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手續辦理流 程需要多久?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無論一方或雙方在國外,國外一方都可以委托國內的親友或律師代為辦理,這樣的話,整個案件的時間長短就主要取決于國外那邊相關手續的辦理速度了。國內這邊,通常國內律師從拿到材料到辦結離婚手續,一個月足夠。這種條件下,如果國外手續辦得順利,整個案件也會和國內普通離婚案件一樣,三個月內就能解決。
如果涉外離婚案件中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尤其是國外一方不同意的,那國外一方可能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包括簽收國內法院的起訴書等文件,如果最后法院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或公告送達,那不論結果是否能夠判離,一審下來至少也得八個月以上。如果是國內一方不同意離國外一方起訴的,那時間則和普通案件一樣,三個月內能夠結束。
我們自己常說,涉外婚姻案件有兩怕:一怕國外一方不同意離,二怕國外一方下落不明。這兩種情況是影響涉外婚姻案件辦理期限的決定性因素。如果國外一方或雙方同意離婚,只要相關手續準備齊全且符合標準,那三個月足夠。
按照規定涉外婚姻要怎么離婚
涉外婚姻要想解除婚姻關系的話只有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兩種方式,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境內辦理的結婚證,就算配偶是外國人,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也需遵守我國的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協議離婚的話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 在我國涉外婚姻也只有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兩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對于涉外婚姻的這種狀況,如果自己跟配偶是在外國領的離婚證,要想解除婚姻關系,就得遵守該國的法律制度,我國司法機關無權審理。用哪種方式離婚,要看夫妻兩個人的具體情況了。
涉外婚姻離婚也有冷靜期嗎?
涉外婚姻離婚也有冷靜期,我國涉外婚姻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也是需要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后的30日內,如果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登記申請。
一、涉外婚姻離婚也有冷靜期嗎?
涉外婚姻離婚也有冷靜期,也是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起訴離婚的有關處理情況
1、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舉證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4、判決與上訴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涉外婚姻離婚冷靜期的具體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認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外國公民在國內辦理有關民事事項,是需要遵守我國法律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來進行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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