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抵押進行貸款。借款人在所購新房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階段,由售房單位(開發商)提供階段性的保證,并繳納貸款保證金;不動產權證書一經辦妥,由售房單位(開發商)統一辦理借款人的不動產抵押,解除售房單位(開發商)的保證,并退還保證金及相應利息,貸款保證金比例為貸款總額的5%。采取售房單位(開發商)階段性保證加房產抵押擔保方式申請貸款的,要求貸款戶數需達到30戶以上或貸款總金額500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形式有哪幾種?
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還款方式有: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和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
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
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一年期以內的公積金個貸,應當于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個貸,應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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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哪些擔保方式?
如您在深圳市的中國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采用抵押、質押擔保方式。1、公積金貸款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以所購買住房作為抵押物。借款人應當和受托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產權登記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2、公積金貸款采用質押擔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應當提供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憑證式國債、受托銀行本行本幣定期存單以及其他依法可質押的權利憑證進行擔保。借款人應當和受托銀行簽訂質押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權利憑證移交等手續。3、抵押物部分毀損,不足以償還借款余額的,借款人應就不足償還借款余額部分補充新的擔保。4、因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針對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異,需要請您詳詢公積金貸款業務經辦網點或者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準。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誠邀您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或中銀跨境GOAPP辦理相關業務。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能取消嗎?
現在很多朋友買房都會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有時候貸款是需要擔保人的,如果當時貸款辦理擔保人,那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能取消嗎?
1、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不能取消的,如果要取消的話,這需要與貸款銀行達成一致才行。
2、擔保人是有還款責任的,如果個人作為擔保人之后,就不能再申請公積金貸款,除非被擔保人的貸款還清才可以。
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委托貸款采取擔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擔保人應就擔保形式和擔保人(物)達成一致,并簽訂委托貸款擔保合同。
綜上所述,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不能取消的,具體可以咨詢相關的工作人員。
四、以公積金擔保屬于何種形式的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有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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