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省的規定不同,例如江蘇?。?/p>
1、《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不存在與民法典以及相關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不需要修改;
2、《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已經列入今年立法計劃進行全面修訂;
3、《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江蘇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江蘇省不動產登記條例》《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江蘇省審計條例》等6件法規,部分條款存在與民法典及相關上位法不一致情形,需要集中打包修改;
4、《江蘇省經紀人條例》《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存在與民法典及相關上位法不一致情形,且主要內容不符合當前實際,需要予以廢止。
擴展資料:
另外,《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對不得抵押的房地產范圍、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等與民法典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修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辦理房屋網簽備案手續的內容;刪除商品房預售實際交付面積與預售合同約定面積不一致時的處理方式等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條款?!督K省不動產登記條例》根據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以土地經營權抵押可以依法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江蘇將修改或廢止一批民法典涉及法規
不需要。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不受資格限制。
(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經歷了從審批到不受資格限制的過程
根據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3年1月12日頒布實施的司發通[1993]008號關于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需要批準做出規定。根據該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欲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報司法部,經司法部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并發給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證書。
2002年12月23日,中國證監會、司法部《關于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該通告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要求,現就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二)司法部和證監會監管律師從事證券業務活動
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不代表律師從事證券業務活動不受限制,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將通過制定管理規范和標準,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后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2007年5月1日實施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第41號《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了明確規定。
三、總結
1、從1993年起,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需要獲得證券從業資格。
2、1993年1月12日至2002年11月1日,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需要經過批準,自2002年11月1日起,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
3、自2004年2月1日起,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需取得保薦人資格。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
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
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沒有廢止的,現在還是有效的,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計委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計價格[2002]125號
《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環境保護局: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行為,維護委托方和咨詢機構合法權益,提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工作質量,促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業的健康發展,現就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環境影響咨詢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環節。環境影響咨詢內容包括: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環境影響報告表和對環境影響報告書(含大綱)、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屬于中介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委托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自主選擇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相應的環境影響評估機構負責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評估工作。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從事環境影響咨詢業務的機構應根據本通知規定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環境影響評價和技術評估機構與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規定基準價為基礎,在上下20%的幅度內協商確定。
四、環境影響咨詢收費以估算投資額為計費基數,根據建設項目不同的性質和內容,采取按估算投資額分檔定額方式計費。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詢服務工日計費。具體計費辦法見本通知附件。
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業務,必須符合國家及項目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和功能區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六、編制環境評價大綱應符合以下服務質量標準:確定評價范圍和敏感保護目標,選定評價標準,闡述工程特征和環境保護特征,識別和篩選污染因子、評價因子、設置評價專題,確定評價重點,選定監測項目、點位(斷面)、頻次和時段,確定預測評價模式和參數等。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符合以下服務質量標準:建設項目概況,周圍環境現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環境保護措施經濟損益分析,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和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
七、評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大綱應符合以下服務質量標準:初步確認項目選址、選線的環境可行性是否正確,評價等級、評價范圍、評價因子、評價方法和預測模式選用是否準確,敏感目標、監測布點、監測時間和頻率選擇是否合理,評價內容是否全面和評價重點是否突出等基本內容。
評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應符合以下服務質量標準:
源強和物料平衡是否準確,工藝是否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環境影響預測參數選擇是否合理和預測結果是否正確,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經濟指標是否適當;
總量控制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要求,選址、選線環境可行性結論是否明確,評價結論是否可信,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評估技術導則、規范等。
八、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咨詢服務;服務成果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應當負責完善,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應將部分或全部服務費退還委托方。
九、委托方應遵守本通知規定和項目合同約定,為接受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評估機構提供履約必須的工作條件和資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詢業務量增加或延期的,環境影響評價、評估機構可與委托方協商加收費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服務費用計入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
十、委托方和環境影響咨詢服務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擴展資料:
違規收費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于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于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參考資料來源: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該文件已經被廢止:
廢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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