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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廣告法(新廣告法有哪些內容)

首頁 > 公積金2025-01-31 06:51:34

什么詞在新廣告法里面不能用了?

《新廣告法》哪些詞算是極限詞不能使用:

1、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絕對化的語言或表示用語,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詞匯:最高級(最X)、國家級、最佳、頂級、頂尖、極品、第一、第一品牌、絕無僅有、萬能、最低、銷量+冠軍、抄底、最具、最高、全國首家、極端、首選、空前絕后、絕對、最大、世界領先、唯一、巔峰、頂峰、最新發明、最先進等。

2、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馳名商標、中國名牌字樣、圖案。

3、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4、不得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等的內容。

拓展資料

關于《新廣告法》:

1、2015年9月1日起實行新《廣告法》,亂用詞可能會被罰20萬。極限用語包括不僅限于商品列表頁、商品的標題,主圖以及詳情頁,商品包裝等。

2、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七條,亂用極限詞,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出現情節嚴重將直接進行封店、吊銷執照處理。

3、而一旦遇顧客投訴極限用語,并維權成功,賠付金額將有商家全部承擔。所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商家請及時自查自糾并進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罰。

(資料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新廣告法中哪些極限詞不能用?

《新廣告法》中一下極限詞不能使用:

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級、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于極限用語。

拓展資料

《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微、國歌,軍旗、軍微、軍歌;

2、使用或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

3、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4、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5、妨害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7、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8、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9、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10、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百度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新廣告法解釋常識

1. 誰能解讀下新廣告法內容呢
第一條 定義 1。

本指引所稱“素材”:創意或承載創意的實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圖片、文字、視頻、動畫聲音、海報等。特別提示:公關營銷活動策劃方案亦為本指引所述“素材”。

2。本指引所稱需要審核的“素材”:包括公司自行設計創作或根據客戶意圖進行優化、修改,以及客戶直接提供給公司代為上傳到媒體平臺三種情況。

第二條 “極限用語”使用指引 1。絕對禁止使用: 核心規則:所有主觀的最高級別形容詞均絕對禁止使用;客觀上無法證明或證偽的極限形容禁止使用。
示例如下: 國家級、最高級、最佳、最美、最優秀、最先進、最時尚、最受歡迎、頂尖、終極、極致、萬能、永久、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世界領先品質、填補國內空白等。 2。

相對禁止使用: 核心規則:在沒有限定范圍,或者限定范圍但無法通過客觀證據證明的描述不得使用。示例如下: 第一、頂級、最高、最新、最大、最小、最多、最早、最先、金牌、冠軍、王牌、獨家、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等。

3。相對禁止的例外: 核心規則:在限定范圍且可以用客觀證據證明的情況下,由絕對用語變為相對用語時可以使用。

示例如下: 某新款產品“第一”次發布、某款車的“頂級”配置型號、某網站某月銷量“最高”產品、某公司“最新”推出產品、某樓盤“最大”戶型、某鞋型“最小”尺碼、某款特定型號的手機在獨家平臺上“全網首發”、某產品在某范圍內的“獨家”代理等。 4。

實際操作注意要點: a)使用相對禁止用語時,必須走法務支援流程。按照法務或律師建議,備好萬一工商機關調查時可以提供的充足的證據,并應定義適用的范圍。

b)使用相對禁止用語時,應當具體說明所指向的領域或者直接以可量化標準代替,以轉化為事實描述(如“最大”指的是員工最多、分支機構最多、注冊資本最多等)。 c)謹慎使用第三方市場調查結果。

將該結果作為“銷量第一”“份額第一”的依據實務中可能被工商機關認定證明力不足,除非該數據經過國家機關的認可(如通過司法裁判確認)。 d)禁止情形不包括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其它組織、個人的姓名、名稱或榮譽性稱號中本身含有極限用語的情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英格蘭“超級”聯賽、奧運會“金牌”獲得者、某空軍“王牌”飛行員)。

第三條 由業務部門判斷的禁用廣告素材 湖州市八里店鎮資產經營公司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杭州辦事處、湖州市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提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提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與新貸款人約定以新貸償還新貸款人關聯公司的舊貸,其性質仍然是“以貸還貸”。 舊貸和新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舊貸和新貸不是同一保證人的,除新貸的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證明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以貸還貸”的舉證責任,應由債權人和債務人承擔。

第四條 特定行業素材審核指引 核心規則:業務部門認為素材涉嫌以下斜體部分(均為較復雜的判斷標準)時,應當將素材通過公司法務支援流程提交法務或律師審核。 未標斜體部分條款所涉及內容由業務部門自行判斷。

(一)招商、金融投資等涉及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服務??全部過法務審。 (二)醫療、藥品、醫療器械類 1。

不可投放的廣告 1)處方藥、 *** 品、 ***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 2)處方藥(只能在監管部門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2。

禁用內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 2)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或醫療機構比較; 4)涉嫌使用廣告代言人推薦、證明。 3。

素材必須具備的描述 1)藥品內容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一致; 2)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 3)處方藥: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 4)非處方藥: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6)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三)保健食品類 1)不得與其他藥品、保健食品比較; 2)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3)涉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4)涉嫌使用廣告代言人; 5)涉嫌表示功效、安全性; 6)涉嫌聲稱或暗示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教育、培訓類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證通過升學、考試、考證;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考試機構、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3)涉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形象推薦、證明。 (五)房地產類 1)不可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2)不可違反價格管理規定; 3)不可作升值或投資承諾; 4)不可對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六)。
2. 如何正確理解新廣告法的真實性原則
在我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三項基本原則,即真實性原則、合法性原則、精神文明原則,其中真實性原則是《廣告法》最核心的原則。

《廣告法》超過一半條文直接或間接與廣告的真實性有關,正確理解廣告的真實性原則無論是對廣告實務還是對執法工作都非常重要。真實性原則的含義 真實性原則是指廣告活動必須真實、客觀地宣傳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弄虛作假、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商業廣告的目的在于推銷商品或服務,在信息爆炸且日益碎片化的當今社會,廣告對消費者的選擇具有很強的導向性。在現實生活中,許多關于商品和服務的信息,消費者主要是從廣告中得知的。

如果廣告含有虛假內容,消費者難免被欺騙或誤導。因此,《廣告法》將真實性列為廣告的核心原則。

創意是廣告的靈魂,而真實是廣告的生命。廣告的真實性至少應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要真實,這要求廣告介紹和推銷商品或服務客觀存在,真實可靠。

二是廣告表現要真實,這要求廣告在產品的信息和傳遞方式上是真實的。真實性原則的具體要求 廣告的基本原則在舊《廣告法》中即已確立。

舊《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新《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從表面上看,新《廣告法》僅完善了對精神文明的表述,即強調“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對真實性原則沒有調整,其實新《廣告法》對真實性原則的修訂很大,主要體現在對廣告活動主體的具體要求和保障真實性原則的制度安排上。新《廣告法》第八條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這是廣告真實性原則對廣告內容的具體化要求。根據《廣告法》的真實性原則,廣告的內容應當清楚、明白。

對消費者而言,辨別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或決定是否消費,主要基于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等信息或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等信息的判斷和認識。不同的商品,上述信息存在較大區別。

如果廣告不能表述清楚這些內容,就可能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很多法律、法規對生產者或經營者應當履行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廣告法》的規定與這些法律的規定保持了協調一致。

除第八條外,廣告真實性原則的要求還體現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中。第十一條規定:“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第十六條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

真實性原則的制度保障 新《廣告法》為保障真實性原則的實現,還安排了多項保障性制度。(一)廣告主對廣告真實性承擔第一責任制度 新《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主是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廣告主是廣告活動的發起人和原動力,對自己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最了解,由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真實性進行把關最直接也最有效。因此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有首要責任,如果構成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廣告主應當首先承擔法律責任,其他廣告活動主體依法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有舉證義務,并承擔因對廣告內容真實性舉證不能而帶來的不利后果。

(二)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自律審查制度 新《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為保證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有義務對其設計、制作、代理或發布的廣告進行自律審查,依據法律、行政法。
3. 誰知道新《廣告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全文)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 告 準 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 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中,必須注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 品、 *** 、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 農藥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 活 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
4. 廣告法的第二條關于什么是廣告的司法解釋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本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5. 新廣告法實施了嗎 2015年最嚴新廣告法細節解析新廣告法處罰新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新版內容

2015年9月1日起,新版《廣告法》正式實施,這也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首次修訂,與舊法相比,“新法”的一大亮點是完善了廣告代言制度,尤其對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進行了嚴格限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將被禁止代言三年,還將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新《廣告法》的一些條款有:

折疊發小廣告規定

新法規:濫發小廣告最高罰3萬

新《廣告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確保一鍵關閉。違反以上兩種者,將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折疊兒童代言規定

新法規:禁10歲以下兒童代言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務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服務的內容等。

折疊明星代言規定

各類明星將告別任性代言,接廣告代言需使用過該產品;廣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內不能再代言。明星代言各類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藥品在新廣告法中這些情形將受到限制。

折疊保健廣告規定

對于保健食品廣告,要求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能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不能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6. 如何理解新廣告法對引證內容提出的要求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的;(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

9月1號新出臺的廣告法有哪些新規定?

9月1日起,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將正式實施。你知道新《廣告法》中有哪些新規?廣告發布需要注意哪些?特此提醒、警示發布者,今后做廣告以下方面務請注意,小心不要違法。
一是明星代言有了規矩
新法明確禁止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服務和保健食品廣告利用代言人做推薦、證明。8月份,在監測中發現22則醫藥類廣告違法使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比如“莎普愛思滴眼液”藥品廣告中使用“郎平”作為廣告代言人;“湯臣倍健”保健食品廣告中利用“姚明”作為廣告代言人,“海昌隱形眼鏡”醫療器械廣告中利用“蔡依林”作為廣告代言人;“美萊醫療美容醫院”廣告中利用“熊黛林”作為廣告代言人……可見醫藥廣告中使用代言人的情況仍然普遍,新法實施后,以上四類廣告,不得再利用代言人推薦、證明。
二是未成年人不得代言廣告
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法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作為廣告代言人,監測中發現“途牛旅游網”和“小天才電話手表”等廣告利用了未成年人進行代言,利用未成年人作為代言人屢見不鮮,以后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再從事廣告代言活動。
三是廣告數據需有出處
在很多廣告中,都會看到各種專業數據,用來支撐廣告效果。比如去菌率99%、一節更比六節強、一晚只需一度電……但不少商家隨意夸大數據,虛構實驗結果或非正常使用環境。新法規定:廣告中使用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同時,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也應當明確表示。另外,廣告引用時,不能斷章取義、虛構事實、故意隱瞞,標明引證內容的出處,可以查詢驗證。
四是附帶贈品需說清楚
現實中,許多贈品廣告看上去很美,贈品到手卻很雷。比如,電視機買一贈一,結果到手是一個電風扇;還有各種“神秘好禮”、“特大驚喜”……..新法第八條規定: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表述必須清楚明白。
五是刊播廣告應亮身份
新法明確要求,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媒體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否則將會受到相應處罰。今后,凡是以養生欄目、新聞報道形式等變相發布醫藥保健廣告的,將一律禁止。
六是違法廣告處罰更嚴
新法加大對違法廣告的處罰力度:發布虛假廣告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以處以200萬的罰款;在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等違法情形的,直接處二十萬元以上罰款;違法廣告企業還可能會被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等一系列處罰。此外,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發布均負有擔連帶責任。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
此外,新法對煙草廣告、互聯網廣告、公益廣告等都做了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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