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和保密協議從用途上來說,都是企業為了保護自己的一些商業機密和核心競爭力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但兩者之間還是有比較大的區別,我們分別來看:
1、兩者約定的內容不同
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是員工在從公司離職后,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在某一特定領域和行業內的公司任職;而保密協議約定的則是員工對于在原來工作過程當中接觸到的關于公司的商業秘密的內容,不得透露給第三方。
也就是說,如果你跟公司簽訂的是競業限制協議,那么離職后找工作就要注意不能夠去到協議里約定的地區和行業相關公司工作,直到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到期;
而如果你跟公司簽訂的是保密協議,那么去哪家公司任職沒有限制,但需要嚴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協議的約定,不能將原來掌握的公司的商業機密帶到下一家公司。
2、兩者履約的前提條件不同
某種程度上說,競業限制協議是一個公司和員工雙方都有責任義務的協議,而保密協議則是一個員工出于職業道德倫理應該遵循的義務,因此它更強調員工的保密義務,而公司不需要承擔額外義務。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協議的成立條件約定得很明確,公司與離職員工約定了競業限制協議的,在競業限制協議期限內,需要按月給予離職員工經濟補償,否則,離職員工就有權不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仍然可以去協議約定不能去的公司上班。
而對于保密協議則不同,公司約定員工要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是員工的一項基本義務和職業道德準則,公司不需要額外再支付員工任何經濟補償,如果員工違約,公司有權追究其相關責任。
3、兩者的適用對象、期限等也不同
競業限制限用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保密協議可以適用于公司的所有人員。
理論上來說,任何員工接觸的有關公司經營相關的數據、信息等,都負有保密義務,而限制不能一離職就去競爭對手那里上班的,只限于掌握了大量公司核心機密的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知悉公司重要商業秘密的核心員工。
另一方面,對于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的離職員工來說,是有競業限制期限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一般不得超過2年,也就是說,離職兩年之后,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可以去公司的競爭對手那里上班;但保密協議的內容一般來說是沒有期限,或者期限更長的。
比如說,你了解原公司某一項發明專利,按道理來說,在這項發明專利沒有到期之前,知情員工都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協議。
同時,對于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來說,也同時需要遵守保密原則的,否則,泄露了公司的商業機密,公司仍然有權追究。但只簽訂了保密協議的員工來說,就沒有競業限制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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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保密期內,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范圍的行為。注意: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兩點不同:
兩者的適用對象不同。競業限制條款適用于高管、高技,保密條款適用于企業所有人員;
如果在合同到期之后約定競業限制,需要按月支付補償金。
快律專業人士認為:保密協議并不禁止保密義務人從事競爭業務,僅僅明確約定其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因此無須用人單位支付保密費為前提;而競業禁止協議不僅要求離職員工對其所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而且在最長不超過兩年內禁止從事同類競爭業務,但可以獲得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保密期內,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范圍的行為。注意: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競業禁止協議主要要求勞動者在職或離職期間不得從事與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或范圍相同的工作,并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此經濟補償為必須性條款,無補償約定,競業禁止約定對勞動者無效。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兩者側重點不同,分別對待。
競業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是:1、要求不同;2、違法之后所負的責任不同。對于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3、簽署后的補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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