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物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人體的各種生理活動和保持體溫恒定所需要的能量都是由食物供給的。由此可見,食品的安全性是至關重要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一)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強制執行的標準因此,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標準制修訂程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衛生部負責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并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有嚴格程序的,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制定標準研制計劃、確定起草單位、起草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委員會審查、衛生部批準。標準研制計劃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任何公民、法人、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提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并公開征求意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審查通過的立項建議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或者修訂規劃、年度計劃。起草單位及草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標準起草單位的確定應當采用招標或者指定等形式,擇優落實。一旦按照標準研制項目確定標準起草單位后,標準研制者應該組成研制小組或者寫作組按照標準執行定計劃完成標準的起草工作。標準制定過程中,既要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風險評估結果及相關的國際標準,也要充分考慮國情,注重標準的可操作性。標準征求意見標準草案制定出來以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完成征求意見后,標準研制者應當根據征求的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提交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該委員會由衛生部負責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召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對送審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多方面進行審查。委員會由來自于不同部門的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社會團體可以參加標準審查會議。標準的批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一般情況下,涉及國際貿易的標準還應履行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的義務,最終由衛生部批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后,由衛生部編號并公布。標準的追蹤標準實施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并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也應當根據科學技術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法律客觀:食品召回不是一個陌生的概念,它是國際通行的一種食品安全事后監管有效措施。既可以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保障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又能夠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主體,規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行為,從而全面提高食品行業的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鑒于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以及迅速處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等方面的迫切需要,國家質檢總局于8月27日正式頒布實施《食品召回管理規定》,這是我國首次以國家的名義出臺食品召回相關辦法。《規定》的出臺,直接推動了食品召回制度在國內食品市場的規范運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給出了明確的定義———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規定》中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規定》覆蓋了全國數量龐大的食品行業和企業。目前我國28大類525種食品都納入了食品安全質量準入制度,同時,國家質檢總局已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從而保證所有食品納入召回的范圍。《規定》中明確要求,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也就是說,生產和銷售領域都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此外,食品進出口召回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說,進出口食品適用本《規定》,但由于進出口食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遵守本《規定》的同時,還需要遵守其他的相關規定。按照《規定》要求,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應當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此外,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應當準確記錄并保存生產環節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一旦出現問題,企業以及質監部門能夠在第一時間找到事發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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