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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等民事權利,都屬于人格權系列嗎?為什么

首頁 > 公司事務2021-02-02 19:46:38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等民事權利,都屬于人格權系列嗎?為什么

同學你是要考司考嗎?

對民法考試的答案有疑問。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等民事權利,都屬于人格權系列。 這題是對的嗎

判斷題: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等民事權利,都屬于人格權系列。 這題是對的嗎?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
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親屬權、榮譽權。
我也做了這道題,我選的是對,可答案給的是錯。

配偶權,生命健康權,隱私權,肖像權,哪些屬于人格權?

人格權是作為民事主體必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并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民事權利。

人格權不等于人格尊嚴,人身權利知識人格權的一部分。
一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總括性權力,主要包括人格尊嚴權、自由權和平等權。
人格尊嚴權是指公民對自身價值的認識和他人、社會對其做人資格的評價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人格尊嚴權不是名譽權,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享有對其個人表現獲得社會客觀評價及獲得評價不受侵害的權利。兩者的客體范圍不同)
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配偶權等等。
是羅馬法中一個重要的概念,它是指為法律主體的自然人享有權利能力的資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三種身份權組成。其中自由權在這三者中地位最高,如果三者缺一,那么就會發生人格減等。
人格權
  
人格權是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種,因為人格權是直接與權利者(權利主體)的存在和發展相聯系的。對人格權的侵害就是對權利者自身的侵害。所以它在民事權利體系中應該居于首位。
  
人格權是以權利者的人格的利益為客體(保護對象)的民事權利。對人格的利益的認定,隨著時代的發展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圍日益擴大,人格權的內容也日益豐富。
  
關于人格權,常常講到個別人格權(特殊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這是德國民法中,特別在德國判例中使用的說法。這種說法說明的是德國人格權的發展,并不能作為我們講人格權時對人格權的分類。所以我們不要這兩個概念。
  
我國民法通則在“人身權”的標題下規定的人格權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婚姻自主權(第98條至第103條)。榮譽權是不是民事權利,值得研究。[2]婚姻自主權在單列一個自由權之后,就沒有獨立的必要。
  
我國學者講的人格權,除民法通則規定的外,還有隱私權、貞操權。[3]有的學者主張單立“身體權”。[4]
  
人格權的內容十分復雜。隨著社會發展,人權思想日益加強,法律所保護(或應受法律保護)的人格利益的種類范圍日益擴大,人格權這個名稱之下的各種權利幾乎層出不窮。這一點,只要研究一下人格權的歷史即可了然。在今天,人格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以權利人的人身為客體的,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一類是以權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作為獨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為客體的,包括姓名權、自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個人秘密權)、個人尊嚴權、個人情報知悉權,等。這并不能把人格權包羅無遺,隨時可以有新的人格權出現,例如有所謂休息權、安寧權等。還有由人格權發展而來的環境權、家庭安寧權等。認前稱生命權等為人身權,因“人身”二字意義過狹,不足以概括上述第二類,所以應稱“人格權”。
  
人格權的特點有:(1)人格權是一種原始的權利,是與生俱來的。在這一點,人格權與權利能力一樣,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就人格權說,無所謂權利的取得。在姓名權,權利人對某一姓名取得姓名權,也許從命名時,從使用時,但仍要說他一出生就享有專用姓名的權利。(2)人格權是專屬權,或一身專屬權。人格權由權利人專有,不得讓與或繼承,也和權利能力一樣,不得拋棄,也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3)人格權是絕對權,具排他性、對世性。人格權是可以對抗一切人的。人格權被侵害時,有像物權被侵害時一樣的各種請求權。
  
根據這幾點,人格權就可以與其他權利相區別。從前,現在也還有人承認所謂“著作人格權”(著作人身權)。只要根據上述第一個特點,就知道,著作人格權(或人身權)與人格權是完全不同的,“著作人格權”這個詞應該不用。[5]
  
關于人格權,有一些問題值得研究:(1)并不是任何“人格利益”都可以上升為“人格權”。在什么情況下,人格利益應受保護,要取決于具體條件。(2)死者的“人格利益”能否作為死者的人格權而受保護。這個問題在名譽權中最為常見。(3)人格權受侵害時,有沒有非經濟的損害(精神損害),可不可以、應不應該以金錢賠償為救濟手段。這些都是熱點問題。
  
法人的人格權的范圍應如何確定,也是應研究的。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有一些新問題與人格權相關連,也應該研究。如出賣或捐贈人的器官(人體的一部分),婦女出租或出借子宮為他人養育胎兒,由隱名人的精子育成的子女應否知道他生理上的父親是誰,某些人格權可否拋棄,遠距離攝象機與竊聽器的使用,等等。
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人格利益是指主體的人身和行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內尊嚴等方面利容益。具體包括主體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生命、健用、姓名或名稱、名譽、肖像、隱私等。
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配偶權等等。
一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總括性權力,主要包括人內格尊嚴權、自由容權和平等權。

我國民法通則在“人身權”的標題下規定的人格權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婚姻自主權.

人格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以權利人的人身為客體的,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一類是以權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作為獨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為客體的,包括姓名權、自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個人秘密權)、個人尊嚴權、個人情報知悉權,等
人格權是作為民事主體必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并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民事權利。
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配偶權等等。
民法典·人格權法編草案專家建議稿的基本內容

1、物質性人格權,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在本章中,首先規定了物質性人格權的種類,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對這三個具體人格權做出具體規定,同時規定非依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以任何方法侵害自然人的身心健康,禁止以任何方式侵害自然人的身體,破壞自然人身體的完整性,禁止非法搜查人的身體。
在自然人依法行使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以及對這些權利的過程中,需要解決一些具體的問題,在本章中做了具體的規定。第一,對于生命信息的保護,在現代社會是一個新型的問題,對此,規定自然人的生命信息和遺傳基因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第二,對于身體組織的支配權,做了具體的規定,鼓勵捐獻人的體液和器官,鼓勵捐獻遺體,對遺體的解剖要經過死者生前同意或者死者近親屬的同意,禁止對人體組織的買賣活動,對自然人進行治療和藥品試驗要經過國家批準并經本人同意,進行器官切除和移植要經過本人同意。第三,規定對任何自然人都不得進行刑訊逼供。第四,對于自然人因災害、事故、疾病等原因致其生命、健康受到威脅時,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救治。
2、標表型人格權,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
(1)姓名權
姓名權是自然人最主要的標表型人格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以文字符號作為標識的姓名的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的權利。規定自然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和有權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盜用、假冒他人的姓名,禁止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的行為,同時,自然人也不得轉讓自己的姓名權,禁止實施與他人的姓名混同的行為。為了更好的保護自然人的姓名權,將別名、筆名和藝名也劃入法律保護的范圍。
(2)名稱權
名稱權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依法取得的名稱享有的人格權,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規定變更自己的名稱,禁止盜用、假冒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根據名稱權的特點,規定名稱權可以部分轉讓和全部轉讓。全部轉讓,必須與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經營權一并轉讓,不能單獨轉讓名稱權。部分轉讓名稱權為許可使用,雙方當事人依照約定的使用范圍進行。為了規范名稱的使用和轉讓,規定法人、其他組織使用、轉讓名稱權,必須訂立協議,約定轉讓的范圍和權利義務,同時也必須進行登記。
(3)肖像權
肖像權是自然人對于自己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形象的支配權利,體現在自然人對于肖像的制作、使用和轉讓使用的支配權利。肖像的制作權屬于本人,他人制作或者復制其肖像,應當經過本人的許可。肖像使用權歸屬于本人,可以經過本人的同意,準許他人使用其肖像。使用肖像,必須遵循公序良俗原則。對于人體模特的肖像權,在實踐中和理論上爭議較大,對此,草案采納國外的一般規則,規定自然人接受作為人體模特的約定,視為放棄以其人體形象制作的作品的肖像權,為了適應國情,又規定了“當事人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內容,以便于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3、評價型人格權,即名譽權和榮譽權
(1)名譽權
名譽權是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的人格權,對此,草案做了規定,并規定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譽權。鑒于名譽權的特殊性,規定名譽權不得拋棄、轉讓,拋棄和轉讓名譽權的行為一律無效的原則。為了對名譽權加以特別的保護,特別規定禁止利用嚴重失實的新聞報道損害他人的名譽,禁止利用內容不當的文學作品損害他人名譽,禁止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
(3)榮譽權
榮譽權的性質,已如前文所說。因為在民法典中無法規定這一身份權,因此,認其為人格權,在人格權法編中加以規定。如果不肯定這一權利,對榮譽的保護將會出現問題。具體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權。鑒于榮譽權的特殊性,規定對于榮譽的物質利益,本人有權獲得,不得非法剝奪。
4、其他類型人格權,即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性自主權
(1)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在《民法通則》中沒有規定,實踐證明《民法通則》的這種做法是不適當的。后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賠償法》中,對人身自由權做了規定,補充了《民法通則》的立法不足。對此,得到了各界的廣泛支持。在人格權法編中,應當規定這個人格權。其中特別規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非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自然人進行強制治療。
(2)隱私權
隱私權是近年來發展最快的一個人格權,受到普遍的重視。根據實踐積累的經驗,對隱私權必須做出詳細的規定。因此,草案首先規定隱私權所保護的范圍,這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動、私人空間、身體隱私、生命信息、生活安寧等。對此,草案都做出了規定。對于生活安寧,規定要給予特別的保護,禁止以窺視、竊聽、跟蹤、信件或者電話騷擾等方式,破壞個人的生活安寧。對于依法獲得的私人信息,必須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加以泄露。對于公眾人物,由于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因素,因此規定其隱私權的保護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利于新聞的輿論監督。
(3)婚姻自主權
規定婚姻自主權,主要的考慮是保持《民法通則》與民法典的一貫性,既然《民法通則》已經規定了這一人格權,還是繼續保持這個習慣,規定這個權利。草案規定,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是人格權,主要是確立民事主體在婚姻締結、解除問題上的自主決定權。
(4)性自主權
在具體人格權的爭論中,最大的莫過于對性自主權即貞操權的爭論了。爭論的焦點是:其一,貞操權的稱謂。貞操權是一種不準確的稱謂,最準確的稱謂應當是“性利益的自主支配權”。經過研究,我們對這個權利決定采用“性自主權”的稱謂。其二,性自主權是保護性利益的權利還是歧視女性的權利,有不同看法。其三,有沒有必要規定。有的認為應當規定;有的認為沒有必要規定,如果需要加以保護的話,可以運用“其他人格利益”的規定進行保護。最后采用肯定說,規定了這個權利。
5、其他人格利益的保護
(1)對胎兒人格利益的保護
近世各國民法典都對胎兒的人格利益進行保護,規定一旦為胎兒的利益所要求,胎兒皆被視為已出生,但他必須活著出身并存活。 具體規定,胎兒的身體受到損害,應當予以保護。其保護的方式,應當是在其出生取得人格權后,自己行使這一權利。其請求權的發生,應當從發現其身體損害時起。
(2)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問題,是較為普遍的。例如,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榮譽權以及身體權等,都有在主體死后的保護問題。對這些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如果在每一個具體人格權的條文中都加以規定,就會重復,非常繁瑣。解決的辦法,或者在人格權法的總則中規定,或者在最后關于其他人格利益的規定中,做出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現在選擇是采用后一個辦法,這樣處理的結果還是比較好的。具體保護的方法,是設置死者的近親屬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人,根據司法解釋的實踐經驗,規定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為第一順序的保護人,其他近親屬為第二順序的保護人。保護期限,以死者利益保護人存在作為界限,死者的近親屬不再存在,法律就不再保護死者的人格利益。
這里還涉及到一個具體的問題,就是死者肖像利益的保護,還涉及到肖像作者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如果對肖像權的保護采用其他死者人格利益的相同期間來保護,將對肖像著作權人不公平。因此,應當采用德國的做法,保護10年,但只是對肖像著作權人才適用10年的特殊保護,其他人侵害死者肖像利益的,不受10年保護期的限制。
(3)對《憲法》規定的人格利益如何進行保護
《憲法》規定了一些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因素的權利,例如受教育權、休息權、環境權等。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做出過司法解釋,引用《憲法》規定予以保護。在民法典中怎么處理人格權與《憲法》規定的權利的關系,是一個重要問題。有的專家認為,凡是跟人身利益有聯系的,就應當給予民法上的補救。民法規定的權利及其保護,一是權利的設定,二是為保護權利而設置的措施,三是為保護權利而設置禁止。憲法權利在民法上的保護,也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該權利為民事主體所享有,二是這個權利具有人格利益內容,三是這個權利受到損害有民法上的補救性措施。凡是具備這三個條件,就應當獲得民法上的保護。對此,我們采用這樣的方法做出規定:“憲法和法律規定對其他人格利益進行保護的,依照本法關于人格利益保護的方法進行保護。”

法律健康權屬于哪一類

屬于民事權利中的人身權。
人身權與財產權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兩大類基本民事權版利。人權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榮譽權、親屬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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