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批準公司利潤分配、經營方針、投資計劃等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擴展資料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qū)別:
1、是人合還是資合
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yōu)點兼收并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tǒng)一起來: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系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qū)別。
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lián)系,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2、股份是否為等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必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只須按協(xié)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并以此比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一般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股份化作等額股份,這不同于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特性也保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廣泛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3、股東數額
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規(guī)定為2—50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guī)定,即只規(guī)定最低限額發(fā)起人,實際只規(guī)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的上限則不作規(guī)定.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廣泛性和相當的不確定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司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擴展資料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2、有限責任股東對出資額以外的部分,不負任何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范圍為限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間接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應以其全部資產向公司債權人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3、公司股東雖無義務直接向公司債權人清償債務,但由于公司資本是由各股東的出資額共同構成的,以公司資產向公司債權^清償債務也就是由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某種間接責任。
4、為了確保有限責任股東切實承擔間接責任,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國外公司法規(guī)定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股東尚未繳足認繳的出資額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通知股東繳足認繳的出資額。我國現行立法明確規(guī)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為逃避債務而抽逃資金。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董事會行復使下列職權:
(一制)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br />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等。
有限責來任公司源是指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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