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非法放貸通常指的是個人或未經合法許可的機構,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貸款服務的行為。這種行為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可能構成犯罪。個人非法放貸的典型表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
1、套路貸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等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物。
2、校園貸
面向缺乏風險意識的在校學生放款,準入門檻低,對還款能力和資金來源不做審核,導致借款人陷入債務困境。
3、現金貸
以額度小、周期短、無抵押、流程快、利率高等特點吸引借款人,但實際利率往往非常高,且可能伴隨暴力催收。
以下是非法放貸的立案標準:
1、次數標準
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即構成經常性放貸。
2、利率標準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
3、數額標準
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
4、違法所得標準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
5、放貸對象數量標準
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
6、嚴重后果標準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此外,如果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上述標準的80%,并且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也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
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放貸,主要依據以下幾個標準:
1、違法性本質
(非法放貸是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的放貸行為)
2、營利目的
非法放貸行為通常以營利為目的,即放貸者旨在通過放貸活動賺取利潤。
3、頻發性操作
非法放貸行為具有重復性和持續性,具體表現為在兩年內至少進行十次放貸。
4、對象廣泛不特定
非法放貸面向社會大眾,不論個人或單位,不預先限定接收貸款的具體群體。
5、嚴重后果或高額利息
非法放貸行為可能導致嚴重后果,如實際年利率超過法定上限36%,或對借款人造成人身傷害或心理創傷等極端負面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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