等,而不必支付現金。爾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費的地點通常稱為信用卡特約商戶向發卡行支付款項,發卡行再從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項中扣除有關消費費用。同時,持卡人還可以憑卡到發卡機構指定的營業網點存取現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更不能典當或抵押。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 冒用他人信用卡 ,或者利用 信用卡惡意透支 , 詐騙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卡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信用卡詐騙構成的條件
信用卡詐騙構成條件包括:使用虛假身份或偽造、變造、買賣信用卡等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非法使用;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盜刷信用卡,非法獲利;采用欺騙、脅迫等手段騙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實施欺詐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條件為數額較大、情節嚴重。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身份或偽造、變造、買賣信用卡等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進行消費或提現等活動的行為。該罪行嚴重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益和個人隱私權,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通常情況下,信用卡詐騙罪要求具備以下構成條件:首先,使用虛假身份或偽造、變造、買賣信用卡等手段獲得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其次,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盜刷信用卡,或者采用欺騙、脅迫等手段騙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實施欺詐行為。最后,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條件之一為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除了根據犯罪事實和情節進行綜合評估外,也會考慮被害人的損失程度、犯罪手段的惡劣程度、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
如果持有人自己盜刷了自己的信用卡,是否屬于信用卡詐騙罪? 持有人自己盜刷自己的信用卡不屬于信用卡詐騙罪,但可能涉嫌其他犯罪行為,如故意毀壞財物等。
信用卡詐騙罪是一種常見的經濟犯罪行為,對于犯罪分子必須依法予以追究。與此同時,廣大公眾也應提高保護自身信用卡信息的意識,定期檢查自己的信用卡賬單,及時發現和處理異常情況,避免成為信用卡詐騙的受害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使用虛假身份或者偽造、變造、買賣信用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盜刷信用卡,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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