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內負保密義務的合容同條款。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保密期內,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范圍的行為。注意: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競業協議與保密協求不同;2、違法之后所負的責任不同。對于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3、簽署后的補償不同。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不同之處有:
一、義務來源不同。
二、限制的行為回不同。
三、期限答不同。
四、追究法律責任的途徑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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