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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首頁 > 公司事務2021-01-17 07:55:13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涉及哪幾個管理環節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促進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現狀。根據2012年部門決算數據,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總額14.77萬億元,扣除負債后凈資產總額9.60萬億元,行政事業單位凈資產約占全部國有凈資產總額的三分之一。從資產構成看,流動資產占43.30%,固定資產占47.60%,對外投資占1.93%,無形資產占0.54%,其他資產占6.63%(見圖6.2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促進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現狀。根據2012年部門決算數據,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總額14.77萬億元,扣除負債后凈資產總額9.60萬億元,行政事業單位凈資產約占全部國有凈資產總額的三分之一。從資產構成看,流動資產占43.30%,固定資產占47.60%,對外投資占1.93%,無形資產占0.54%,其他資產占6.63%(見圖6.2)。
  
  圖6.2 2012年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值)構成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2006年,財政部出臺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第36號,以下簡稱“兩個部令”),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各部門(單位)管理職責,全面規范了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構建了從資產配置、使用到處置全過程的有效監管體系,標志著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根據兩個部令確定的有關原則,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出臺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資產核實、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央垂直管理系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境外資產管理和國有資產使用、處置、收入等相關配套管理辦法。同時,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兩個部令規定,積極加強制度建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體系初步建立。
  (3)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按照目前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框架,在縱向上分為中央、省、地(市)、縣、鄉五級管理,在橫向上有“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個層次的管理。
  兩個部令明確規定了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個管理主體在資產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權限為:各級財政部門是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府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目前,“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在全國范圍內已進一步建立。目前,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均已明確了由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其中32個成立了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絕大部分中央部門也成立了資產管理機構,或明確了負責資產管理的工作人員。
  (4)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及其他相關工作。一是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等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為了規范和加強資產預算管理工作,財政部印發了《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行政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10〕293號)、《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試行)》(財行〔2011〕78號)、《政府機關辦公通用軟件資產配置標準(試行)》(財行〔2013〕98號),規范中央部門資產預算編制工作,完善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等預算標準,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二是資產使用。包括資產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使用行為,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收入,要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三是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四是其他基礎性工作。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資產核實、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等配套基礎性工作,與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三個基本環節構成了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體系。五是審批流程。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審批手續(見圖6.3)。

圖6.3 審批流程簡圖
  (5)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專項管理工作。一是公務用車管理。財政部印發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辦法》(財行[2011]9號)和《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財行[2011]180號),并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制定了各分系統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進一步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提出管理要求,對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范圍、編制管理、配備標準、配置使用和監督檢查等內容進行了規定。二是軟件資產管理。為進一步做好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工作,財政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政府機關軟件資產管理的通知》(財行[2011]7號)、《政府機關辦公通用軟件配置標準(試行)》(財行〔2013〕98號),重點在正版軟件預算管理、資產管理、采購管理和軟件配置標準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規范和加強了政府機關軟件資產管理工作,促進了知識產權保護。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 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并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 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權限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并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托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并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于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后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

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占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征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占用費。征收的占用費,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 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具體規定標準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審批權限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第二十八條 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并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七章 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并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責任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并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其改正,并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松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規定權限,擅自批準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 集體性質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后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2015年12月23日,財政部以財資〔2015〕90號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該《意見》分總體要求;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范使用;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加強政府經管資產研究,規范政府經管資產管理;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加強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水平11部分33條。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 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并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 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權限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并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托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并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于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后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占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征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占用費。征收的占用費,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 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具體規定標準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審批權限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第二十八條 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并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七章 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并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責 任: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并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其改正,并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松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規定權限,擅自批準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 集體性質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后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單位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財政部令第35號
  【發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財政部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令第35號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 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 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 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 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等特定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后勤部等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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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內容是什么?

在以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如何在貫徹“政企分開”原則的同時,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全體勞動者和國家的合法權益,始終是一個困擾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難題。現實告訴我們,組建既能符合經濟體制改革方向,又能代表國家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國有資產市場經營機構即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已成為彌補我國國有資產經營主體缺位,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迫切需要和客觀必然。
在以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如何在貫徹“政企分開”原則的同時,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全體勞動者和國家的合法權益,始終是一個困擾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難題。中共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繼續探索有效的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實告訴我們,組建既能符合經濟體制改革方向,又能代表國家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國有資產市場經營機構即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已成為彌補我國國有資產經營主體缺位,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迫切需要和客觀必然。
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性質
雖然人們認為應成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類似的機構來經營和管理國有資產,但人們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性質的認識并不一致。筆者認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雖然是代表國家經營國有資產的特殊機構,但根據政企分開的原則,把經營公司塑造成只具有經濟功能,并按市場經濟原則進行組建、經營和管理的企業更為合適。首先,從法律關系上看,經營公司無論采取怎樣的經營形式,都應以企業的身份從事活動,必須納入《公司法》的調整范圍,使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組建而不宜另外制定一套特別法律。其次,從我國改革的實踐和改革的需要看,把經營公司塑造成純粹的經營性實體,使其能象其他普通的公司企業一樣進行正常的經營和競爭,可以有效防止其變成“翻牌公司”,同時也是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率的重要保證。第三,經營公司雖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這種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其經營對象是一種特殊商品——國有資產產權,而不在于其組織和經營本身。
如何避免新組建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變成“翻牌公司”,是人們對建立經營公司的最大擔心,同時也是國有企業改革中人們普遍關注的一個焦點。根據以往經驗,雖然制定方案的人抱著良好的愿望,但在具體執行中,因沒有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或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壓力,往往使新成立的公司又變成新的行政性或壟斷性管理機構,從而成為新的改革對象和改革的障礙。
為了避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可能蛻變為“翻牌公司”,必須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內部和外部約束監督機制。
1、在屬性上將經營公司確定為徹底的也就是徹頭徹尾的企業法人,同時明確資產經營公司只有通過經營國有資產獲得的收益來維持其生存和發展。作為企業,既有擴大控股范圍和膨脹其資產從而發展為跨國公司的可能,也有陷入資不抵債、破產倒閉的危機境地的可能。也即是說,其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所持股的企業,只有企業盈利和發展,資產經營公司才能生存和發展。
2、設立足夠數量的公司,創造必要的競爭環境。如電力行業應設立三至五家,冶金行業應設立五至十家。設立經營公司的重要目的是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促進國有資產的流動與重組。既然資產經營公司的利益在于所經營的國有資產的產權,在于所控股企業的質量,那么如何通過經營和市場競爭獲得更優良的資產和企業,就成為經營公司獲得利益增強實力的重要手段。設立相當數量的資產經營公司,使其展開適度的競爭,以期產生經營上的動力和壓力,迫使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所控股企業的經營效率和資產質量,從而增加自身收益。
3、建立完善的監督體系。除了資產經營公司自身成立董事會和監事會進行內部監督之外,還必須加強外部監控。具體講就是,由財政部負責管理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審批經營公司的財務預決算,以及對經營公司進行業績考核。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的行政管理職能,對國有資產的評估和交易進行管理,負責審批國有資產的流入流出。由國家審計、監察機關負責對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此外,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也應對其加強監督。通過上述全方位的監督管理,就有可能保證其正常經營和良性發展。
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經營目標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雖是以國有資產產權為主要經營對象的特殊經濟實體,但經營目標與一般的經濟實體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其直接目標就是追求利潤或資產增值,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通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來間接實現國有資產在價值上的保值增值,除此之外,不應賦予其他目標。也即是說,對一家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來講(政策性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除外),自身經營收益最大化是其作為經營實體所應追求的唯一目標。國家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的追求,正是通過經營公司對其自身利益的內在追求而自發地實現。
為了實現上述經營目標,經營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嚴格遵循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其具體經營決策除了應符合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接受有關監督部門依法監督檢查外,不受任何部門的行政干預。
三、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與有關單位的關系
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成立打破了現存的機構格局和利益格局,各方面的關系也將發生巨大變化。
(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關系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國有資產的管理者,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是國有資產的經營者,二者存在著密切的關系。筆者認為,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專職行使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機關,承擔著管理全社會國有資產的職責,不僅管理經營性國有資產,而且管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通過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應通過派出董事和監事實施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領導和監督,當然也可間接派出公司的主要管理者。
在我們看來,既然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者是全體勞動人民,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因此,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就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代表。主要職責是制定國有資產管理法規、負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負責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管理和國有資產評估的管理以及對資產經營公司經營進行監督等。
(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與財政部的關系
如前所述,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是國家獨資企業,其資本是通過財政部從國有企業那里劃轉的。通過劃轉,原來的國有企業成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所屬的企業,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便順理成章地成為國有企業。財政部應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進行全面管理和監督。不僅如此,財政部還是經營公司的最大債權人,更有理由承擔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進行全面管理和監督之職責。
國家復式預算制度已實行很長時間,由于缺乏具體內容,至今仍是有名無實。我們設想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財務納入復式預算軌道,即財政部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稅后收益全部在復式預算的經營公司資產收入欄中列收,將其投資在復式預算的經營公司投資欄中列支。通過預算列收列支,既對經營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全面反映,同時也使我國的復式預算有了真正現實的基礎,從而有利于充分發揮復式預算在我國經濟運行調節中的積極作用和功能,并有利于國家預算的統一。
這一點,無論是從財政體制改革和整個經濟管理的需要看,還是從我國的管理實踐看,都是比較現實而可行的。
(三)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與大型企業集團的關系
我國企業集團從橫向聯合開始,已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全國已有幾百家大型企業集團,成為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雖然企業集團類型各異,但多數是以產品為龍頭,組織全國同類企業進行生產協作的企業聯合體,因此,應逐步發展為混合控股公司。全國性綜合型企業集團應發展為純粹控股公司。除了全國性企業集團之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與大型企業集團的關系是母子公司的關系。即經營公司是一級公司,企業集團公司是二級公司,依次是三級公司和四級公司。這樣設計,一是可有效解決企業集團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二是有利于促進企業集團的快速發展。通過注入資金、股份制改造、產權重組等方式,增強企業集團母公司的實力;三是有利于發揮企業集團的產品優勢、技術優勢和管理優勢,進一步擴大生產規模和經營規模,增強國際競爭力。有人將大型企業集團定性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實踐中很難行得通。(1)企業集團以生產經營為主,改為以投資為主,搞不好顧此失彼,有可能失去原來的優勢。(2)受地域限制,資金融通難以通暢,自身資金提襟見肘,哪有更多的資金用于投資。(3)企業集團公司發展為投資公司,勢必和核心企業發生分離,將使交易成本增加。(4)企業集團公司如成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必須成為國有獨資公司,便使自身資產凝固化,堵死了向社會籌資的渠道。少數大型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也可轉制為純粹的控股公司,經財政部核定資本后,成為國有獨資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大型企業集團公司成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子公司之后,經營公司應將其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使其迅速成為實力雄厚、規模巨大、以資產為紐帶、生產經營一體化的跨國財團.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內整,合理配置國有容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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