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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章程

首頁 > 公司事務2021-04-06 06:32:52

公司章程怎么寫

要寫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如:第一章 總 則

1、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2、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4、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5、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6、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7、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8、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9、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0、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11、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12、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擴展資料:

1、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國公司立法均要求設立登記公司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對政府作出的書面保證,也是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沒有章程,公司就不能獲準成立。

2、其次,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的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就要受到干預和制裁。

3、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進行經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原則及細則,它是公司內外活動的基本準則。它規定的股東的權利義務和確立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公司對內進行管理的依據。

4、公司章程的概念包括幾方面的內容:一是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內容具有根本性,是對于公司及其運作有根本性影響的事項,諸如公司的性質、宗旨、經營范圍、組織機構、議事規則、權利義務分配等;二是成立公司的必備法律文件;三是由發起人起草或委托他人起草,并經股東同意。

5、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國公司立法均要求設立登記公司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對政府作出的書面保證,也是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

6、公司章程也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就要受到干預和制裁。

7、公司章程還是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進行經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原則及細則,它是公司內外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義務和確立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公司對內進行管理的依據。

8、在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公司法中,章程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成員有約束力的內部規范,對加入公司從而自愿服從這些規則的成員有效。

9、英美法系國家對于公司章程的理解略有不同,表現類型也有異于大陸法系國家。其公司章程一般由兩個文件組成: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這兩部分涵蓋了不同的內容,分別為公司的“外部憲章”和“內部憲章”。“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司章程

要寫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如:第一章 總 則
1、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2、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4、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5、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6、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7、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8、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9、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0、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11、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12、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公司章程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面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等___方(人)共同出資,設立___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略)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費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如果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5%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公司。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網上有標準范例,請參照

《 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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