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
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是原則性的,司法實踐面臨的卻是一個個具體的案例,筆者認為,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需要遵循科學的司法判斷邏輯。
首先,要明確正當防衛的立法意圖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不受非法行為侵犯,而針對非法加害人所采取的自我防衛措施,是一種合法行為,更準確地講,正當防衛是一種權利行為。面臨不法侵害,任何人都有行使防衛的權利而沒有回避、忍受的義務,正當防衛是被法律肯定和積極鼓勵的行為,防衛人是否選擇報警或避讓并不影響其正當防衛行為的認定。
其次,正當防衛的認定需要整體、綜合考量案情。有關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都涉及具體問題,要全面、綜合考量具體、特定的案發情境,不能孤立、
片面看待。正當防衛所保護的是法益,認定的依據也應當是對法益侵害的科學衡量、比較,而不能一味地賦予道德倫理色彩。誠然,起因的瑕疵與防衛意識的認定存在關聯性,但并不必然排除防衛意識的存在。特別是要綜合認定互毆與防衛的區別,合理界定事先具有傷害意圖的行為與正當防衛之間的關系。
再次,要摒棄“對等武裝論”的認定誤區。司法人員要把侵害者與防衛者雙方置于案發當時的特定環境中,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的評價因素應包括:不法侵害行為是否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雙方的人員、工具對比情況;防衛行為是否具有倉促性、被動性、應激性;防衛工具的來源;正當防衛的強度要綜合具體案件事實考量;案發時間、現場客觀環境等。
最后,要科學認定“造成的損害后果”情形。正是由于行為人的防衛行為才使得侵害人的侵害后果沒有最終發生,正當防衛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以正對不正的方式造成對不法侵害人的損害,是否屬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需要司法人員審慎考量現場的客觀環境、行為人緊張、應激的精神狀態,從鼓勵正當
防衛行使的立法目的出發,“明顯超過”的認定應當秉持適當從寬的刑事政策。需要強調的是,認定“重大損害”的情形,不能機械地將不法侵害已經造成的侵害后果與防衛人行使防衛權造成的損害后果進行比
較,還要考量如果防衛人不行使防衛權而出現的不法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侵害后果情形。當然,由于防衛人行使防衛權使得這種侵害后果并未實際發生,但是,在考量“損害后果”情形時仍然需要綜合評價這些因素。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