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的法律責任有幾哪類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承受的某種不利和法律后果,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航空人員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作為一種履行職務行為,民航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相關管理制度,要接受民航部門的行政處分,從而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2、民事責任
眾所周知,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誤或飛行事故應當向乘客承擔民事責任,而民航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由于自身過錯造成乘客人身財物損失的,乘客同樣可以要求其承擔自身的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就構成飛行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此外,根據具體情況,民航人員還應承擔其他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四十四條 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機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行。
第二百零六條 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民用航空器的機長給予警告或者吊扣執照一個月至六個月的處罰,情節較重的,可以給予吊銷執照的處罰:
(一)機長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對民用航空器實施檢查而起飛的;
(二)民用航空器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未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航路和飛行高度飛行,或者違反本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飛越城市上空的。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民用航空器未經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許可進行飛行活動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飛行,對該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民用航空器的機長給予警告或者吊扣執照一個月至六個月的處罰,情節較重的,可以給予吊銷執照的處罰。
第二百零八條 民用航空器的機長或者機組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吊扣執照一個月至六個月的處罰;有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所列行為的,可以給予吊銷執照的處罰:
(一)在執行飛行任務時,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攜帶執照和體格檢查合格證書的;
(二)民用航空器遇險時,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離開民用航空器的;
(三)違反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飛行任務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表現具體如下:
1、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由此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可以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即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輕信能夠避免,由此導致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對于違章行為,既可以是無意違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
2、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和作業的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飛機維修員導致空難要承擔什么責任
如果飛機空難是維修人員故意造成的,就肯定會判刑。如果只是維修人員的失誤,不會承擔刑事責任的。重大飛行事故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三個因素組成的。
1、航空人員必須有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違反規章制度是指違反與飛行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例如,航空維修人員不認真檢查、維修航空器,未及時發現航空器的故障;領航員領航不正確,飛機起飛前,機長不對航空器進行全面檢查,飛機遇險時機長未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機組人員未經機長批準擅自離開航空器等等。
2、必須造成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所謂重大事故,根據民航飛行事故劃分標準,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失蹤,該機機上人員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迫降到無法運出的地方。所謂嚴重后果,一般是指飛機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設施受到嚴重損壞,航空器上人員遭受重傷,公私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等。如果造成了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應適用本條給予處罰。如果只有航空人員的違章行為,沒有實際發生重大飛行事故,則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分,不能追究其處罰。按照民航飛行事故劃分標準,本條基本犯罪構成中的重大飛行事故中已包含致人死亡的情況,而且最多可致三十九人死亡。這就是說,造成一至三十九人死亡,居于重大飛行事故,應適用第一檔法定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本條第二檔法定刑的適用條件仍然是造成人員死亡。這樣一來,造成人員死亡的,既可適用第一檔法定刑,也可適用第二檔法定刑。這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解決,有待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3、嚴重后果必須是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以上3個因素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不可分割、缺一不可。飛行員構成本罪必須構成以上責任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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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31條【重大飛行事故罪】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2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3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5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9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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