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執行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為:
執行案件統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機構進行審查立案,人民法庭經授權執行自審案件的,可以自行審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移送執行的,相關審判機構可以移送立案機構辦理立案登記手續。
立案機構立案后,應當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向申請人發出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立案標準的執行案件,應當予以立案,并納入審判和執行案件統一管理體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審判和執行案件統一管理體系之外的執行案件,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經立案即進入執行程序。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執行完畢應當制作結案通知書并發送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并記入筆錄的,無需制作結案通知書,執行和解協議應當附卷,沒有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將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作成筆錄,經當事人簽字后附卷。
法律依據
《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執行案件包括執行實施類案件和執行審查類案件。
執行實施類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請執行人申請、審判機構移送、受托、提級、指定和依職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強制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事項予以執行的案件。
執行審查類案件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審查和處理執行異議、復議、申訴、請示、協調以及決定執行管轄權的移轉等事項的案件。第二十條 執行實施案件立案后,經審查發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的受理條件,裁定駁回申請的,以“駁回申請”方式結案。
法院執行立案規定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裁定的回答是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由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也有權對生效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執行過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部分,只要是在 訴訟 過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確有錯誤,人民法院都有審判監督的權利。 首先,民事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再一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再審程序包括再審程序的啟動和再審程序的審理。就民事訴訟而言,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其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只能通過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再審程序是后續程序,它可以改變原來生效的裁判。而訴訟中的 財產保全 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終結時止。 其次,執行程序同樣是民事訴訟中的法定程序,民事 強制執行 是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能,是國家司法權的體現。執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審判權的必然延伸,當然是審判監督的范圍、也必須接受監督,法律規定的裁定,并不僅指審判過程中的裁定,也含執行過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作出的《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不服執行機構辦理的有關案件按本規定即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為解決執行過程中確有錯誤的裁定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三、審判監督程序,除了糾正審判過程中的錯誤外,同樣是對人民法院因強制執行行為侵害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時設立的一種補救制度,為強制執行過程中的錯誤執法行為提供了補救的機會和方法,也為司法機關嚴肅執行,公正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才能糾正人民法院因具體執行錯誤或者執行措施不當,致使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損失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矯正,從而使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得到補救。 第四、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應按何種程序糾正的請示報告》函復,只答復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訴前保全裁定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裁定撤銷原裁定。雖然法律沒有對此作出具體的操作程序,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人對執行裁定申請再審,由 立案 庭復查,認為原執行裁定可能有錯誤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執行,進入再審。但再審程序時應考慮執行程序的特點,不采取 開庭審理 (因開庭是法庭針對雙方當事人),而應用聽證形式。將 再審申請書 副本送達給相應當事人,在聽證時進行舉證質證,讓當事人在聽證時充分陳述自已理由的機會。聽證應公開,簡便易行,合議庭評議后,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撤銷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執行裁定這樣對錯誤的執行裁定再審時更能凸現司法的嚴謹性。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院立案執行后下個程序是什么
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民事案件立案后,就需要答辯、提交證據、證據交換,然后等待法院的審判。立案后下個程序是偵查。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結束后會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一、法院立案后,幾天會發傳票給被告人
1、立案后要向對方送達一般7日內向被告送達傳票,現實生活中法院立案后多久能收到傳票一般由法院掌握,一般情況下在10天到一個月內。
2、法院立案后應該先傳喚被告,通知被告后才會通知原告,也就是說法院先是電話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訴訟文書所不能送達的情況下,最后采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采用登報的方式送達傳票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3、法律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傳票在審理期限內下達。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所以最長不能超過這個期限。
二、法院傳票有哪些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采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采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三、法院立案的流程
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2、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并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3、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并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注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制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復制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并由當事人簽收。
4、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5、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制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并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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