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房房貸下來后,開發商必須給全額發票。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因此,若開發商已收到銀行貸款,您可以向開發商換取全款發票。
擴展資料:
開票規定:
普通發票的開具: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并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并要求開具后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于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范圍內使用,跨出市縣范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增值稅專用發票:
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發票
是的。
不管是按揭購房還是一次性付款,開發商都要給購房者出具“不動產”發票。有的按揭購房的消費者以為自己是按揭的,是貸款,就不能開出發票,其實不是這樣的,購房者采用按揭購房,是銀行已經把其他的貸款支付給了開發商,所以開發商應該給購房者出具“不動產”發票。在付完首付款之后,開發商都會給購房者開一個首付款收據,等購房者從銀行辦理完購房貸款之后,開發商就應該給購房者開一個全款發票。
其實購房發票開發商始終是會給業主的,問題的主要癥結還是開發商方面的資金問題。
現在購房其實都很透明,如果不給購房者開具發票相關部門會追究開發商的相關責任,而且如果沒有購房發票就辦不了房產證,所以一般來說,實力較為雄厚,操作比較正規的開發商都會給買房者開購房發票,但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由于開購房發票需要繳納很大一筆稅費,開發商為了爭取到更多的現金流,自然不愿意太早失去這筆資金。于是開發商都是想方設法、能拖則拖,等到手上資金寬裕后再慢慢給買房人開發票,于是經常會出現遲遲要不到購房發票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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