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自愿承當無限責任的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公司出具了這樣的合同并且經過全體股東同意的話,可以認為是有效的。
有限公司能否約定只由一名股東對外承擔責任
不能。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CO,LTD)。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回和國公答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所以是不能的,即使大家私下約定了,也是無效的。
有限公司股東承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效嗎
有效,要看股東承諾書
有限公司違法,股東經濟上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嗎
回答:一人公司是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中新增的一類有限責任公司,是內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容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新《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明確了一人公司股東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加重了一人公司股東的法律義務,有利于強化要求一人公司的股東將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嚴格分離,防止一人公司中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情形。因此,你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一人公司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股東將負有舉證義務,如果股東沒有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自己財產,將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要不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如下情形,不會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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