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如何確定?
我們家現在居住的房子是以前私房拆遷分的公房承租房,當時由我爺爺,我爸我媽和我一起分的房子,原私房戶主是我爺爺,分到這個公房承租房戶主是我爸爸。一年后爺爺去世。八年后知青叔叔說他小孩要考大學,想考試方便些,叔叔當時口頭說不要房子,爸爸出于手足之情和對兄弟的信任同意他小孩的戶口掛在我們家。但是人不在我們這里。不過好景不長,他們現在又說我們現在住的房子是老人的房子分的,他們有權利要分房子,而且他們說兒子戶口在里面,他們就可以住進來,老爸想不通,沒想到人情這樣冷淡,想讓我問問,他們的說法對嗎?我們可以不讓他們住嗎?我們現在可以讓他把戶口遷走嗎?房屋居住權的含義
居住權,指居住權人對于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權利。從羅馬法以來,在一些國家的立法與實踐中就有居住權這一制度。
確認房屋居住權的意義
1.確認居住權的這項權利是房屋這項財產在我們現代社會當中財產體系中的地位提高的一種表現。可以滿足需要房屋的人的需要。房屋,是人民安身立命的基礎,特別是可以滿足弱勢群體對房屋的需求具有扶助、贍養、關懷的性質。
2.作為不動產的房屋從經濟分析法學的觀點來看應該實現它的最大化效用。效用是物權立法、司法以及人們從事物權行為時所必須予以考慮的。依科斯定理,設立居住權就可以達到這一目的。并且,設立居住權可以較好地分配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與財產的利用權。可以體現人們之間互相幫助,互通有無,互相接濟的道德風尚。因為居住權通常是無償的,不需要居住權人支付對價。
房屋居住權的特征
1.居住權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權上設立的物權,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2.居住權人應嚴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權是為特定人設定的。這是因為居住權主要是為基于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主要是源于贍養、扶養和撫養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員、配偶的特有或應有的利益,這就決定了我國居住權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不可以享有居住權。
3.居住權不具有轉讓性。在羅馬法中,“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獲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受居住權的目的和性質的限制,應當明確居住權是一項不可轉讓的權利。
4.居住權的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這一點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因為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居住權的這種期限的長期性、終身性無需在合同、遺囑、遺贈中規定下來。應解釋為當然應當這樣,或理解為是一種當然的默示條款。
5.居住權因為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即用來供無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來確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權人享有的居住權不能轉讓、不能上市讓與給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權不得由他人繼承。這一點表明了居住權權利主體的特定性。
居住權消滅的法律后果
1.房屋的返還。除因標的物滅失等原因而消滅外,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權消滅時,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2.設置的取回。居住權人在其權利存續期間,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內設置一些設施并對房屋進行裝修。這些設置并非房屋的組成部分,居住權消滅時,居住權人對其仍有所有權,可將上述設施取回,但應恢復房屋的原狀
一.叔叔來當時口頭說不要房自子 口頭協議也有法律效力的
二.(第一條無效的話)當時由我爺爺,我爸我媽和我一起分的房子,原私房戶主是我爺爺,分到這個公房承租房戶主是我爸爸
這樣實際 公房承租房戶主是你爸爸 這樣 你叔叔也沒有份阿 即使是
兒子戶口在里面 (你們給他掛靠而已)
這樣 給他住就是人情 不給他住就是道理
打官司 是贏定的 就看怎么贏
還是協商好 家和萬事興!~!~
房屋產權和居住權的區別是什么
居住權房又叫使用權房也就是我們以前所稱的公房,實際上這種房子的處分權歸國家專所有.由于他具有公有的屬性屬,在離婚時很難解決,以前碰到這種事通常由國家把一間房置換成兩間小房分給雙方,現在一般是一方拿錢,另一方根據現有價值給予補償(這里的現有價值也很難認定的,有時還得找相關機構權威估價)在這種情況下分房產就得看戶口簿上的承租人和共住人,誰養孩子就能具理力爭房屋的歸屬權或者多分放款.
產權房又稱商品房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私房,顧名思義,其歸屬權歸于個人,離婚時也較好分.一般能很順利的根據市價協商解決,一方拿房一方拿錢,或者就象你所說的拍賣房子雙方分錢但這種做法不是強制的,只能是在雙方都無法拿房后賦予另一方放款的無奈之舉.
關于居住權房與產權房的劃分時的區別現在已不明顯,不用過多顧及.
3.必須指出,離婚這類民事案件,法院很希望雙方能自愿協商解決的,所以關于財產的分割最好竟量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不會多于理會.你所問的第三個問題,這種情況實際上不會出現,因為你既然拿不出錢,法院就不會把房子分給你了,除非雙方私下和議解決.
這里從申一下,各地人情不同法院在處理問題時的考慮因素側重也不盡相同,在這只做參考.
產權的正式稱謂應為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
居住內權只是對所有權中使用權能容的稱呼。永久居住權所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權,它只能說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權利,而不能對該房屋進行繼承、抵押、轉讓或作價人股等 處分行為,至于出租等收益行為也要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并與其分割收益。其在房屋的登記管理部門不會有任何的記載。
關于房屋永久居住權
我有一套房屋,曾與某人立下他有永久居住權的協議,就是只簽上自己的名字,但卻并沒有到公證處公證的那種協議,如果以后我想把房子買掉,要經過他的同意嗎?是否非要等他不在世上才可以。那個協議有法律保障嗎?只要房子的三證在你手中就可以賣的,如果沒有別人也是不會買的,因為你們那個協議是沒有法律保障的
房子產
如果不是,那人房子產權有份嗎,有份,你就不能隨便處置。
協議有否有法律保障:取決那人是否有房子產權。即便產權名字不是他,他有份,你就不能隨便處置,他長久居住,等于說他死后放棄產權。
沒有公證不代表沒有法律效力的。
不過永久居住權與房屋所有權沒有什么沖突吧。關鍵要看有沒人愿意買你房子,然后讓他住著
沒法律效用的,這個協議根本沒有什么用處
不用,按協議辦事有法律保障。
什么是居住權?如何設立居住權?
居住權究竟是什么?
居住權是一種非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的占有與使用的權利。比如,你有一套閑置的住房,為了幫助沒有地方住的親屬,你可以到登記機構辦理一個登記手續,為你的親屬設立居住權,此時房產證上依然是你的名字,房子依然歸你所有,但你的親屬擁有居住在這個房屋里的法律權利。并且根據《民法典》第369、370條的規定,這一居住權是專屬于你的親屬的,除非你們之間另有約定,他不能把房子租給別人,在他去世后居住權也不能被他的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他的子女配偶等這些繼承人不能繼續居住在這里,居住權會隨著權利人的去世而不復存在。
什么人對房子有居住權?
《民法典》中規定的“居住權”與以往生活中人們所說的“房子是我的,我就享有居住房屋的權利”是不同的。居住權只能由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其他人設立。也就是說,房子是我的,但我對房子的權利不叫居住權而是所有權,我的房子給別人住,別人對房子的權利才是《民法典》中的居住權。并且不是我口頭上答應讓你住,你就享有居住權,而是需要在登記機構進行登記后,你才真正的擁有居住權。
享有居住權和租房子有什么不一樣?
設立居住權比較租賃房屋更能保障人們長期性穩定居住的需求。在沒有設立居住權時,人們只能通過買房或者租房的形式滿足自己的居住需求,但是買房會給低收入人群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而租房又不能滿足長期定居的穩定性需求。在居住權設立后,我們有了買與租之外的第三種選擇,即通過享有居住權的方式長期穩定的在一個地方居住。
設立居住權比租房子更長久是因為居住權的設立,雙方可以對居住多久自由約定,可以是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是五十年,而租房子在法律上最長只允許簽訂二十年的租賃合同;另一方面,設立居住權比租房子更穩定,因為在面對第三人侵權時,享有居住權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比如,在你租房子期間外出旅游,于是讓你的朋友臨時住在你租的房屋中,但是等你旅途結束一身疲憊回到出租屋時卻發現房間里住著陌生人,原來是你的朋友聲稱自己是房屋的承租人并偷偷將房屋出租給了別人。占著你房子的人一口咬定自己是合法租賃并付了錢的,就是住著不搬,這時,由于你只是房屋的承租人,在法律上是沒有權利直接要求這個陌生人返還房屋的。但是如果你是房屋的居住權人,此時便可以直接要求這個陌生人搬出房屋。
居住權的設立對百姓生活有何影響?
除了上述所說新增了住房形式的影響外,還對解決養老問題起到積極作用。在居住權設立后,“以房養老”模式的設計將會步入合法化、成熟化的進程。“以房養老”的運作模式是人口老齡化不斷加速背景下的社會產物,現實生活中許多老人只有一套房產,由于退休后沒有經濟來源,生活出現困難,于是產生了老人與銀行約定將自己擁有的房屋所有權轉讓給銀行,銀行則每月支付老人一筆贍養費,并且在老人去世之前可以繼續居住在房屋中的養老模式。增設居住權后,老人繼續居住房屋這一約定可以通過為老人設立居住權來實現,從而為“以房養老”模式提供了法律基礎,讓合同約定有法可依,使得交易更加安全。
居住權作為公民權利中極其重要的一項權利,在中國首次編纂的《民法典》中單獨成立一章對其進行規定,是理論界與實務界對居住權制度進行積極探索的結果,是人民的意愿充分反映的結果,是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踐的結果,相信居住權會在“民法典時代”為人民生活帶來更多積極影響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為您帶來答案:
居住權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回住權答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立遺囑人遺囑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不得轉讓,不得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回答幫助到您,請您點贊并關注,如果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您電話咨詢我們的律師,會為您帶來更加詳細的解答。
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版設定的目的權在于將房屋所有權在居住權人和所有人之間進行分配,從而滿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實現特定弱勢群體的住房保障,也可以靈活地滿足當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更重要的是,現行法只承認“房屋所有權”以及“租賃權”兩種房屋的利用形式,難以完全滿足當事人的多樣化需求。而居住權同時具有穩定性和靈活性,能夠充分保障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自由支配,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還可以填補“房屋所有權”和“租賃期”的中間地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房屋的效用。
這些知識我都是在宅貓找房APP上看到的,您也可以下載試試。
居住權是什么概念?
居住權???? 居住權,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
第一、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第二、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因為羅馬法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就是:隨著“無夫權婚姻和奴隸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或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伙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
第三、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如中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就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第四、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第五、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第六、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
第七、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在羅馬法中,“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獲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目前,在中國,對居住權中是否包含租賃權,學者們意見還有紛爭。
居住權,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內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權利。
居住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居住權的取得
居住權的設定主要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第三、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第四、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
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主要是指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居住權人的權利主要有: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權人的義務主要有:
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第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第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很簡單啊,就使用權,你可以在使權限內使用你的權利,比如商品住房你可以一直居住,但是產權是一般是70年,70年后如果需要拆除你的住宅,是無條件拆除的。
相關推薦:
破產費用的清償知識(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是什么)
欺詐破產罪知識(破產欺詐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企業破產重整是什么(什么是破產重整)
融資計劃書怎么寫(融資計劃怎么寫)
普通合伙人債務收益(普通合伙企業如何分攤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