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仲裁的一些問題
我是申請人rn勞動仲裁庭審后申請人就不可以委托代理人了嗎????rn今天去了仲裁院?說現在已經不可以委托代理人了,我昨天的庭審?rn為是么仲裁院也不給郵遞送達仲裁裁決書呢?是可以的,因為法律并沒有這樣的限制。如果仲裁庭拒絕可以讓他拿出法律依據。
《勞動仲裁法》第二十四條0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如果庭審已經結束,就等裁決結果,你再委托代理人,沒有任何意義。
結果需要一段時間
縱橫法律網-河南禹曦律師事務所-李志剛律師
有關勞動仲裁的問題
本人在2018年三月份和一個私人老板去做工程,談好工資是6500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大概六月份左右他辦了一個建筑公司,我將我的二級建造師轉入了他的公司。一直到過年,只發了兩次工資,一次發了四千七,一次一萬八。過年后,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老板把公司賣給了別人,沒有通知我。新接手的公司偽造我的資料把我的證掛到了項目上(我離職以后發現的)。今年八月份,我離職到了其他公司,和老板討要工資,老板一只不給。我要求他把我證書轉到新公司,他也一直搪塞。現在我想申請勞動仲裁,但是證據只有一些錄音,還有可能找到以前同事的證言。我能夠勝訴嗎?他期間辦的公司的變更記錄能作為證據嗎?能不能贏要看證據具體內容
同事要兩人以上,而且愿意出庭才行
拖欠工資,如果錄音能反映出來,可以要求支付
二建政,你離職可以要求轉移
被申請人是公司,不是原來老板,有勞動糾紛是對曾經工作單位
關于勞動仲裁的問題?
我在一家三無工廠做了一年多,今年二月份工資就沒拿了,合同也沒簽,就是認識的人開的工廠,離職的時候說過幾天給錢,現在發消息也不回,像我這種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仲裁過程中允許當事人之間和解,對你沒有什么影響,但注意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尤其是和解協議書的內容!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你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2月份到七月份已經過去快半年了,工資不給或者說暫時給不了也應該有個說法吧,不回信息就是在逃避責任。如果繼續等下去估計也等不到工資,建議盡快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之前請收集有關公司發工資的流水、公司有關工作通知,工作群公告什么的,上級給你發的工作信息等,最好可以提供你的打卡記錄什么的。可以證明你們的勞務合作關系。這條勞動局才能幫你維權。
員工患病關于勞動仲裁的一些問題
我老婆在單位工作了1年了 可是一直沒有簽合同 但是都已經轉正了 現在查出肺炎已經確診 還有肺結核要過幾天才出結果 我想知道 這樣單位會不會結果他? 如果不解雇我老婆請病假可以拿到多少工資?單位會不會解雇他? 他簽的合同就是把自己名字寫上 人家什么都沒填 出事以后人事在填他的同時都是這樣的 包括工資條 也只有2個月的 以后全是直接打卡上 我想知道我老婆這樣有什么合法的權益嗎? 如果你老婆不是職業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過了醫療期如果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病假期間的工資各地均有不同的規定,按規定執行,單位未與你老婆簽訂勞動合同,應依據法支付雙倍工資。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注: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在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員工患病應受到治療,并享有相應的醫療期等待遇,是勞動法及國家勞動行政管理規定的 待遇與勞動者的權利,如果權利受到損害時應申請勞動仲裁,
1、醫療期應為多長時間,確定其醫療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病休的起算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小李作為2011年7月畢業的大學生,實際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為五年以下,故其醫療期應為三個月。同時,按照該規定的第四條內容即"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故小李的三個月的醫療期應在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至于病休的起始時間的問題,在《關于貫徹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一條中有規定:"1.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此類推。2.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2、醫療期滿后,公司應如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很多用人單位會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于醫療期滿后的勞動者,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在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后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實踐操作的過程中,用人單位還需要注意,對于醫療期到期后涉及的員工享受待遇問題和企業相應的處理方法,除了《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外,其他法律法規也有相應的規定:①《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②《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③《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中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注該內容已被廢止,由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代替),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后半部分仍有效)”綜合上述法律法規及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即可,但是實踐過程中,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是判斷員工是否能從事原工作和能否從事用人單位安排其他工作的具有法律和公信力的重要依據而且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委員會僅鑒定其等級,用人單位還要再根據勞動能力等級結果和崗位要求進行相應的解除處理。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需要支付其他經濟補償?
在《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第309號文件)第35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第六條中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呢?《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上文的分析,對于該條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理解為認定勞動者的勞動能力應當依據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委員會鑒定勞動者的等級,而勞動者是否能從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則由用人單位來舉證證明。同時按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 二十九條、第 三十一條、第 三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依據本規定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依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用人單位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所以,用人單位與病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還需支付相應的醫療補助費,而補助費一般為6個月,患重病及癌癥的則需要相應的給予增加。
相關推薦:
民事訴訟偽造證據如何處理(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的法律后果)
快遞損壞賠償包括哪些(快遞出現損壞如何賠償)
民事訴訟費用怎么算(訴訟費收費標準速算法)
醉駕標準及處罰規定(醉駕的標準是多少毫升)
中止訴訟時效的情形(刑法訴訟時效中斷的四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