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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首頁 > 公積金2020-08-04 09:27:02

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離婚時會不會以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一、住房公積金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戶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就行分割的。

二、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為中國內地的一種用于住房的社會福利。它屬于職工基本福利“五險一金”中的“一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以及裝修自住住房。繳存分為兩部分,即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所在單位繳存部分,兩部分數額相等,均匯入個人帳戶;繳存之后全部歸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并設有個人住房公積金專門個人帳戶。個人繳存比例不低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利率較商業貸款利率低。但職工在繳存公積金期間,非《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所明示的原因外,不得提取公積金。

我國《婚姻法》中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擴展資料

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級別規定,A級最高能貸80萬,AA級最高能貸92萬,AAA級最高能貸104萬。公積金貸款年限為最高30年,以夫妻雙方年齡大的為準,年齡加上貸款年限不能超過70,且與樓齡也有關系,磚混結構的樓齡加上貸款年限不能超過47,鋼混結構的樓齡加上貸款年限不能超過57。

具體貸款額度為:一是不得超出個人還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繳存額/借款人公積繳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積金月繳存額/借款人配偶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

二是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70%(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80%);

三是借款人(含配偶)要具備償還貸款本息后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能力。

公積金貸款年限: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年限為30年。借款人的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即男職工可貸到65歲,女職工可以貸到60歲。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積金

適逢年底,不少朋友對于公積金的問題也是格外關注,總結了近期網友們較為關注的幾大問題與諸位分享。

熱心網友張女士咨詢,她與愛人正協議離婚,對方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從性質看,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個人繳存,屬于工資的一部分,住房補貼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因此,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患重大疾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據了解,購買預售商品房、現房或二手住房、經適房、集資合作建房,建房,大修,翻修,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自住住房,出境定居,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能再就業滿3年或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退休,職工死亡,非本市戶籍及本市農村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支付既有住宅安裝電梯費用,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等17種情形的,職工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提取住房公積金時,申請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存折、結婚證(配偶提取時需提供)、戶口本(家庭成員提取時需提供)的原件和復印件,同時根據符合的提取情形,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復印件1份,帶原件備查)。

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能超過實際支出

通常提取公積金的額度是多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職工提取額度需要經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并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如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安裝電梯、租賃自住住房和享受低保的,根據證明材料發出的時間,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可在一年內申請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支出。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家庭成員首次提取時可以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不能超過首期付款。以后每滿一年的總提取額度不能超過當年發生的住房支出。若提前償還貸款的,不得提取超過所償還貸款本息的總額。

此外,職工因重大疾病提取可在一年內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提取的公積金額度不得超過當期支付醫院相關醫療費用的自費部分。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01-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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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1995年,李先生與張女士結婚。
婚后
因為工作原因二人長期
兩地分居
,感情也隨之漸漸冷淡。2005年張女士向
法院
提起,要求與丈夫離婚。李先生聲稱同意離婚,但是要求分割妻子
名下

住房公積金
。張女士認為住房公積金為單位給予的
福利待遇
,應該歸個人所有,丈夫與自己一直兩地分居,同時李先生屬于個體戶,名下并無住房公積金,如果分割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明顯不公平。那么,
一方
取得的住房公積金應該屬于嗎?
趙天竺律師、王娜律師評析: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
存續期間
,下列
財產
屬于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
個人財產
投資取得的
收益
;(二)男女雙方
實際
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金
、破產
安置補償費
。依照該規定,男女雙方在
婚姻關系
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應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按
共同財產
進行分割。住房公積金的主要
用途
是用于購買自住
房屋

夫妻關系
存續期間,一方或
雙方
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房屋的,該房屋都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案例中,李先生應該得到住房公積金。

軍人離婚時,軍人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又如何分割

軍人離婚時,軍人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又如何分割
  1、軍人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即夫妻雙方作為共有人對全部夫妻財產不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

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軍人所獲住房補貼的分配

目前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按《婚姻法解釋(二)》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一般是雙方平均分配,如果對方有過錯的或許生活困難,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會相對應的對一方有所傾斜。

參考:《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協商分割,協商不成,請求法院分割
不屬于,因為你從部隊提不出來這筆款項,你想也沒有用.

夫妻離婚 住房公積金算共同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平等分割。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分割的基本原則是均分。

  一、《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因此所說的情形,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住房公積金,離婚時算夫妻共同財產。
按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予的財產;5、其他財產。
住房公積金也是共同財產。毋庸置疑的。

住房公積金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分割嗎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蓄,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是工資收入的一部分,離婚時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分割時,往往會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折價補償法有幾點: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余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通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并非一定要采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注意:因住房公積金具有的特有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積金在實踐操作上存在著一些問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按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予的財產;5、其他財產。

剛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對現行婚姻法十七條中的“其他財產”的進行了解釋,包括
1、一方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
2;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住房公積金已經明確被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住房公積金因其特有的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在實踐的操作上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這個應該不會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住房公積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困惑
韓某系某國有建筑集團公司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一次性取得一筆住房公積金。此時,韓某的妻子趙某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將韓某的這筆住房公積金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韓某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嗎?
律師答疑
韓某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共同繳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案中趙某可以要求將韓某的住房公積金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理薈萃
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其中有一部分是用職工個人工資繳納的,個人繳納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隨著現代人愛情觀的改變,離婚率也一直在上升。中原市場數據研究分析中心今天就要給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住房公積金離婚了到底是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4)知識產權收益;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公積金算不算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作為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具有長期儲蓄功能的住房公積金來說,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實際上就是個人平時收入的儲備。

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時該怎么處理?

在離婚案件處理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于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在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關鍵在于婚前還是婚后。因此,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關系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積金因某些原因無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從另一角度看,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住房公積金用來購房,該住房當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論從哪個角度理解,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

由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7-03-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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