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在接報到有人死亡情況的報警后,會安排刑偵部門、治安部門共同到現場開展工作。經過現場勘查和工作,公安機關會先排除他殺的可能,然后確定為自然死亡。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對死亡案件辦案程序》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定、執行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可能會坐牢,如果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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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家屬是不可以立案的。立案是由公安機關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以后才能實施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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