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處分
法律分析:行政處分,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行的懲處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否定和懲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對未受到懲戒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著規范和警戒作用。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于行政隸屬關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
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第四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情節嚴重的還有雙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職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什么是行政違法行為?(再舉個例子?)
行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應當受到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行為。
個人建議:
對于行政違法行為來說,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比如工商局查你家戶口,公安局找你收工商稅之類的行為都是屬于違反行政法的,在生活中如果碰到這種情況的話,你一定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行政法有一個原則就是法無授權即禁止,這和民法有著非常大的區別,我建議你在生活中一定要熟讀各種法律,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的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所謂行政違法構成是指構成行政違法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和客觀條件的總和,它是確認行政違法行為從而追究其行政責任的根據。
行政違法的構成除了主體要件外,還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擴展資料:
行政違法的三大特征:
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的違法
1、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的違法,與民事違法和刑事違法不同,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法上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只有當他們以行政法主體身份或以行政法主體名義出現時,他們的違法才能構成行政違法。
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2、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首先,行政違法具有違法性,它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侵害了受行政法保護的行政關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次,行政違法在性質上屬于一般違法,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
行政違法是依法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3、行政違法是依法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并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什么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的特征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于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于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刑罰、行政處分的異同
1、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2、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范圍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編輯本段]行政處罰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原則有以下幾項:
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另外,還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序。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
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行政處罰條列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救濟原則
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處罰追究時效原則
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算起,二年內未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單行條例中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編輯本段]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違法行為的具體懲戒制裁手段。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學理上:
人身罰
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1、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2、勞動教養。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且又具有勞動能力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處罰改造措施。行政拘留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于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于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于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申誡罰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通報批評。是對違法者在榮譽上或信譽上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法條中:6類以列舉方式全部列出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
[編輯本段]行政處罰的設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編輯本段]行政處罰的主體
行政處罰必須由享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 在我國,只有法律、法規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才是行政處罰的主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在行政處罰實踐中,受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也可以行使某些行政處罰權,但他們是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活動,其行為后果也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因此,受委托的組織不能成為行政處罰的主體。
[編輯本段]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
行政處罰適用是指行政主體在認定相對方行為違法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相對方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科以處罰的活動。 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是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3、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編輯本段]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權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剝奪,是一種較嚴厲的制裁行為,因此,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
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于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緊急狀態下的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緊急狀態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處于高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權力作為緊急權力的主要承擔者其表現形式應為行政強制;而處于低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時,必須進行聽證。
[編輯本段]行政處罰的執行
行政處罰的執行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3、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相分離原則。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加處罰款、拍賣查封或扣押的財物、劃撥凍結的存款、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等措施。
[編輯本段]行政處罰法律
行政處罰是指有處分權的行政機關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與行政違法相對人之間行政處罰的關系的法律規范。 行政處罰法分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的行政處罰法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義的行政處罰法泛指一切有關行政處罰的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 根據我國的立法體制,行政處罰法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
1、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憲法。法律可以分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就是法律。我國許多現行法律都對行政處罰作了規定,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2、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復雜性,行政法規涉及到各個方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等。大多數行政法規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最廣泛的法律依據。
3、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僅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地方性法規都對行政處罰作了具體規定。因此,地方性法規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4、規章
規章是特定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僅適于本部門或本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部委規章是國務院部、委員會依法制定的僅適于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章。規章作為行政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處罰的內容。如《關于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因此,規章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行政處罰法除了以專門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形式表現以外,大量的是以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和行政處罰專章的形式存在的。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時效作出了明確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編輯本段]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聽證程序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近幾十年來,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特別重視。我國最早規定聽證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處罰法》。隨后,1998年施行的《價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規定了聽證制度。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特征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不是與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獨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環節,主要是對特定的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前,在案件當事人和調查人員共同參加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的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的申辯、質證和意見,以進一步查清事實和核實證據。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如下圖: 行政處罰中設置聽證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與復議、訴訟不同,復議與訴訟是一種事后監督程序;而聽證程序是一種事先、事中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程序。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郵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1)責令停產停業;(2)吊銷許可證,如撤銷信封生產監制證書,吊銷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3)較大數額的罰款。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明確:對公民罰款在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在1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的罰款;同時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對較大數額的罰款規定為: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不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將導致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的后果。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主持人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郵政部門一般應當指定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相關人員主持聽證,案件承辦部門不得主持聽證。聽證的記錄員亦應當執行前述規定。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舉行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舉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并由當事人簽字。 2、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項,并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并將案卷一并移送。 3、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5、聽證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6、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并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聽證筆錄,報郵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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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行政處罰是什么罪?
行為人受到行政處罰,并不屬于犯罪行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構作出的,是以懲戒違法行為作為目的的,行政處罰具有可訴性,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一、受到行政處罰是什么罪?
不是犯罪,只是一般行政處罰,只有觸犯了《刑法》才構成犯罪,但是行政處罰可能也會轉化為犯罪,比如行為人偷稅,稅務機構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還繼續偷稅的,則構成逃稅罪。行政處罰是針對違法行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都是違法,犯罪屬于違法,違法并一定是犯罪,是包含和被包含的關系。
行政處罰它是一種行政職權的體現,是行政機構對于違反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給予的處罰,它具有可訴性,即行政相對人如果不服行政處罰,可以申請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犯罪行為是依據法律上的規定進行的處罰,它是所有法律設定當中最嚴重的規范,它不具有可訴性。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規定是什么?
(一)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
但如果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更為方便的,經與行為發生地行政主體協商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
(二)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三)行政主體如認為自己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構。司法機構依法認定確屬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該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則應將案件退回行政主體,由行政主體依法處理。
(四)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構指定管轄。
(五)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但上一級行政機構有權管轄下一級行政主體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行政主體對所管轄的處罰案件,如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報請上一級行政機構管轄。
(六)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行為人、證人、關系人不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可委托這些人員所在的行政區域的行政機構訊問或調查取證,受委托的行政機構有義務協助。
受到行政處罰并不屬于犯罪,行政處罰需要有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由該主體對案件進行調查,并依照法律規定對違法者進行處理,會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公民,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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