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3)依靠、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人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筑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占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占一旦開始,便處于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并非本罪的侵占行為的繼續。侵占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于未遂,則應視侵占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帳,但未來得及結帳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于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要件有哪些構成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不僅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回刑事責任能力這些條件,還要具答備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這一特定身份才能構成。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屬于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另外,單位也不是職務侵占犯罪的主體。在刑法分則第五章所有侵犯財產罪的法律規定中,均沒有涉及到單位犯罪問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單位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職務侵占罪須哪些構成要件?
南京刑事律師許光回答:
(一)概念: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版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權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構成:
1.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但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
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財物的,應認定為貪污罪。
(2)行為內容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數額較大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首先,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其次,必須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最后,必須非法占有了數額較大的單位財物,根據司法實踐,數額較大以5000元至1萬元為起點。
2.責任要素為故意外,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職務侵占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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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如何認定,認定標準有哪些
一、職務侵占罪應如何認定
(一)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版的財產所有權。
(二權)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
影響犯罪的構成。
二、職務侵占罪的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職務侵占罪與罪等都屬于侵犯財產類罪名, 但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不僅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這些條件,還要具備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對“本單位財物”具有相應主管權或經手權或管理權等特定身份才能構成,而且不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之身份。 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如何認定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
2、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因為經濟水平發展不平衡,各省對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罪與非罪的界限 數額問題:在職務侵占罪中,侵占財產的數額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在職務侵占中,犯罪對象多種多樣,對于貨幣、資金這樣可以直接計數的單位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本地區有關于數額較大的規定處理。但對于那些不能直接計數的單位財物,應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而不能單一采信受害單位關于財物價值的陳述。 幾種常見情況的性質認定;(1)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經營期間以各種不正當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單位資金、財物的行為,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不能以職務侵占認定,因為職務侵占罪的侵犯的客體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如果行為人不侵犯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自然不能以職務侵占罪論處。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在承包經營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間企業嚴重虧損,不能履行承包義務,而仍以承包財產履行承包期間所造成的債務的,筆者認為仍應以職務侵占罪定罪量刑。(2)個人出資但掛靠集體名義。吸收掛靠集體的職工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的負責人采用不正當手段提取企業財物進行處置,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 從這類企業的成立看,企業負責人就是個私經營者,只是為了企業在形式上更符合集體所有制而招用了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些工作人員,企業的實質就是個私企業。經營者既非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對財產的處置實質上并不侵犯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故也不能以職務侵占罪論處。(3)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單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與單位發生糾紛,行為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利用職務便利占有單位財物的,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故意,其占有行為只是為了迫使單位履行義務,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備職務侵占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不能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職務侵占罪與侵占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是指以不法占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將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財物為對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都具有變合法持有為非法占有的特點,但兩者的區別是明顯的。首先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而后者的主體是持有他人財物的人員。 其次,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還為必要條件。而侵占罪無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實施了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后,還必須以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其三,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只能為單位財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則包括行為人代管的他人財物,也包括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 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贏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兩者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上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客體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者的區別是:(1)兩者的主觀目的不同,職務侵占罪以非法占為己有為目的,而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只是暫時借用本單位的資金,沒有永久占有的故意。(2)兩者的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既可以是本單位的資金,也可以是本單位的實物。而挪用資金罪只能是本單位的資金。挪用單位實物一般不構成犯罪,(3)兩者在“數額較大”的下限規定上不一致,挪用資金犯罪的規定數額要高于職務侵占犯罪。 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如前所述,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存在密切的關系,從立法過程上看,職務侵占罪由貪污罪分化而來,從犯罪構成上看,兩者的相同點是:(1)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2)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3)在行為上都表現為盜竊、騙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1)犯罪主體不同,這是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2)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犯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其犯罪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從所有制性質上看,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財物。而貪污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雙重客體,其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產。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務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楊某是一家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掌握公司保險箱的密碼。因家人重病住院急需用錢,楊某偷偷將保險柜中的現金以及其他貴重物品拿走。那么,楊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嗎?
《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處沒收財產”。
首先,可能會涉嫌職務侵占罪的,是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的人員;
其次,主要是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采用侵吞、盜取、騙取等手段來占有本單位的財物。
本單位的財物,包括現金、設備、應收賬款等。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結合上述法條,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
也就是說,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物,數額達到6萬元以上的,就有可能成立職務侵占罪,這個數額數額是可以累計計算的。
上述案例中的楊某,身為公司的財物負責人,用自己掌握的保險箱密碼竊取了公司的財物,利用了自己職務的便利,如果達到了6萬元的標準,那么楊某的行為就涉嫌成立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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