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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怎樣定罪(虐待罪怎樣定罪)

首頁 > 公積金2024-12-28 18:16:40

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以打罵、凍餓、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予治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罪的客體既包括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平等權利,又包括人身權利。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僅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單位不能構成虐待罪。本罪的行為方式包括了肉體上的折磨與精神上的折磨。虐待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應當適用加重法定刑,包括了虐待致使被害人自殺的結果。

虐待罪為親告罪,告訴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虐待罪嚴重侵犯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身體的不可侵犯性與精神的健全性,部分情況下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因此,虐待罪一直是刑法重點懲治的犯罪之一。

(一)1979年《刑法》設立虐待罪

1979年《刑法》第182條規定: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虐待罪代為告訴的規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第3款中增加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的規定。通過規定被害人在沒有能力告訴、無法告訴的情況下,由公訴機關或者近親屬代為告訴的規定,幫助被害人起訴、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刑法修正案(九)》在增設虐待罪代為告訴的規定的同時,增設了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該罪可以由單位構成,從而構成了我國虐待方面的犯罪體系。

《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規定如下: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犯罪客體

虐待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平等權利,又包括人身權利。

(二)客觀方面

1.行為方式

虐待罪的行為方式多樣,類型復雜,包括了肉體上的摧殘與精神上的折磨,且具有經常性、隱蔽性的特征。肉體上的摧殘,如毆打、凍餓、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予治療等;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咒罵、諷刺、不讓參加社會活動等。兩種行為方式可能交替使用,也可能同時使用。虐待的行為既可能是作為,也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為。

傳統觀點認為虐待行為僅包括對身體的傷害,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觀念的轉變,精神虐待也逐漸被納入虐待罪的范疇。主要表現為長期家庭“冷暴力”或者強迫家庭成員做出不合理行為等,但法律目前對精神損傷沒有統一標準、現實中精神虐待難以舉證等問題使得精神虐待難以在現實中被定性為虐待罪的行為方式。

2.情節惡劣

構成虐待罪的行為需要整體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要從虐待的手段、持續的時間、對象、結果等進行綜合判斷。時間上需要具有一貫性和長久性,手段上需要具有惡劣性,且造成嚴重后果。

例如,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恐嚇、辱罵等惡劣手段;虐待持續時間長、次數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等弱勢群體進行虐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患嚴重疾病等情形。

(三)犯罪主體

虐待罪的主體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虐待人與被虐待人之間需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收養關系,但該關系并非僅限于婚姻法規定的基于婚姻和血親基礎形成的四類家庭關系的主體,具有同居、扶養等“類家庭”關系的,也屬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因此,共同生活的家庭關系是案件事實,而不是法律要求,對其應作擴大解釋,寬泛理解。

(四)主觀方面

1.一般情形下的責任形式

虐待罪責任形式為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虐待行為可能或者一定會對被害人的身體或者精神帶來巨大傷害,而放任或者希望這種情形的發生。

2.結果加重犯下的責任形式

行為人出于過失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虐待罪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出于故意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不宜僅以《刑法》第260條第2款定罪量刑,應綜合考量與故意殺人罪等罪的關系,進行想象競合或者數罪并罰。

兒子打母親怎么判

兒子打母親,其行為也是違法的,只要母親報案,公安機關會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給予兒子治安行政處罰。經鑒定達到輕傷或者重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兒子打父母是一種虐待行為,根據具體情節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構成虐待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一、構成虐待罪一般會怎么判?      構成虐待罪一般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虐待罪的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虐待罪的最新量刑標準:      1、行為人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會被法院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行為人構成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是指行為人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實施肉體、精神上的摧殘,情節惡劣,從而構成的犯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的量刑

犯虐待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虐待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虐待罪應該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立法規定和實踐經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虐待罪與非罪的界限:1、從情節是否惡劣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標志。根據本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只有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虐待行為一般,情節較輕的,如一、兩次的打罵,偶爾的不給飯吃、禁閉等,不應作為虐待罪論處。虐待情節是否惡劣,應當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1)虐待行為持續的時間。虐待時間的長短,在相當程度上決定對被害人身心損害的大小。虐待持續的時間長,比如幾個月、幾年,往往會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較為嚴重的損害。相反,因家庭瑣事出于一時氣憤而對家庭成員實施了短時間的虐待行為,一般也不會造成什么嚴重后果。(2)虐待行為的次數。虐待時間雖然不長,但行為次數頻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極易出現嚴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嬰后的一個月內,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兒女對因臥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給飯吃,一個月內就達20余次,等等。(3)虐待的手段。實踐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殘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門外受凍;丈夫用烙鐵、煙頭等燙妻子的陰部、乳房;兒女慘無人道地毒打年邁的父母等。使用這些殘忍手段,極易造成被害人傷殘和死亡,應以情節惡劣論處。至于打耳光、擰耳朵等虐待行為,便不能認為是手段殘忍,一般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4)虐待的后果是否嚴重。虐待行為一般都會程度不同地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體上的痛苦和損害,其中有的后果嚴重,例如,由于虐待行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癥、婦科病或者其他病癥;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身體癱瘓、肢體傷殘;將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殺等等。凡發生了上述嚴重后果的,都應以情節惡劣論處,當然,判斷是否“情節惡劣”,可以根據上述諸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也可以根據其中的一個方面加以分析認定,2、從犯罪的對象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和扶養關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員的,不構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為直接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論處)。(二)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虐待行為的手段,有時與故意殺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為有時在客觀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較容易混淆。我們認為,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某一行為是構成虐待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時,應當從主觀故意上區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三)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虐待行為往往會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與故意傷害罪混淆。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當主要從主觀故意上區別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出于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摧殘和折磨的故意,在實施虐待行為過程中,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其行為構成虐待罪,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則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虐待罪。(四)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本條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虐待案件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被虐待者不希望親屬關系破裂,更不希望訴諸司法機關對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慮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機關就不要主動干預,這樣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但根據本法第98條之規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民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被虐待者的其他近親屬也可以控告,有關單位和組織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干涉,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后提起公訴。犯本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定。(五)本罪與遺棄罪的界限1.主觀方面的區別:虐待罪的故意是行為人有意識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摧殘和精神折磨;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2.客觀方面的區別:虐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或連續折磨、摧殘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行為;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3.主體要件的區別:虐待罪的主體,必須是在一個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成員;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4.客體要件的區別:虐待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權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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