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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經營者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

首頁 > 公司事務2021-01-04 04:11:28

如何對職務侵占罪主體進行認定

您好,認定職務侵占罪主體要件的若干問題:
職務侵占罪構成要件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司法實踐中,對于本罪主體的認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如何理解“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含義

“其他單位的人員”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類是集體單位的人員,如村民委員會委員,另一類是群眾性組織的人員,如居民委員會、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等。

考慮到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在犯罪構成要件方面的聯系和區別,二者的犯罪主體在某種意義上具有一定的對立性,因此不妨采取反面排除的法則,即凡是不符合貪污罪主體的有關單位的人員,即《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以外的有關單位的人員,均可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難以歸屬到“公司、企業”里面去的,可以歸類到“其他單位的人員”。這種反面排除的法則,司法實踐中比較容易應用。
(二)個體工商戶是否屬于本罪中的“企業”或“其他單位”
個體工商戶在法律地位上相當于自然人,不具有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性質。因此,個體工商戶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主體。
(三)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的工作人員可否成為本罪的主體

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國有單位不是從事“公務”,而是從事“勞務”的人員,如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國有單位里的售貨員、售票員、勤雜人員等,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主體。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生產隊組長未分配前現搶占地皮門面12間,算職務侵罪嗎

職務侵占罪司法認定中的幾個疑難問題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71條規定,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但其具體范圍如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目前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及司法實踐,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應當包括:①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負責人、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他們或者有特定的職務,或者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單位財物而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應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司法實務中,對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而僅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沒有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職務侵占罪的構成以非法占有為主觀要件,如果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使表面上具有該罪的其他要件,也不能作為該罪處罰。例:某公司一職員在該公司有集資款11萬元,公司沒能力返還,該職員將收回的7萬元貨款據為已有。公司報案后檢察機關將此案作為職務侵占案件起訴。法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該案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因為該職員行為時并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的目的是與公司抵帳,公司確實欠他錢,他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公司的財務規定,但根據刑法的謙抑原則,該案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1、國有企業中勞務人員侵占行為的定性
[案情]
某市鐵路中心醫院系全民所有制企業。被告人林某畢業后被某市鐵路分局錄用為國家干部,任醫院掛號員,從事就診病人的費用收繳工作。林某利用從事收繳醫藥費的職務便利,私刻“鐵路中心醫院財務室現金收款專用章”和“鐵路中心醫院醫療服務中心財務室現金收款專用章”兩枚,從財務人員手中騙領空白收費收據,在收繳醫藥費的過程中,采用實收少繳或不繳的手段,侵吞部分醫藥費累計人民幣94萬余元,后案發。
【問題】對林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參考結論與法理分析】
林某的行為是構成貪污罪還是職務侵占罪,關鍵看他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這是本案爭論的焦點。
國家工作人員的界定以是否從事公務為標準,即必須是在國家機關、單位中具有一定合法職務,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性的職務活動的人員,而不強調必須具備國家干部的身份。實踐中,隨著國企用人機制改革的深化,判斷是否屬于從事公務,不能再以其是否具備干部身份為標準,而主要是看其實際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公務性質。因此,在國有公司、企業中擔負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項職責的人員(如廠長、經理、董事等)以及具體負責某項工作對國有資產負有合理使用、保值、增值等職責的人員(如會計、出納員等),應屬于從事公務的人員。而那些一般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收銀員、售票員等,不論是否具有干部身份,只要其從事的工作不具有職權內容,一般不認為是從事公務,不能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
本案中,林某雖然具有國家干部身份,但從實際所做的工作看,她是按照處方劃價收取醫藥費,并按照規定于當日下班前上交到醫院財務人員處,其工作僅限于經手或臨時保管,不具有代表單位進行組織、領導、監管和管理的職能。因此,林某所從事的實質上是收取醫藥費并上繳財務的服務性勞務工作,而非管理醫藥費的公務性工作,其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
綜上,林某的行為應構成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職務侵占罪如何認定

一、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即犯罪行為人所在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其包括:⑴已經在本單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為本單位所有的財物。⑵本單位雖尚未占有、支配但屬于本單位所有的債權。⑶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因為單位人員侵占了這些財產,行為人所在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質上仍侵犯了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所以,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屬本單位的財物的范疇。二、職務侵占罪如何認定在職務侵占罪中,侵占財產的數額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在職務侵占中,犯罪對象多種多樣,對于貨幣、資金這樣可以直接計數的單位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本地區有關于數額較大的規定處理。但對于那些不能直接計數的單位財物,應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而不能單一采信受害單位關于財物價值的陳述。幾種常見情況的性質認定:(1)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經營期間以各種不正當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單位資金、財物的行為,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不能以職務侵占認定,因為職務侵占罪的侵犯的客體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如果行為人不侵犯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自然不能以職務侵占罪論處。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在承包經營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間企業嚴重虧損,不能履行承包義務,而仍以承包財產履行承包期間所造成的債務的,仍應以職務侵占罪定罪量刑。(2)個人出資但掛靠集體名義。吸收掛靠集體的職工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的負責人采用不正當手段提取企業財物進行處置,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從這類企業的成立看,企業負責人就是個私經營者,只是為了企業在形式上更符合集體所有制而招用了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些工作人員,企業的實質就是個私企業。經營者既非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對財產的處置實質上并不侵犯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故也不能以職務侵占罪論處。(3)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單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與單位發生糾紛,行為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利用職務便利占有單位財物的,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故意,其占有行為只是為了迫使單位履行義務,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備職務侵占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不能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職務侵占罪如何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數額問題:在職務侵占罪中,侵占財產的數額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在職務侵占中,犯罪對象多種多樣,對于貨幣、資金這樣可以直接計數的單位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本地區有關于數額較大的規定處理。但對于那些不能直接計數的單位財物,應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而不能單一采信受害單位關于財物價值的陳述。 幾種常見情況的性質認定;(1)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經營期間以各種不正當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單位資金、財物的行為,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不能以職務侵占認定,因為職務侵占罪的侵犯的客體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如果行為人不侵犯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自然不能以職務侵占罪論處。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在承包經營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間企業嚴重虧損,不能履行承包義務,而仍以承包財產履行承包期間所造成的債務的,筆者認為仍應以職務侵占罪定罪量刑。(2)個人出資但掛靠集體名義。吸收掛靠集體的職工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的負責人采用不正當手段提取企業財物進行處置,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從這類企業的成立看,企業負責人就是個私經營者,只是為了企業在形式上更符合集體所有制而招用了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些工作人員,企業的實質就是個私企業。經營者既非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對財產的處置實質上并不侵犯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故也不能以職務侵占罪論處。(3)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單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與單位發生糾紛,行為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利用職務便利占有單位財物的,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故意,其占有行為只是為了迫使單位履行義務,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備職務侵占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不能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此罪與彼罪的界限職務侵占罪與侵占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是指以不法占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將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財物為對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都具有變合法持有為非法占有的特點,但兩者的區別是明顯的。首先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而后者的主體是持有他人財物的人員。其次,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還為必要條件。而侵占罪無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實施了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后,還必須以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其三,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只能為單位財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則包括行為人代管的他人財物,也包括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 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贏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兩者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上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客體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者的區別是:(1)兩者的主觀目的不同,職務侵占罪以非法占為己有為目的,而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只是暫時借用本單位的資金,沒有永久占有的故意。(2)兩者的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既可以是本單位的資金,也可以是本單位的實物。而挪用資金罪只能是本單位的資金。挪用單位實物一般不構成犯罪,(3)兩者在“數額較大”的下限規定上不一致,挪用資金犯罪的規定數額要高于職務侵占犯罪。 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如前所述,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存在密切的關系,從立法過程上看,職務侵占罪由貪污罪分化而來,從犯罪構成上看,兩者的相同點是:(1)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2)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3)在行為上都表現為盜竊、騙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1)犯罪主體不同,這是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2)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犯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其犯罪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從所有制性質上看,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財物。而貪污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雙重客體,其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產。 (作者劉瑞山系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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