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的轉業費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的轉業費是不是
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 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1、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并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復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復員后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轉業費。
3、軍人所獲住房補貼的分配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
。《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正確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弄清軍隊住房補貼的性質。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很顯然,既然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補貼是以貨幣形式給予軍人的經濟補償,就應當和工資等收入屬同等性質,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應當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住房資金包括住房補貼等項目,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有的人就把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的規定理解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軍隊做出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的住房。但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軍隊不需要進行規范,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范。所以,軍人的住房補貼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平等分割。
軍人轉業安置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和妻子結婚六年在沒有復原就有了外遇。后來我今年復原因為各種瑣事。我準備離婚我的安置費二十萬
證據補充:
沒有外遇的證據,軍人退伍安置費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以夫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你當兵5年,但是結婚2年,那么年平均值為4萬,2x4=8萬,這個八萬是共同財產,這下清楚了
如果是婚后當兵的那就是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專業軍人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關于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性費用的計算認定,我們是否能夠推定認為,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然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能就此認定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14條很明顯規定了,軍婚夫妻共同財產的計算方法,即夫妻關系存續時間×年平均值,而年平均值=發放到軍人名下財產÷(70-入伍年齡)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正常的情況下,軍人復員轉業,自主擇業的一次性費用屬個人財產,不屬于公共財產.
不能做簡單的回答~!
不是有計算公式嗎?算出來的有一部分是共同財產,有的是個人財產!
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
不能一概而論~!!!
個人財產吧
不屬于共同財產。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的
軍人轉業費離婚怎么分
可以分得一部分,具體數額的計算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所謂的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另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沒有特別約定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平均分割。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轉業軍人離婚,軍人轉業費是共同財產嗎
轉業軍人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軍人轉業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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