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的審計簽訂怎么出
公安局委托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鑒定,并且出具報告。
您好,不抄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的詳細情況,需要結合具體案情
詳細分析才能夠給出明確的答復。對于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律師介入案件
后會見當事人,到檢察院閱卷等詳細了解案情,才能更好的分析和更好的
提供法律幫助,如向公安部門、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為當事人辯護等,
相同罪名不同情況也有較大區別,結合作案的數額,情節,坦白,自首,
悔過,立功,退贓,所起的作用等等都是影響因素。所以建議電話聯系當
地律師詳細交流或者找當地律師面談,以便盡早的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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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機關委托鑒定
職務侵占如何審計
雖說企業高管職務侵占罪的內部審計工作極其難做,較普通企業員工的職務侵占罪審計分析,企業高管的權力缺乏監督,在犯罪過程中很容易越過內部控制,再加上企業高管在公司外部和內部有很高的社會地位,即使受到了法律追究,他們還能力求輕判或無罪釋放。不能否認,企業高管在企業最困難的時刻,排除萬難,是企業的功臣。后來隨著企業的發展,自身的權力過于集中,缺乏有力內部審計監督,才會越來越貪直至敗露。這些經濟犯罪的主體,都是高智商操作,手段極其隱蔽復雜。他們深知企業的業務流程和內部控制的“真空地帶”,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因此,許多職務侵占罪在形似合理、合法的業務中悄然進行,如:商品交易、股權買賣、對外投資、合同簽訂,達到侵占企業財物的目的。同時,利用財產的重新估價、投資失利、壞賬損失等方法進行賬務處理,達到平賬。整個犯罪在會計憑證和賬面上很難察覺,給內部審計帶來了很大困難。怎樣找到企業高管職務侵占罪的審計證據,難道就無法可循了嗎?內部審計人員謹記并靈活運用以下方法,對獲取企業高管職務侵占罪審計證據的幫助是大大的。
一、頭腦風暴法
頭腦風暴法是以小型會議的形式,參與者自由地發表觀點并記錄下其他參與者的意見,相互交流觀點,W激發每位參與者靈感的一個激發創造性思維的方法。每位調查人員在對企業高管進行了解的過程中會識別出不同的侵占型犯罪的風險因素,將他們以會議的形式組織起來,相互報告自己的發現和調查建議,把各自識別的風險因素整合起來,以避免個人在識別方面能力的不足和風險因素的遺漏。
頭腦風暴法包括三個階段,即頭腦風暴前的準備階段、互相討論階段和結果整合階段。頭腦風暴前的準備階段要求調查人員獨自根據舞弊構成的壓力、機會和借口三個要素去識別企業中可能存在的犯罪風險因素。相互討論階段要求在小型會議中,調查人員把各自識別的犯罪風險因素告訴其他調查人員。然后,每位調查人員在聽完其他人的觀點后寫下自己的新觀點,即自己沒有識別到的風險因素和有待識別的風險因素,再將新的觀點告訴大家。結果整合階段要求事先設置的專門人員把每位調查人員識別的風險因素和在討論中激發出來的有待巧別的風險因素迸行整合。然后,在會議中向大家報告整合的結果,并詢問大家是否存在整合中遺漏的風險要素和還需要樸充的風險要素,最后結束會議。
二、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是指調査人員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么間和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閩的內在關系,來發現與其他數據不一致或與預期值差異重大的波動,據以識別企業中存在的犯罪風險因素。即使高管能夠篡改某些財務信息或非財務信息,但無法改動所有的信息,信息之間有一定的勾稽關系,分析方法就是利用不同信息之間的相關性來識別舞弊風險因素。因此,分析方法在識別上具有很好的效果。分析方法包括與同行業比較的分祈、與過去數據比較的分析以及與預算比較的分析。
三、檢查法
高管的侵占型犯罪行為在相關書面資料中會有一定程度上的反映。檢查法就是指調查人員對企業中書面形式存在的資料進行審閱,來判斷所發生交易或事項的合理性和真實性的一種識別方法。合理性是判斷所記錄的交易或事項是否是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是否合乎情理,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是否與其他記錄的資料矛盾。真實性是判斷資料的真實性,是否完整,連貫,是否具有邏輯性。
四、巧問法
高管侵占企業財產可能會指使其他人員去完成,其他人員必然知道些高管的犯罪線索。但是,其他人員也有可能出于保護高管而提供虛假的信息,也可能出于報復高管提供真實的信息。所以,對相關人員進行適當詢問可以很好的識別風險因素。詢問有三個步驟,即確定詢問對象、擬定詢問內容化及記錄詢問。
在詢問時,調查人員應當充分應用語言技巧,對被詢閩者察言觀色,既要從被詢問者那獲取想要的信息,又要避免被詢問者告訴正在調查的高管,而使得存在侵占型犯罪行為的高管有了防備。
五、換位思考法
換位思考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調查過程中假設自己是企業高管,在面對存在的壓力、機會和借口,將會采取哪些把企業財產據為己有和用來掩蓋自己的侵占型犯罪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并對其假設推導出來的犯罪方式和手段進行調查,獲取高管犯罪的審計證據。換位思考的方法有利于迅速地識別和發現企業高管犯罪的痕跡,及時高效地取得高管犯罪的審計證據。
六、盤點法
盤點法是調查人員對企業的實物財產,包括有價證券、現金、存貨等進行清算和盤點,以證實賬面數和實有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取證方法。高管可能己經把實物財產轉移出去了,己經占為己有,但賬面上并沒有記錄減少。通過實物財產的盤點,能夠及時地發現企業財產的減少,取得支持高管侵占型犯罪的證據,保護企業財產的安全和完整。盤點法流程是確認財產的賬面數、盤點實際庫存數、對比賬面數和實有數是否一致,調査賬面數和實有數不一致的原因。
七、函證法
函證法是指調查人員向相關部門發詢證函,以證實企業財產真實存在性的一種取證方法。盤點法只能證實財產存在,并不能證明存在的財產為企業所擁有,所有權是否屬于企業。函證法就是從外部獲取財產所有權是否歸屬企業的證據。函證法包括積極式函證和消極式函證。在對侵占型犯罪進行調查時,主要是用積極式函證,不管財產是否屬于被調查的企業,被詢證者都要回函。
八、利用專家工作
在一些超出審計人員能力的領域,有必要請求專家來幫忙解決。專家主要在資料真偽的識別和財產價值的評估兩個方面發揮作用。被審計的企業可能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或其他資料,己達到掩蓋侵占型犯罪行為的目的。資料真偽的識別就是請求專家鑒定資料的真假性,例如,高管竊取企業的商業承兌匯票到銀行貼現,然后購買假的商業承兌匯票來補充,審計人員沒有這方面的能力,就應當請求相關專家對商業承兌匯匯票的真偽進行鑒定,以識別髙管的陰謀。盤點法和函證法只能證明存在的財產是屬于被審計企業所有,但無法證明存在的財產價值是否正確,高管很可能利用財產價值的不公允來侵占企業財產。財產價值的評估就是請求相關專家對企業的財產進行評估,判斷企業財產價值是否公允、合理。例如,企業高管對財產進行重估價,通過不適當的估價方法把資產的價格估高,掩蓋侵占企業財產而導致財產價值減少的現象。調査人員可能不了解高管提供的估價方法,可請求這方面的專家來對財產進行估計并對企業提供的估價方法進行評價,揭示高管侵占型犯罪的行為。
九、追蹤現金流量法
現金是流動最強的資產,對人的誘惑也是最大的,高管侵占型犯罪往往與謀取現金有關。對侵占現金的調查應當從現金流動的路徑為著手點進行調査。追蹤現金流量法是指調査人員根據現金的流程實施調查,檢查現金流轉的各個環節,證實現金是否被侵占。追蹤現金流量包括三個方面,即追蹤現金的流入環節,在企業內部流動環節,流出環節。在追蹤現金流量時,要注意調査現金流入與流出的時點和金額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管截取企業現金的犯罪行為。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職務侵占”是審計實務中經常需要面對、認定與處理的違法情形。長期以來,對于審計查實的相關行為能否構成我國刑法中的“職務侵占罪”,一直是審計實務中需要面對的一個棘手問題。本文嘗試結合審計實務,對“職務侵占”行為的刑法定性予以闡述。
一、審計實務中常見的“職務侵占”行為
在我國,職務侵占罪最早淵源于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年2月28日通過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職務侵占罪最終為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所確立。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還于2000年6月27日第1120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對職務侵占罪如何認定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審計實務中常見的職務侵占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侵吞型非法占有。侵吞,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合法管理、使用、經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例如,私自用掉,轉賣、贈人、扣留,應上交而隱匿不交的,應支付而不支付或者應入賬而不入賬的。
(二)竊取型非法占有。竊取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秘密竊取的方法,將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即監守自盜。
(三)騙取型非法占有。騙取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欺騙的方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非法占有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例如,公司中的會計出納員開假支票到銀行提取現金,出差人員偽造、涂改單據,虛報冒領差旅費等。
(四)其他類型的非法占有。其他類型的非法占有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除侵吞、竊取、騙取以外的其他方法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在實踐中,絕大部分的職務侵占行為都已為侵吞、竊取、騙取所包容。就目前情況看,非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領導集體私分單位財產應屬此類型。
二、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一)犯罪客體。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犯罪客觀方面。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論處,如盜竊罪等。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資產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以是建筑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在職務侵占罪中,侵占財產的數額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之一。由于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沒有明確規定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起點,且到目前為止,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發布。因此,在實踐中,對職務侵占數額較大的起點,仍是參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的規定,即“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職務侵占一般來說,不是國家單位的人員,比如私人企業公司,這種員工利用職務便利,侵吞企業財產的行為。主體是單位款項,侵害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
職務侵占罪立案是不是需要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才能立案
可以立案調查,司法鑒定如果不足夠6萬就不會起訴到法院
職務侵占罪
您好,我妹妹是公司的出納,但從未做過此工作,是老板說會有人教,工作兩年,賬目混亂,因為公司兩年期間換了7個會計,都是沒有交接好就走的,在這兩年期間我妹妹放在主管辦公室的費用單據丟失了四個月的,金額大概是16萬多,當時我妹妹就報告給主管,可是沒人過問此事,直到2010年2月8號讓我妹妹回家過年,走時寫了保證書,說年后會配合查賬,但由于這家公司是內蒙呼和浩特的老板和上海老板合開的,我妹妹是上海派來的,年后內蒙老板說叫我妹妹和上海老板一起過來查賬,但我們聯系不到上海老板,也就沒來,因為我的家在黑龍江,太遠了,兩年工資都沒發,哪還有錢來回跑,結果內蒙老板就報案,說我妹妹職務侵占罪三十萬,我們真的一分都沒拿過,現在我們已經來到了內蒙,警察說要我妹妹辦取保候審,請問單據丟失,公司管理如此混亂,我妹妹確實沒拿錢,構成職務侵占罪嗎如果具有公司管理混亂(特別是賬目混亂)的證據,可以以“事實不清”為由,不能內認定為有罪。容
這需要聘請得力律師并且要請有資質的會計師(如注冊會計師)幫助介入。
注意,自己認為無罪,也需要花錢請人幫忙,如果沒人幫忙,可能百口莫辯。
上海職務侵占如何判啊?
2006年三個合伙一道開公司,股份a占34%,b和c各占33%,半年后感覺生意不錯,a起了野心,想退出公司自己單獨搞。但是關于股權轉讓談不攏,這樣a將其股權轉給了其兄弟。由此開始各種股東矛盾就此開始,b和c基本控制公司,a兄不懂業務,游手好閑。08年,a以職務侵占為由,報案至上海公安,公安將其公司帳戶查封,拘留b和c共計39天后檢察院沒有批準逮捕后給予取保候審。09年檢察院批準將b和c先后逮捕至今。10年7月檢察院正式起訴至法院,提出了職務侵占300余萬元的起訴書。說實話這些錢都在,因為公司規模小,帳戶不清,同時為了操作方便,都是用的個人帳戶在收貨,帳本來就亂。現法院已經3次開庭(最后一次是11月份),法庭上針鋒相對,我們的律師做出了無罪辯護,指出其起訴書中所指的審計報告存在嚴重斷章取義,應重新審計等,但至今法院還遲遲不肯有結果。當然一直聽說這里面a動用了不正當手段,所以公檢法一道同流合污,如此一個以股東糾紛引起的事情最后硬要做成一個刑事案件,公安不惜東奔西走一年多全國取證,關鍵是審計報告中本身就是問題重重。所以社會之黑暗啊,如果真有什么事,為什么不早點下結論呢,真有那么復雜嗎,還是故意拖,還是在平衡各方利益呢??從08年下半年到10年年底,這么一個案件???如果我們律師勝訴,國家要賠償,可是他們會讓我們律師勝訴嗎???都無緣無故關了1年多了。在此發問,主要是請教一下大家,我們還能有什么辦法??等著法院不管正義的判嗎???1、上海的標準,職務侵占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回”,10萬元以上屬于答“數額巨大”。即量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無論最后查證屬實的犯罪金額為多少,只要在10萬元以上,本案均為較重的案件。
3、如系自己交待后警方與公司再查證,一般應視為自首。
4、在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與法院開庭審理三個階段,一般要羈押五個月左右。在此期間,家屬朋友無法見到當事人。可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會見,提供法律幫助。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
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漢族,農民,住冠縣清水鎮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潤民,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華,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鎮長。
委托代理人:宋淑鳳,冠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長。
原告姚化平訴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強制案,原告姚化平向本院提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姚化平、代理人葛潤民、邢天華,被告代理人宋淑鳳、殷汝奎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化平訴訟稱:1998年陰歷后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派管區總支部書記馮首義為首的小分隊,受杜學功和姚行村委會其他成員指點下,在原告家沒有成年人的、被告未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未表明身份,強行把原告買了一個月的拖拉機開走,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機,工具箱內的一萬元現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
被告辯稱:被告對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的事實不予否認,但原告提出扣押拖拉機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只對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扣押原告拖拉機時,馮首義、李維漢、杜澤華、杜同興現場清點,拖拉機工具箱內有板手一個、鉗子一個,沒有現金。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給予支持。
庭審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證據:(1)、(2)、(3)、(4)證明原告拖拉機工具箱內沒有現金;(5)號證明原告的拖拉機在杜學功家;(6)號證明扣押原告拖拉機經過。原告對被告提出的證據提出異議: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要過拖拉機。同時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1)(2)(3)號證明被告扣押原告拖拉機。
經庭審質證辯論,查明1998年陰歷后五月初一,原告姚化平因拒交農業夏征款,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將原告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把農業夏征款交上,把拖拉機開走。庭審中,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可以讓原告把拖拉機開走,其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能證明以上事實。
本院認為,1998年陰歷后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原告姚化平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學,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訴其工具箱內有現金一萬元。查無實據,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4目這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強制行為。
限被告示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的拖拉機。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徐海軍
審 判 員:許以強
代審判員:張其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張紹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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