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提交以下的證件和材料:
1、公民個人辦委托書公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法人委托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辦理委托合同公證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2、與委托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委托他人辦理賣房事宜,委托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
3、轉委托人申辦轉委托公證時,應提交有轉委托權的證明;
4、委托書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委托授權的法律依據。如委托代理人辦理賣房事項的,委托人應提供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轉委托的,轉委托人應提供原始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等。
轉委托的授權范圍和期限不得超過原授權委托書的授權范圍和期限。委托書應親自向公證員確認該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名或印章,公證員應將這一情況記錄在案。
擴展資料
提出公證申請
1、提交上述材料后,申請雙方權益相關人親自到公證處填寫公證申請表,提出公證申請 資料審查;
2、公證人員核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就協議或合同的內容詢問當事人若干問題,當事人配合公證員誠實作答,并在公證談話筆錄上簽字確認。(主要就是問對相關條款、內容是否清楚明白,協議的簽訂過程是否存在欺騙、誤導、強迫,并告知當事人協議簽訂后的法律效力及后果);
3、在公證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協議或合同簽字,公證完成。
進行房產公證的注意事項:
1、房產公證必須本人親自到場,委托他人代辦將不被受理;
2、在準備材料時,協議書或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簽字和日期留空,在公證人員審查和修改后,再行簽字;
3、當個人權益受到損害時,積極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委托書公證
應提交以下的證件和材料:
1、公民個人辦委托書公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法人委托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辦理委托合同公證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2、與委托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委托他人辦理賣房事宜,委托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
3、轉委托人申辦轉委托公證時,應提交有轉委托權的證明;
4、委托書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委托授權的法律依據。如委托代理人辦理賣房事項的,委托人應提供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轉委托的,轉委托人應提供原始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等。
轉委托的授權范圍和期限不得超過原授權委托書的授權范圍和期限。委托書應親自向公證員確認該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名或印章,公證員應將這一情況記錄在案。
辦理委托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辦理委托公證,應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
(2)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委托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委托行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方為有效。
(3)委托是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法律行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4)委托行為必須是委托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委托內容應真實、合法。
(5)委托書是委托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時才能生效。
(6)轉委托人要有轉委托權,轉委托的權限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托權限和期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委托書公證
如何辦理公證委托書
應提交以下的證件和材料:
1. 公民個人辦委托書公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法人委托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辦理委托合同公證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2. 與委托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委托他人辦理賣房事宜,委托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
3. 轉委托人申辦轉委托公證時,應提交有轉委托權的證明;
4. 委托書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擴展資料:
授權委托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1.委托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明確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
2.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3.委托的權限范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律師代書時一定要寫明確。
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范圍有三種情況:
A、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
B、特別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復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C、總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參考資料:委托書公證-百度百科
一、辦理委托公證,應提交以下的證件和材料:
1.公民個人辦委托書公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法人委托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辦理委托合同公證的.
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2.與委托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委托他人辦理賣房事宜,委托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應提交有關繼承權的證明);
3.轉委托人申辦轉委托公證時,應提交有轉委托權的證明;
4.委托書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擴展資料:
委托公證書是公證機關出具的只證明當事人委托行為和在委托書上簽字的有效性的法律文書。
公證機關在辦理委托公證時,一般不進行實體上的審查,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后果,
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擔。
公證機關辦理委托公證只證明委托行為和在委托書上的簽字為委托人所為,一般不做實體上的審查.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后果,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擔。
對于與人身有密切聯系或涉及身份關系的法律行為不得委托別人代理.公證機關亦不予受理。
因此,委托公證書的正文部分必須寫明何人于何時來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在前面委托書上簽名(蓋章)。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證委托書
1. 公民個人辦委托書公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法人委托的,應提交版法人資格權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辦理委托合同公證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2. 與委托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委托他人辦理賣房事宜,委托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
3. 轉委托人申辦轉委托公證時,應提交有轉委托權的證明;
4. 委托書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委托人須提交的基本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證件(包括有效護照、居留證明等);或者法人的資格證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
2、與房產委托事項相關的權利證明材料,如房屋產權證明以及產權是否與他人共有的證明材料等;
3、由委托人填寫的《公證認證申請表》;
4、由委托人和中國領事公證人共同完成的《公證認證接談筆錄》;
5、由委托人草擬的《委托書》;
6、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公證委托書的辦事程序是:
1、本人咨詢或查詢所申請公證事項所需材料,到公證處領取或網站下載相關證明表格。
2、持相關證明和表格、信函到相關單位開具證明或辦理相關手續。
3、到公證處申請公證或在線辦理。
4、在約定時間內領取公證書或申請通過快遞送達方式領取公證書。
委托公證的申請條件有:
1、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并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2、委托書中不得含有委托設立遺囑、贈與等依法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內容。
委托公證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申請人為自然人應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及A4復印件一份(中國大陸居民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港澳臺居民提供來往內地或大陸通行證,外籍人提供護照)。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及其A4復印件一份,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社團事業法人的注冊登記證書,機關法人的主管機關批準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A4復印件一份。
4、委托書文本:委托書應當載明如下內容:委托人姓名(名稱)及基本情況;受托人姓名(名稱)及基本情況;委托內容,如涉及房產的,房屋的基本情況(但涉及的房屋尚未確定的除外);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委托期間;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等;委托人的簽名(印鑒、指?。┘昂炇鹑掌?。
5、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
拓展資料委托書中涉及房產處分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委托人是夫妻關系的,需提交結婚證,房產證(根據公證員要求補充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契稅票,房屋權屬檔案查詢證明等),如結婚證為異地民政部門頒發,需提交結婚證公證書或本人在津人事檔案存檔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2、委托人是異地戶籍單身人士的,需到戶籍所在地的公證部門辦理單身公證書和房產證(根據公證員要求補充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契稅票,房屋權屬檔案查詢證明等)及其A4復印件一份。
3、委托人是離異后單身的,需提交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民事判決書,調解書),房產證(可根據要求補充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房屋權屬檔案查詢證明等)及其A4復印件一份。
若約定不明或在法院調解書中沒有涉及處分財產的,可根據公證員要求提交補充證明材料或需前妻(前夫)到場確認房屋產權歸屬;異地離婚人士需提交離婚證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離婚協議公證書及離婚后未再婚公證書及其A4復印件一份。
委托公證的辦事依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司法部關于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中國公證協會《辦理房屋委托書公證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及相關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于中國公證網什么是委托公證
1、申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2、受理。符合公證申請條件的,公證處進行受理
3、審查。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
4、出證。經審查符合《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申請事項,公證機構自受理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5、公證書出具后,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發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證書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如何辦理公證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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