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需要什么樣的證據才能定罪。
我有一個朋友被懷疑偷盜廠里的一個從機器上拆下來的部件。廠里的視頻監視并沒有拍攝到他偷盜的證據,只是拍到了他在哪個時間段曾經在那里干活,后來他走后有人隔天發現那個部件不見了,東西是鐵制的。大約有40公斤的樣子。后來廠里的保衛科找他談過話,說是在公司的一處院墻處發現有血跡和腳印,朋友當時手破了。朋友對保衛科做出了解釋。后來廠里報案了,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后證實那處的血跡和腳印就是朋友的。但是并沒有人看到或者是證明就是朋友把那個部件給偷了,廠里的監視攝像頭也沒有拍到朋友偷東西,公安機關傳喚過朋友一次,后來讓朋友取保候審了。朋友在警察局做出的解釋和在給廠里的解釋是一樣的。沒有承認自己偷盜。而且那個贓物公安機關也沒有找到。我想請問各位法律大大們,在朋友現在的情況下,沒有認證,沒有物證,沒有朋友的供詞,也沒有有力的影視資料,朋友對現場遺留有他的血跡和腳印也做出了解釋。請問這樣能定朋友的盜竊罪嗎?順便說一句,東西是從機器設備上拆下來的報廢部件,當時放在廠里存放廢鐵的廢鐵堆里。如果朋友的盜竊罪成立,那么對于被盜物品的估價應該是怎樣估價的呢?廠里估計是按照部件的原價報給公安機關的。但是我認為那是不合適的,因為那臺機器設備已經使用3年多了,而且那個部件已經從原來的設備上給拆了下來,并存放到了廢鐵堆里。廠里還按照原價報是不是不合適。一、《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的證據都是法定的證據類型,用作定罪的證據分別要證明存在盜竊罪案件的事實、情節的輕重、確系犯罪嫌疑人作為。比較有力的定罪證據如記錄盜竊案件經過的監控錄像。若是難以確證的話,應從有利于被告的角度,疑罪從無。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擴展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卜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1] 。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什么?
刑法 規定了 刑事訴訟法 的證明標準的內容,刑事依據是一切案件的唯一標準,刑法主要從客觀的評析、法律評析、刑事證明標準的重構三個方面說明了 刑事訴訟 的內容。接下來本文將對其進行詳細的說明。 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什么 對于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 證據 ,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 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第128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案件,必須做到“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法院經過審理以后,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些規定說明在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中,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是辦案人員運用證據的重要原則。 1、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詞的權利, 證人 如不通曉當地的語言文字,有權要求法庭為其提供翻譯人員。 2、有要求宣讀、查詢、補充、更正自己證言筆錄的權利。 3、有獲得經濟補償或報酬的權利。 4、有請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權利。 5、享有特殊情況下的拒絕作證權,又稱拒絕證言權或證言特免權,即當證人有義務向法庭作證時,法律賦予證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況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擔作證義務的一種特殊的權利。美國學者喬恩華爾茲描述為“特免權存在的一個基本理由是社會期望通過保守機密來促進某種關系,社會極度重視這些關系,為捍衛保守秘密的性質,甚至不惜失去與案件結局有關系的重大的情報。” 刑事證據是如何分類的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 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 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 區分意義:原始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 3、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以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刑事證據的注意 1.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這兩種證據只有在《刑事訴訟法》中才有。《 民事訴訟法 》中這兩種證據合并為一種,稱為當事人陳述。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檢查筆錄是《刑事訴訟法》中特有的,《民事訴訟法》中只有勘驗筆錄。《 行政訴訟法 》中多了一個現場筆錄。 3.《刑事訴訟法》把物證和書證放在一起,《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沒有把物證和書證規定在一起。 4.視聽資料在《刑事訴訟法》中列為第七種,《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列為第三種。 刑事訴訟證據 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是如何規定的 證據能力是指能否在審判中用來證明控辯雙方所主張的、并且必須由審判人員加以判斷的事實,也就是有無充當證據的資格,在英美證據法上,又稱為證據的可采性。 明確證據能力的意義在于:(1)沒有證據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審理的證據調查階段提出來進行調查,不僅控辯雙方不能請求進行調查,法官也不得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2)控方或辯方對于相對方請求在法庭上調查的某一材料的證據能力存有異議的,原則上應當在法庭審理以前申請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決定;(3)經過法庭調查后判明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法庭應當依職權或者應當事人的異議聲明予以排除;(4)審判人員不得把沒有證據能為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有違反,因此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上訴。 證據能力屬于法律問題,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規定違法方法獲得的口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等。一般來說,英美法系國家基于陪審團審判和當事人舉證原則,對于證據能力限制較嚴,大陸法系國家基于實體真實主義和職積調查原則,對于證據能力的限制較少。當然,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涉及到當事人利益的一些證據,并不是說法律上沒有限制的材料,就一定都有證據能力。某些材料由于其本身的性質或者由于違反程序禁止的規定,也不應該有證據能力,比如反映制作人主張的有關 訴訟 文書( 起訴書 、 辯護詞 等)推測、明顯缺乏關聯性的材料以及調查程序無效的證據(未經鑒定人簽名的鑒定結論等)。 國家對刑事證據的標準還是極為規范的,界限劃分相對明確,如遇類似刑事問題,需明確所需 證據種類 ,積極籌備各項證據,注意過程中的各種問題。我國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嚴格,法律 法規 明確規定,不輕信口供,必須以實際證據為基準,因此,被害人不必擔心,一切違法行為終究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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