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作用是什么
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作用,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后,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審的幫助,可以了解案件詳細情況,向人民檢察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減輕罪名的意見,使犯罪嫌疑人減刑或者重新審理案件。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作用是什么?
1.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偵查階段的幫助,比如取保候審等。
2.律師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了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復印涉案的鑒定技術材料、起訴意見書等;
3.律師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如果檢查機關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發回.
4.即使達不到上述目的,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審查起訴人員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訴人的.
二、律師接受委托
(一)律師介入時間。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
(二)律師辦理收案手續。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三、與公訴機關聯系
1.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信函,并出示律師執業證。
2.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及案件材料。
四、會見和通信
(一)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經過檢察機關批準,可以隨時會見。
(二)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信,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
(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
4.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四)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幫助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時對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綜上所述,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為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律師了解羈押期限、適用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據實回答律師提出問題,律師根據案件實情,及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罪名以及量刑標準,為其提供辯護,爭取減刑或者人民法院1重新受理,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有什么權利
法律分析: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擁有以下權利:首先,他們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相關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其次,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和通信,以便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咨詢。此外,律師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實有關證據。再者,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通信,適用相關規定。另外,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若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某些證據材料未被提交,他們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最后,律師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在特定條件下,律師還可以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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