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是什么后果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回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答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這條的立法本意是在于對公司會計賬簿設立和賬戶開立的禁止性規定。
私設賬本一般是主管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如罰款之類較為常見。但是如果上述行為嚴重觸犯了相關法律規定,則可能涉及到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逃稅罪或者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妨害清算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等罪名。但是罪名的最終確定需要以你的最終行為目的來確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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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
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如何重新獲得被吊銷的營業執照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內企業法人作出容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公司吊銷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首先,公司喪失了生產經營權。?其次,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法律只保護和調整適格主體的合法行為和與合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而不保護非法行為,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一切經營行為均為非法行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為或不作為。再次,喪失了最后救濟權。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不等于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僅是除清算范圍外的一切活動停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至工商部門注銷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從事清算范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它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七條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營業執照只是公司營業資格的一種表征,吊銷營業執照只是取消了公司的營業資格,其法人資格還繼續存在,只有經過注銷之后,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消滅。但由于公司營業執照表面上將公司的營業資格與法人資格集于一體。人們往往認為吊銷營業執照的同時,也將這兩種資格一并取消了。實踐中,公司因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后,往往被登記機關直接依職權注銷。立法上的模糊界定,致使了實踐中這些錯誤的做法。新公司法明確了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和撤銷是公司解散的一種原因。在程序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和撤銷后,應當停止經營活動,并依法組織清算,清算結束后,辦理注銷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否則就是非法經營。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最明顯的法律后果就是喪失或暫時喪失了法律上的人格。依民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究竟喪失了哪些具體權利和資格呢?
首先,公司喪失了生產經營權。我國各類企業準入市場和多數國家一樣,實行確認許可制度,未經確認許可的組織嚴禁進入市場,違者以非法論處。輕者沒收財產和罰款并依法取締,重者除沒收財產和罰款及依法取締并處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法律只保護和調整適格主體的合法行為和與合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而不保護非法行為,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一切經營行為均為非法行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再次,喪失了最后救濟權。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不等于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僅是除清算范圍外的一切活動停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0條、第46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至工商部門注銷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范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它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另外,還有三種形式可供選擇:
(一)、凡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自行組織清算的,債權人以破產清算組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定。
(二)、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負責清算的,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和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為共同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定。
(三)、凡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能組織而不組織清算的,或者因公司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債權人單獨以該法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作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定。
營業執照被吊銷會有非常嚴重的后果:
1、吊銷營業執照會給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帶來一定的限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之內不得使用
2、《公司法》第57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積極籌建企業信用信息平臺,一些被吊銷營業執照和嚴重違法違規的企業及其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將被鎖入警示信息庫,實行分類監管,并逐步推行“黑名單”制度,擴大失信行為的公示范圍,方便投資人、交易對象、消費者進行市場調查,保障交易安全。
參考資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K6VW_DLYmMTPU6SSNBOr0kUPPFD4p5grBvkqVtZ0KxH9KmdwYxeb4-17Ctkr42ocoKfTLQYYciXitoTZAxtI6V6DZK6LqOl8b2amSfs86OgiTT3tcANtfbMLnoBYWOJV3GPuH7H_bUIivrpK6vBfNa
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最明顯的法律后果就是喪失或暫時喪失了法律上的人格。依內民法和有關企業法的規定容,企業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營業執照是企業成立與否的唯一合法憑證。那么,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喪失了具體權利和資格有:
首先企業喪失了生產經營權。我國各類企業準入市場和多數國家一樣,實行確認許可制度,未經確認許可的組織嚴禁進入市場,違者以非法論處。輕者沒收財產和罰款并依法取締,重者除沒收財產和罰款及依法取締并處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喪失了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保護的請求權。法律只保護和調整適格主體的合法行為和與合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而不保護非法行為,企業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一切經營行為均為非法行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營業執照被被吊銷后就不能再取得原執照。
違反公司法的主要法律責任有哪些
違反公司法的主要法律責任有:
1.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內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容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方面
《公司法》有詳細規定。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 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六條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百零七條 清算組不依照本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八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一十條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三條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一十五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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