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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家庭暴力的論文(家庭暴力論文分享 關于反家暴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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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家庭暴力的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不要刊物
孫鰲,陳雪梅,.政府外部性的政治經濟學.學術論壇,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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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寧.孕期對家庭暴力說不.家庭醫學.新健康,2005,(7) 按照這些到網上就可以找到他們的內容了。

社會學論文范例

  社會學作為人文社科專業,目前主要集中在理論教學、田野調查等領域,社會學專業實驗室建設成為深化社會學專業改革的必經途徑。下文是我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社會學論文范例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社會學論文范例篇1

  淺析虐待老人問題的社會根源

  “由于生理性衰老這一自然規律以及社會轉型過程中社會成員和群體在利益關系和分配關系上的重新調整等原因”[1],老年群體在整個社會結構體系中的社會經濟地位不斷下降,在物質資源占有和政治權利保障等方面處于相對弱勢。這不僅限制了老年群體對于自身需求和愿望的滿足,而且其利益訴求也容易受到忽視和侵害,甚至當利益受到侵害時,老年人往往出于畏懼、“家丑不可外揚”等心理,不能勇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文以中國現實社會情境為研究基點分析了社會轉型期虐待老人問題的特質表現和治理困境,并且通過對相關理論研究進行梳理和反思,從“個體化”理論和風險社會視角深入挖掘這一問題的社會性根源,并以此為前提從減輕個體不安全感與促進社會整合角度規劃治理路徑,從而在社會生活中幫助遭受虐待行為的老年群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失控:社會結構雙重變遷下虐待老人問題的獨特形態

  發達國家虐待老人事件的產生是在全球人口老齡化的作用下,由老年人數量激增所引致的一種必然現象。而在一些發展中國家,除了人口結構老化這一普遍性原因外,該問題的“井噴”還與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這一特殊歷史進程密切相關,這一點在中國體現得尤為明顯。與改革開放前的欠發達的社會相比,在社會轉型速度呈加速狀態的現代社會中,中國虐待老人問題無論是“在發生機制和問題性質,還是在數量規模、表現形式和社會影響力等方面呈現出新特點”[2],致使該問題難以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失控”已經成為其特殊標識。基于我國當前“社會轉型化”和“人口老齡化”兩種同步性社會變遷的時代背景,筆者總結了我國虐待老人問題相比于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獨特形態。

  (一)老年群體具有受虐待的高危性,呈現地域和城鄉的“階梯式”分布形態

  由于生理機能下降、智力衰退以及在經濟和照料服務上的較強依賴性等因素所造成的相對劣勢,老年人在遭受虐待方面具有明顯的普遍性。2010年,我國家庭內老年人虐待發生率為13.3%,呈現階段性增長的趨勢,遠高于虐童、虐妻等的比率,已經演變為高危性的社會問題之一。而且,我國農村家庭內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比例顯著高于城市(農村:16.2%,城市:9.3%)。而且虐待發生率隨著社會經濟條件升高而降低,西部地區為21.8%,高于全國其他地區,而京津滬地區最低,僅為5.4%。我國區域和城鄉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保障制度以及公民文化素養等方面發展不均衡的現狀,是虐待老人問題呈現“東少西多、鄉增市減”分布格局的制度性成因。

  (二)問題形成的根源難以確定,社會影響的“公共性”和“社會性”開始凸顯

  在現代社會中,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劣勢(體格缺陷或老年癡呆癥等疾病)、家庭關系的緊張(代際沖突、子女拒絕承擔贍養義務)等因素的復合和集中加劇了虐待老人行為的發生風險。在社會結構變遷的過程中,傳統風險要素可能會演化為新的風險或者相互交融,極大地增加了虐待行為發生的不確定性,相應的預防和治理措施也面臨更大挑戰。而從問題的預防和控制角度來看,傳統社會的法律和道德體系以“孝”為其精神內核,一旦違反孝道必然會受到古代法律的嚴厲制裁,從而有效預防和遏制該問題的產生和加劇。但隨著傳統社會控制手段在現代化進程的強烈沖擊下迅速瓦解,加之家庭關系導致自我調節功能弱化,使得對于這類問題的控制力和約束力大為減弱,其影響也擴散至家庭邊界之外,成為影響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的重大社會問題。

  二、虐待老人問題的治理困境:心理沖突與保護機制失效的交織

  一方面,受虐老人對施虐者存在復雜心理。多數虐待老人事件發生于父母與子女之間。基于“血濃于水”的血緣關系,受虐老人出于保護子女的情感,往往將之歸于自己管教不嚴或教育不當,把責任歸于自身。并且受“家丑不可外揚”的文化傳統的影響,有些老人往往擔心這類事件的傳播會損害家庭的聲譽,而不愿主動向相關部門尋求幫助。此外,“養兒防老、老來從子”的依賴心理,也使不少老年人在生活上和心理上嚴重依賴施虐者。很多老人依賴于子女的生活照料,一旦其子女受到法律制裁,他們將無法繼續獲得照料,因而在尋求幫助前會感到擔憂,多數選擇忍氣吞聲,接受被虐待的現實。

  另一方面,事前預防和事后處置的社會控制措施相對缺乏。道德與法律作為規范人類行為和調節社會關系的兩種手段,具備有效防止和遏制虐待老人的重大功能。但我國現有法律對有關虐待老人的規定,主要見于《憲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條文中,對虐待老人的概念闡釋和類型界定十分模糊,導致難以在法律上對這類行為量刑定罪。一些司法部門對涉老案件也不夠重視,執行乏力,未能使判決得到有效落實;有的基層干部常常將虐待老人行為看作是“家內事”而聽之任之,責任意識嚴重缺乏。此外,在以“孝道”為核心的傳統價值體系和道德系統日漸式微而新的道德規范尚未形成和完備之際,施虐者的行為缺乏心理約束,尊老敬老意識淡薄。而社會輿論作為重要的外在控制手段也難以對其施虐行為形成有效限制,致使無法從源頭上遏制該問題的發生。

  三、破解治理困境:原因分析視角和策略規劃的重構與再造

  對于現代虐待老人現象的形成原因,國內外學者分別從不同視角進行了理論分析。國外學者認為虐待老人與家庭暴力類似,強調施虐者和受虐者的個體因素。在美國學者對老年人受虐待的原因分析中,較為流行的解釋有壓力論、暴力循環論、個人行為論和老人無能論[3]。而國內一些學者則更關注個人在家庭和社會結構中的地位和關系,其中“外在情景因素論”認為虐待老人是受虐者及施虐者外在社會環境和經濟情況的反映,老年人對照顧者的過于依賴的關系及社會孤立都會導致老年虐待風險的產生[4]。綜合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可以發現:在對虐老問題的原因闡釋過程中,無論是主張受虐者或施虐者的主觀因素,還是強調個體與個體、社會的互動關系狀態,都反映出“單向化”的研究取向,即僅從“施虐者→受虐者”“受虐者→施虐者”“受虐者→社會”等思維路徑探究問題。這種個體化思維和單向式視角很容易忽視對于在由施虐者和受虐者所構成的虐待事實中主客體互動關系的考察。而且,虐待事件在發展程度不同的國家中出現了某種差異性分布,因此社會文化類型背景應作為分析該問題發生機制的一項關鍵因素。   這種由文化背景所決定的原因闡釋論在實踐中導致的后果就是治理策略出現某種程度上的偏差。例如,美國保障受虐待老人的合法權益主要是通過向其提供包括機構支持、社工服務在內的涉及廣泛的專業領域和不同的社會資源的綜合性社會支持來實現[3]。美國在解決公共性的社會問題上弱化了政府作為直接“干預者”的角色,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的作用,依靠社會中介機制實現問題的自我解決。但是這種對策設計機制在我國缺乏社會資源和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支持,“強國家―弱社會”的權力格局導致社會資源分配處于不均衡狀態,長期“抑制了社會組織和自主性社區成長”[5],因而依靠社會服務來解決虐待老人問題很難取得理想效果。更為嚴重的后果是可能導致“政府社區治理的行為失范嚴重,表現為越位、缺位和錯位”[6]等現象,難以為受虐者提供全面、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司法保護,對于施虐者的法律懲處和道德塑造也常常難以落實,導致問題的進一步積聚和惡化。

  因此,當前解決虐待老人問題治理困境的關鍵,在于拓展理論和經驗研究的視野和深度,立足于“社會轉型”的歷史變遷背景和當代中國社會現實,從制度層次和文化領域挖掘其社會性根源,從而在根本上提出切實有效的治理策略和建議。

  四、個體化與風險社會的共生互構:社會轉型期虐待老人問題的歷史變遷

  (一)現代性的精神困境

  西方社會學家鮑曼對“個體化社會”的理論研究做出了重大貢獻。在關于“個體化”含義的理解上,他認為個體化社會的結構形態是“社會形塑了其成員的個體性,個體則在他們通過交往編織成的相互依存之網中,采取合理、可行的策略,用他們的生活行動造就了社會”[7]。并指出個體化“所承載的是個體的解放,即從歸屬于自己、通過遺傳獲得、與生俱來的社會屬性等的確定性中解放出來。這種變化被正確地看作現代的境況中最明顯和最有潛在優勢的特征”[8]。但同時也意味著個體與傳統知識結構、固有信仰和社會規范“脫鉤”,成為自己生活的主人的代價是安全感開始喪失。風險社會在社會轉型期“碎片化”社會結構中其威脅也呈幾何級增長,解放了的個體的御險能力也迅速降低,并且“社會變遷中集體規范的缺乏勢必在價值觀和心理層面影響到個體安全”[9],原本為個體在生活和心理上都甚為依賴的社會保障機制(如單位制)的瓦解使現代人的社會心理出現劇變,“心靈安全”的喪失成為現代社會影響個體心智結構的突出問題。

  (二)個體化社會的本土化表達:自我主義與制度變革

  由于中西方文化的激烈碰撞,以及農業文明向工業文明轉型過程中所形成的“二元經濟模式”,使處于“后發外生型”現代化的中國社會具有典型的傳統性與現代性交織融合的時代特征,中國社會“個體化”的發育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某種異變,在社會結構急劇變遷的時代背景下主要受到了“自我主義傳統、轉型期的制度環境”[10]等本土傳統和現實狀況的有力形塑。一方面,中國傳統社會的“個體”是在“差序格局”中的角色地位,這種以“己”為中心所構筑的關系網絡是依據個體來確定生活邊界并作為風險屏障,顯然不具備現代意義上的公共精神,并且與西方“團體格局”中具有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概念形成鮮明反差。另一方面,改革開放前的“總體性社會”在劇烈的制度變革推動下將大量組織化的個體推向社會領域,被單位制和組織化生活所模塑的個體精神世界受到強烈沖擊。不僅個體與社會聯系紐帶出現斷裂,而且在既無傳統儒家孝道倫理又無集體主義約束的情況下,衍生出大量“個人只強調自己的權利,無視對公眾或他人的義務與責任”的“無公德個人”[11],建構具有現代意義的市民社會的任務任重而道遠。

  可見,中國個體化社會的到來在使個體充分解放的同時,道德性缺失也成為重要的社會問題。不斷膨脹的自我主義導致封閉穩定的家庭結構逐漸喪失向心力,加之外部控制機制的缺失,使家庭關系在持續緊張中激化出特殊矛盾。

  五、社會轉型期虐待老人問題的時代治理導向

  消除社會生活的不確定性往往要通過在“自己的自我規范和社會責任中重新建立平衡”[12],進而建構起“本體性安全”,即“大多數人對其自我認同之連續性以及對他們行動的社會與物質環境之恒常性所具有的信心,這是一種對人與物的可靠性感受。”[13]這意味著必須通過培育公民“責任倫理”來加強社會團結,重構和諧穩定的家庭關系,消除個體化所帶來的負向效應,最終塑造具有強烈公共道德的現代意義上的公民,從而破解個體與家庭張力的時代難題。

  (一)依靠制度建設完善老年群體的法律保障系統

  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對于現代國家提出了新的治理要求,以行政性管控為目標的政府在職能應用上應淡化行政色彩,推動“管理”向“治理”升級,強化在基層社會問題領域的服務性功能。具體而言,要以制度為先,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老年人權益保障》在禁止和預防各種形式的家庭老年人虐待方面的規定和懲罰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提供堅實可靠的法律保障。此外,嚴格執法是治理該問題的關鍵環節。政府應協同立法、司法等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優化執法效率,提高執法水平,著眼于實際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靈活性,提高控制手段的應用性和嵌入性,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努力提升社區治理能力和服務性社會組織建設

  “社區”是搭建政府和家庭溝通渠道的橋梁,能夠依靠其地緣性優勢吸收政府的相關資源和控制手段“嵌入”家庭之中,并及時將問題反饋給上級部門,從而使問題得到有效處理和解決。社區在“社會治理”的政治語境中的協同治理的主體性地位必須得到法律形式的認定和自治權力的讓與,政府與社區對于“權力蛋糕”應進行合理分配,對基層社會事務的處置權限也應進行制度化界定。同時,必須充分發揮社區建設的自主性,針對社區居民的實際需求引導服務型社會組織深入到社區內部,例如在涉及虐待老人事件中,就可以在社區內部設置公益性或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和法律求助咨詢中心,為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相對處于弱勢的老年群體搭建問題反映平臺,及時、有效地介入到問題家庭的矛盾之中,減輕事件發現不及時或治理效果不理想所帶來的不利影響,提高反應效率和解決效果。

  (三)推動具有中國意蘊的時代性家庭倫理的建構和發揚

  我們必須著眼于現代社會中的價值內核與傳統文化中的倫理精髓進行“流程再造”,重點挖掘和創造體現時代精神和傳統美德的行為規范,提升家庭生活對于每一個原子化個體的吸附力,從而彌合個體與家庭、社會之間的“斷裂”狀態。通過對傳統倫理的“揚棄”并與現代價值觀念加以融合,對于中國“家文化”的復歸和弘揚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利于喚起公眾對于老年群體社會地位和價值的認同和尊重,從而為防止虐待老人行為的發生奠定心理基礎,這也是治理虐待老人問題的根本之道。

  >>>下頁帶來更多的社會學論文范例

李洪祥主要論文

李洪祥主要論文涉及多個法律領域,深入探討了社會性別分析、婦女權益保障、民法典親屬編、家庭暴力、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無效婚姻、協議離婚、結婚立法等議題。這些研究為我國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性別平等提供了重要理論支撐。


其中,《財禮返還之規定的社會性別分析》從社會性別視角對財禮返還規定進行深入剖析,探討了其在社會性別平等中的影響和作用。


《修改完善的思考》著眼于我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提出修改完善建議,旨在加強婦女權益的法律保護。


《關于民法典(草案)親屬編若干問題的完善》關注民法典親屬編,提出若干完善建議,推動親屬法律關系更加合理化。


《家庭暴力在法理上的界定》探討了家庭暴力的法理性質,為法律實踐中打擊家庭暴力提供理論依據。


《建立我國的無效婚姻制度》和《我國協議離婚制度的不足》分別討論了無效婚姻和協議離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優化婚姻法律體系。


《結婚立法爭論觀點的思考》、《試論協議離婚制度》等論文深入探討了結婚立法和離婚制度的爭議和思考,為相關法律制度的改進提供了理論支持。


《已婚婦女在夫妻關系中的人身權探析》、《夫妻財產登記制度芻議》等論文關注已婚婦女的權益和夫妻財產登記制度,推動了婦女權益的保護和社會公正。


《淺談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立法》和《我國協議離婚的立法完善》等論文提出對夫妻財產制和協議離婚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議,旨在促進婚姻法律體系的現代化。


《農村人口控制的途徑》、《農村違法婚姻的現狀、原因及治理管見》等論文關注農村人口管理和違法婚姻,為社會管理提供了法律視角。


《夫妻一方失蹤離婚淺議》和《婚約引起的財物糾紛及其處理》等論文探討了特定婚姻法律問題,為解決相關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封建婚姻觀與違法婚姻》、《淺談法定婚齡與違法婚姻》等論文反思封建婚姻觀念和法定婚齡,推動了婚姻法的現代化。


《婚姻法學理論研究會綜述》、《我國婦女勞動保護立法初探》等論文綜述了婚姻法理論研究和婦女勞動保護立法,體現了法律研究的綜合性和前瞻。


《夫妻一方失蹤離婚淺議》、《關于我國無效婚姻制度的初步設想》等論文深入探討了特定法律問題,為我國法律實踐提供了理論指導。


李洪祥的研究覆蓋了法律理論與實踐的多個方面,對我國的法律體系和社會性別平等產生了深遠影響,展示了法律研究的廣泛性和深入性。


擴展資料

李洪祥是人名,同名的有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李洪祥、原黑龍江省美術館展覽部主任李洪祥。

家庭暴力論文!!!!快快!!快!!!!!

淺論家庭暴力
----對“李陽家暴”的關注與法律思考
摘要:隨著李陽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這個冷酷殘忍的詞又再一次走入公眾的視野。當前,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這嚴重地侵擾著家庭的安寧,破壞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并且使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成為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和保障人權,特別是從法律的角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全球性課題。
關鍵詞: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護 法律思考
9月4日是個瘋狂的日子,“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對外籍妻子KIM實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論壇瘋傳,引起眾多網友圍觀。微博中,“麗娜華的Mom”如此解釋李陽的名言“我熱愛丟臉”: 我熱愛丟臉= 我熱愛打我老婆的臉。署名“麗娜華的Mom”的網友發微博稱:“李陽,你需要幫助。家庭暴力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我擔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來。你孩子需要她們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辦!”微博中還附有一個外籍女子額頭被打腫的照片,以及膝蓋、耳朵受傷的照片。在微博上,“麗娜華的Mom”多是用英語在寫微博,翻譯成中文后,言語比較哀怨,如“It would be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愛可以消失在你的手擊中我臉的那一分鐘,一切將會簡單得多,可惜沒有。當我在醫院的時候你卻涂脂抹粉為了在電視上亮相,看到這樣的你比你讓我的頭撞擊地面更讓我受傷。)“李陽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眾多網友關注。同時又引發了人們對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
家庭暴力已成為全球公害而為世界各國所關注。有資料顯示,中國每年有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美國每年有4百萬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國曼谷50%的婦女經常遭受丈夫的肉體摧殘;我國臺灣地區有20%—30%的上層家庭存在暴力行為。在我國國內,廣東省婦聯在廣州等11個城市1389個家庭進行入戶抽樣調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對妻子施暴。鄭州市婦聯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訪投訴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現狀,才能對癥下藥,防治并最終根除家庭暴力。
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
在我國,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緣和法律關系為基礎而構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員以暴力,脅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員身體,精神和性等人身權利的強暴行為。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釋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導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種多樣,結合中國的國情,其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幾千年的封建殘余的男尊女卑,夫權統治思想
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夫為妻綱”的古訓在一些人的觀念中根深蒂固。雖然新中國的法律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夫權”觀念卻不是短期內就能改變的。而且“男主外,女主內”的千古遺訓一直控制著某些人的思想,在這種觀念下,女性的全面發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認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擔起養家的重擔,這種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說一不二的局面。同時重男輕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現出來。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沒有生育男嬰或女方喪失生育能力的占相當比例。
2、婚姻家庭個性方面的原因
婚姻質量差,婚姻基礎不牢固。夫妻之間的關系處于一種松散和仇視狀態,這為家庭暴力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現象。當其他家庭成員難以容忍酗酒、吸毒、賭博等惡習的時候,可能采取極端的行為。由于心理變態而發生的家庭暴力,這種情況可分為:無情型變態人格,子女往往成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對象;偏執型變態人格,容易懷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為“教育”。
3、法制觀念淡薄,受害者軟弱,不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人們的法制意識不強,與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關系,他們通常認為夫妻之間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認為倆口子打架是私事,說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兩口子打架不記仇,白天同吃一鍋飯,晚上睡覺同枕頭。”往往在夫妻之間打架時,鄰里朋友勸上幾句了事;而基層干部則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報警,警察來了也是一樣,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在處理問題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導致家庭暴力不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長了施暴者的威風。
4、我國的法律救助略顯薄弱
我國現行法律打擊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處于消極和被動狀態,雖家庭成員遭受到遺棄、虐待或傷害已納入犯罪范疇,但這些案件僅是自訴案件,司法機關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傷或死亡時,司法機關才主動追究,那么,出現重傷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懾于強者的威性不敢告發,司法機關就決不多管“閑事”。大多數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層司法部門,均認為“家務事不好管”一勸了之,侵害方不會受到任何制約和制裁,受害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護,回家之后,反遭之報復,迫使受害者忍氣吞聲,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無恐。
二、 我國目前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現狀
我國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婦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條文,《婚姻法》中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目前,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雖然對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制裁條款,民法中處罰和賠償條款依據不足,刑法中沒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來懲治,以致傷害未達到輕傷以上的無法追究法律責任。這些規定的可操作性較差,對家庭暴力懲治不力,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證據法規則。
三、關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1、加強反家庭暴力行為的立法,依法預防家庭暴力。從社會發展需要出發,我國應當從整體上規劃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從兩方面進行: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內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從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利益出發,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進行科學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預,加強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健全的法律來預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擴大。
2、發揮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經過多年來的努力,我國已經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預防和處置機制,這些機構的積極作用顯而易見,但配合的不協調,從目前看,為強化家庭暴力行為的處置機制,還有必要強化警察在處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現實生活中。公安司法機關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嚴厲打擊:對已有殺人動機但未著手實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實行邊拘留邊教育。
3、促高社會道德水加強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質,樹立良好風尚。通過多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道德教育,準,制止、減少甚至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通過教育,借助輿論的力量,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同時也通過教育使每個人懂得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的重要,充分認識到只有尊重別人的人,才能獲得別人對自己人格尊嚴的尊重。另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弱勢群體———婦女進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教育,使她們提高自身素質,擁有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
筆者認為,完善的立法能夠為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提供最為堅實的基礎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夠為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提供最為有力的執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預機制能夠以法律為受害人擎起沒有暴力的藍天。認真對待家庭暴力的產生和激化,正確運用法律手段對待施暴者,并加強對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會得以制止,社會也會更加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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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及預防》,《解放軍健康》,2006年第三期
3、李思奇:《論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決方法》,《法制與社會》,2009年第三期
4、張秀玲:《農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肅農業》,2007年四月版
5、趙麗葳:《關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論研究》,2005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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