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違反刑事法律規(guī)范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我國的刑法對此作了全面詳盡的規(guī)定。
民事責任,是平等主體之間違反民事法律規(guī)范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法通則對此作了規(guī)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
什么是民事責任什么是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按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獲得一定的民事權利的同事,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履行相應的義務。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符合刑法規(guī)定屬于犯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接受影響的刑罰處罰。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公安機關立案之后可以傳喚嫌疑人錄口供,調查案件。之后可以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如果決定刑事拘留就會將人送進看守所,不刑事拘留的話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刑事拘留期為三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到期之后對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對需要逮捕的必須要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拘留期三十天加上批準逮捕期七天,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刑事案件“黃金37天”的由來。這個時候案件并不是真正移送檢察院,只是申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很多人一聽到送到檢察院就容易和審查起訴搞混。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之所以我們說這是“黃金37天”,是因為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候相比于刑事拘留會更加審慎,很多情節(jié)都可能成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理由,比如犯罪證據不充分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微或者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都可能影響檢察院的逮捕決定。而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話,不僅嫌疑人可以不在看守所羈押,后期不起訴或者最終法院判處緩刑的幾率也會更大一些。所以刑事辯護過程中,申請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什么是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法律主觀: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對于自己因違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或者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人身權利所造成法律后果,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是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律規(guī)范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四)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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