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報案立案流程
當事人向派出所舉報違法犯罪事實,進行立案的流程一般包括:舉報、受理、詢問、立案等。
1、報案人可以直接到案發地轄區派出所報案,到派出所直接跟值班民警說報案就可以了。也可以通過電話打110報案。
2、派出所接受報警后,對具體情況進行詢問后再分析、判斷,如果是違法犯罪案件,將根據案情受理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
3、派出所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然后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并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后,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后,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4、派出所接受報案后,須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報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哪些案件由派出所立案
1、犯罪是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的最嚴重侵犯,公安機關正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肩負著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公共安全的責任。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具有同犯罪作斗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資源,亦使得其能夠擔負起偵查絕大多數案件的重任。因此,相對于檢察院和法院,公安局立案管轄的案件一般來說是最多的。
2、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
3、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4、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5、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6、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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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都應該接受。
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什么是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法律僅規定了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而對公安機關是否應當向報案人出具書面的立案通知書沒明確的規定。如果報案人是案件的受害人或利害關系人,一般會通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派出所立案證明怎么寫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決定立案并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
對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后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立案決定書》。最后,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
(二)決定不立案并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
對于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后,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并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對于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并通知控告人。
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受立案的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于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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