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如何調查核實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首先對申請人提供的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在書面審核過程中,可以通過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分析、電話詢問有關人員、與當事人面談等方式,對申請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作出判斷。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并且能夠說明自己的主張,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據此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經書面審核后,如果發現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及相關證據不能支持或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張,勞動保障部門不能據此作出是否屬于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的,應對申請所涉及的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以確定哪些證據可以采信,哪此證據不能采信。被調查的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有關人員等應當協助勞動保障部門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工傷認定確定了傷殘等級以及傷殘情形之后,才能確定工傷賠償標準,因此,確定工傷認定結果的正確性和真實性就顯得比較重要。如果認為工傷認定的結果以及材料存在不真實的情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重新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工傷沒有證據沒有人證怎么辦
如果工傷職工沒有證據或者沒有人證,可以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收集相關證據:如果工傷職工沒有證據或者人證,可以嘗試通過其他方式收集相關證據,如醫院的診斷報告、治療記錄、病歷等,以證明工傷職工的傷情或者病情與工作有關。另外,如果工傷事故發生時有其他人在場,可以請其提供證言,作為證據來證明事故的發生和傷情的嚴重程度。
2、尋求助力:如果工傷職工自己無法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可以尋求助力,如向工會、律師等組織或者個人尋求幫助,幫助收集證據或者提供其他法律援助。
3、申請鑒定:如果工傷職工的傷情或者病情需要鑒定,可以向當地相關部門申請進行鑒定,如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進行工傷鑒定。在鑒定時,專業人員會根據相關證據和調查情況,對工傷職工的傷情或者病情進行鑒定,提供相關證據支持。
工傷賠償款的申請流程一般如下:
1、確認工傷認定:如果在工作中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應該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工傷,并盡快前往醫院進行治療。治療結束后,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工作證明、勞動合同等材料。
2、協商賠償事宜:一旦工傷被認定,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事宜。具體的賠償金額根據傷殘程度、工資水平等因素而異。如果雙方達成一致,可以簽訂賠償協議。
3、提交申請材料: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賠償問題,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需要提供相關的工傷認定證明、身份證明、收入證明等材料。
4、審核和審批:勞動保障部門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如果符合條件,會批準工傷賠償申請。如果不符合條件,會告知您具體原因,并要求您補充材料或者重新申請。
5、領取賠償款:一旦申請獲得批準,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領取工傷賠償款。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直接向您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工傷賠償申請流程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的流程以當地相關部門的規定為準。如果遇到任何問題或困難,建議及時咨詢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士的意見。
【法律依據】: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我省戶籍地常住農業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給予差額補助的救助制度。
起訴工傷賠償需要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工傷起訴需要準備以下證據材料: 1、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2、如果構成傷殘等級,需要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3、勞動合同、工資賬單、勞動能力鑒定發票、身份證復印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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