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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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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12 月12 日 | 文章來源:中華全國總工會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 障制度。 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權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九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十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任用干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重視培養、選拔女干部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三條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四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入學的婦女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準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針對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式,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 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禁止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女工。
第二十三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為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獲得物質資助創造條件。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二十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二十九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條 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三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五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
第三十六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視,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條 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雇傭、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
第三十八條 婦女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書刊、雜志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第三十九條 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婚姻、離婚自由。
第四十二條 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 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屋住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解決。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 正,并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有關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的;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錄用而拒絕錄用婦女或者對婦女提高錄用條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四)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的;
(五)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六)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婦女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

民法典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

民法典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里面的內容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起著保障人們權力的作用,尤其是其中針對婦女與兒童的條款,那么民法典是如何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呢?

民法典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1

1、婚前告知重大疾病,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此為民法典1053條新增條文?;橐鼍喗Y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其行為具有欺詐性,若使得另一方受到侵害,人身健康受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而根據1054條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享有向另一方就精神損害主張賠償的權利。

2、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維護婚姻家庭穩定。

此為民法典1077條的規定。該條的創設雖然在社會上引起熱議,但我們認為該條法律立法目的正是為了實現婚姻當事人的人權平等和人身自由。給予當事人一個冷靜思考的時間,避免沖動行為,并沒有剝奪當事人通過司法渠道尋求解決的方式,且起訴離婚并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沒有限制離婚的權利。

3、完善收養相關法律制度,保護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落實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明確提出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且對于收養人的條件有所增加,排除了犯罪記錄的人員,明確不得進行收養。

4、明確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強調夫妻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負超過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比如說,夫妻一方存續期間,一方外借30萬元用于打賞網絡主播,若一方事后未進行追認,此30萬元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另外,還有對未成年人遭受侵犯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規定,和增設婚姻無過錯一方主張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都在很大程序上加大了婦女兒童的權益保護力度。

民法典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賦予女性的八大權利:

1、騷擾的禁止權;

2、婚姻的撤銷權;

3、離婚冷靜權;

4、感情破裂離婚權;

5、夫妻共同的財產權;

6、幼兒的撫養權;

7、無過錯的索賠權;

8、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權。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3

《民法典》對保護兒童的財產權益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關系、離婚等章中對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

首先規定了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并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即使父母親雙方離婚,這種義務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義務,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在特殊的情況下,由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弟妹。

此外,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和個人財產權明確規定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次,規定了不同情況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對后三類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視和虐待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指什么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國家對于婦女、兒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利益給予特殊的重視和保護。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義:其一,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周期的自然規律,婦女、兒童和老人在社會生活中,事實上處于弱者的地位,他們的權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設的保護;

其二,在我國,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現實生活中置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于不顧,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現象非常普遍,有的情況還十分嚴承,因此,法律必須對這些弱勢人群加以特殊的保護和重視。

為什么要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舊中國,兒童被當作父母,家長的私產,子女的權利和權益是完全漠視的、他們是沒有獨立人格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不到保護。新中國下生長的兒童,其法律地位和權益都受到了保護,并且有詳盡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等。

由此我們知道,婚姻法不僅對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一定的規定條文,《民法典》對保護兒童的財產權益也是有規定的,比如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和個人財產權明確規定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九條 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國家保障婦女的哪些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
國家保護女性的權益主要有政治文化權、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財產權所有權和繼承權、勞動權等。性享有平等就業、自由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保障、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予以處罰。政治權利主要表現在可以與男性一樣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經濟文化事業及管理社會事務,同時也規定了國家應當積極培育和選拔女干部。對于文化教育權益,主要是指女性有和男性一樣的接受教育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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