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應該怎樣正確執行
拘役的正確執行如下: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其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
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剝奪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據】
《刑法》第42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根據《刑法》第69條第1款的規定,數罪并罰時,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
拘役的期限
一、拘役的期限是多久
1、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有如下特點:
(1)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到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拘役期滿后再犯罪,不構成累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拘役是在看守所還是在監獄
拘役是在看守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后,由公安機關移送看守所執行刑期,不是移送到監獄。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拘役是什么刑罰,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是刑事處罰的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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