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可以被出資人或設立人決定解散對嗎?
民法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可以被出資人或設立人決定解散是對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具體規定如下:
1、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擴展資料
1、非法人組織作為一種組織形式,在世界各國廣泛存在。其基本含義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未經法人登記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是為實現某種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財產為基礎并供某種目的之用而聯合為一體的非按法人設立規則而設立的人的群體。
2、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亦稱非法人團體。非法人組織,在德國僅指無權利能力社團;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團和非法人財團;在我國臺灣地區稱為非法人團體。我國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中規定,非法人組織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非法人組織可以被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是對的。
判斷題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享有人格權
判斷題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享有人格權不對。這句話不嚴謹,法人享有的是有限的人格權,并不是所有的人格權。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擴展資料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正確。
但是沒有自然人那么多的人格權。
法人人格權的特點:
(1)法人作為一種社會組織,不具有與生命密切相關的人格權,如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婚姻自主權。
(2)法人人格權一般來說與物質利益有較為密切的聯系,尤其是企業法人,其人格權簡直可以說是一種無形財產,其本身就是一筆難以計量的財富。
譬如說,聲譽較好的企業比較容易吸收社會資金,獲得銀行貸款,從而推進技術改造,擴大生產規模;信譽好、質量優的產品在市場上競爭力就強,就暢銷;企業對社會做出了比較大的貢獻,就能得到國家和社會的肯定,就能取得各種榮譽稱號,從而進一步促進企業的發展。
從這種意義上說,企業的名譽、榮譽、名稱就是財富。
可能正因為如此,我國有的學者認為,法人的人格權既是一種人身權,又是一種財產權。而自然人的人格權則是與人身密不可分的精神方面的權益,雖然在某些方面也會含有財產因素,但與法人的人格權比較而言,精神權益始終占主導地位。
(3)法人的某些人格權可以依法出售或轉讓
如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
“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這主要是因為這類人格權本身也是一種無形財產;而自然人人格權因其基本性質決定,一般說來,它是不進行自由流轉的,是與其人身密切相關的。
它是法律直接賦予自然人享有的,并且只能由權利人自己享有和行使。有些人格要素,如生命、健康、榮譽等一旦離開了其人身,也就失去了其意義。
(4)由于法人為一種社會組織,決定了對法人人格權的侵害,往往會給法人造成財產上的損失,通常認為不會造成精神損害,只是有時會發生精神損害以外的其他非財產損害。
擴展資料: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某個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
參考資料:
民法通則——人大網
你好,
我國《民法通則》在總結我國建國以來的立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法人人格權及其民法保護問題作了比較系統明確的規定,法人的人格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如侵害了法人的人格權,造成財產損害的,侵害人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如僅僅造成了非財產損害,侵害人應承擔什么責任呢?我國學者對侵害人要承擔非財產性的民事責任,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無異議,然而對侵害人是否還要承擔財產性的民事責任(我國有學者稱為精神損害賠償)卻有很大分歧。如有的學者認為:“在我國,確立法人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也是有立法依據的。《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第2款規定:‘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筆者認為,既然第1款立法精神可以作為公民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據,那么第2款為什么不可以作為法人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據呢?”我對該學者的理性思考是贊賞的,但是他對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的理解是不全面的,實際上,該條規定并未能解決自然人和法人是否會遭受精神損害的問題。
《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款能否作為自然人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依據,嚴格上說,《民法通則》第120條第l款不能作為自然人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依據。因為所謂“賠償損失”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應有損失的存在。如無損失存在,自無賠償損失可言。而損失與損害并非同一概念,損害為屬概念,損失為種概念,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即損失)、非財產損害(人身傷害、精神損害及其他非財產損害)。既然損害包括損失,損失僅指財產損害,那么,《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款所規定的“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并不是專門針對精神損害而言,而是指當自然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遭受不法侵害并造成財產損害時,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僅造成非財產上的損害,受害人只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即《民法通則》第120條第l款并沒有規定自然人的精神損害可以用金錢賠償。既然如此,更不能由該條第1款推導出第2款就是確立法人精神損害的立法依據。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是否已肯定了法人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我國有的學者認為,我國的司法實踐對此作了肯定的回答,例如人民法院在審理康達醫療保健用品公司訴西北工商報社、陜西省醫療器械公司侵害法人名譽權糾紛一案時就持肯定的觀點。這個結論也值得研究,從蓮湖區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所作的兩份判決書的內容來看,二審法院西安市中院判處省醫療公司、工商報社連帶賠償康達公司1.5萬元,但他們賠償的并非康達公司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而導致的精神損害,而是對因侵害康達公司的名譽權,致使有的用戶不再向康達公司訂貨,有的因此終止了購銷合同,從而使康達公司蒙受了經濟損失;此外,從我國其他法院審理侵害法人人格權的案件來看,也都否認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上海新亞醫用橡膠廠訴武進醫療用品廠損害法人名譽權糾紛案時就是這樣;再次,我國最高審判機關也對此持否定態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1990年下達《關于審理侵害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4] 的意見稿就認為:“法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不存在精神撫慰問題。”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5] ,進一步肯定了這一點。
由此可見,目前園內外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只是承認侵害法人人格權所造成的除精神損害以外的一般非財產損害。
(3)法人能否遭受精神損害,并非沒有研究的余地
盡管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也包括許多學者普遍不承認侵害法人人格權會造成精神損害,因而也不可能對其進行經濟賠償。但是,我們為了全面認識這個問題,還應作這樣幾點思考:法人的意思、意志是什么?法人有沒有精神或精神因素?②如果法人有精神或精神因素,有沒有精神利益?如果法人有精神利益,會不會遭受損害?④如果法人遭受精神損害,民法應如何保護?看來,解決上述問題的前提和關鍵,是準確認識法人意志、精神因素的構成和性質。理論上講,按照法人實在說,法人一方面要通過自己的由自然人組成的法定機構形成獨立的意志,使法人成為一個具有精神因素的組織體,并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另一方面法人的意志、精神是由其成員自然人的意志、精神通過法定程序凝聚而成,它們之間在許多情況下,總是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它們之間是不可能絕對分離的,這就是為什么一個法人的榮譽、名譽遭受損害,它的那些成員也會感到心理上的壓抑和痛苦,這種痛苦和發自內心的憤慨,并非因為給他們財產造成了損失,而是給他們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而且,這種精神損害并非是一般意義上的非財產損害,它對于許多法人成員來說,并不一定因此損害就給法人和自己造成財產損失。正是因為法人的意志和精神與其成員的意志和精神是不能完全分離的,我們之所以在法律上將其二者加以區分,是界定和處理財產關系和責任關系的需要,是運用法律技術的結果。但是,在認知和感受社會倫理的精神因素上,法人與其成員的意志是一致的,是相通的。基于這種認識,應當承認法人既有自己的財產,也有自己的精神利益。簡而言之,法人的精神利益就是指社會聲譽給它及其成員帶來的精神感受。這種社會聲譽不僅可以給法人帶來物質財富,也可以給法人帶來精神財富。而且,這種精神財富或精神利益,最終要由法人的成員在精神上所承受。法人有可能因他人的侵害遭受精神利益上的損害,并有權要求加害人給予經濟上的救濟,承認這一點,有利于法人名譽或榮譽的恢復,有利于其成員在心理上得到撫慰。
錯誤,法人雖然是擬人化的稱謂,但并不享有廣義上的人格權
法人有人格權,只是沒有自然人那么多的人格權。
民法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包括哪些
一、民法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包括哪些
1、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2、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3、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1)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以上供參考。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是指什么
根據《民法總則》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 非法人組織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三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擴展資料:
在我國,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非法人組織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能否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活動則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長期以來,在人們的頭腦中始終存在著這樣一種較為片面的觀點:民事主體即為民事訴訟主體。
訂立經濟合同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故其簽約主體合格,所簽合同也才能夠被確認為有效,在發生合同糾紛后,也只有公民和法人這種法定的民事主體才有起訴、應訴等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在涉及分支機構等非法人組織民事責任的訴訟中,因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民事主體,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因而既不能簽約也不能履約,更不可能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和參加起訴、應訴等訴訟活動的能力,在這種觀點的影響下,一度時期。
司法實踐中只把法人作為唯一的原告或被告,由其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根本不考慮非法人組織的訴訟地位。其實,這種觀點和認識的存在具有深刻的歷史原因。因為建國以來,我國在民法理論上是一脈相承地照搬了前蘇聯受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影響。
在民事立法中對民事主體采取自然人和法人兩分法,不承認非法人組織主體地位的傳統理論,所以在我國也不承認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在我國有關民法論著中幾乎也見不著關于對非法人組織的理論研究及其闡述。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迅速發展。
非法人組織大量地客觀存在,而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還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它們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它們也是相對獨立的生產經營者(從前述關于非法人組織的要件及特征可見),它們以自己的名義與對方發生民事、經濟關系,享受和承擔著一定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在對外交往中,難免不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糾紛,形成訴訟,如果不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行不通的,這就使得我國民事立法不能再對此保持沉默。故,《民法通則》的頒布,才正式以立法的形式。
在民事主體部分開創了承認 “兩戶一伙”及“合伙型聯營”這類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特殊民事主體的先例,從立法上明確了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作為訴訟主體時,是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名義參加訴訟,是家庭經營的,以所起字號為訴訟主體。
合伙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字號,由其組織為訴訟主體,其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這就以法律的形式,從實體方面明確了幾類特殊的民事主體有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而既確立了其民事主體地位,又確立了其民事訴訟主體地位。
并為非法人組織的獨立民事主體地位的確立打下了基礎。繼《民法通則》之后,我國陸續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也打破了傳統民法理論的束縛,從不同的立法角度,明確了非法人組織的民事訴訟地位和民事主體地位。
如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
領取《營業執照》;對不具備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憑此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濟活動。這就明確地賦予非法人組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應該與法人相同。
即始于成立,終于解散或被撤銷、終止時,其權利范圍及于依法經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及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也從程序法上明確賦予非法人組織民事訴訟主體地位。
綜上所述,我國非法人組織依法經核準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即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對外發生民事經濟往來,享受其權利,承擔其義務,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其合法權益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在對外交往中涉訟。
也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其民事主體地位和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確立,具有充分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法條依據。法律上賦予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和民事訴訟主體地位,既利于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也利于非法人組織涉訟后,人民法院及時的查清案件事實,正確的審結案件,依法保護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你好,民法總則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在我國,組織有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之分。最新出臺的《民法總則》對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做了具體的相關規定。那么根據《民法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是指什么?《民法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要符合什么條件?為您帶來以下介紹。
一、根據《民法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是指什么?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二、《民法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要符合什么條件?
(一)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二)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三)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七)非法人組織的責任是無限連帶責任,與法人承擔有限責任完全不同。這是非法人組織與法人的根本性區別之一。無限責任的特點,就是在非法人組織的債務超過了非法人組織擁有的財產的情況下,出資人或者設立人不僅應接受出資損失的事實,須以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清償債務,還應當以自己的全部其他財產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而不是像法人那樣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有限責任(有限合伙人的責任除外)。
(八)承擔非法人組織債務的主體,是出資人或者設立人。非法人組織在設立時,都有自己的出資人或者設立人。對于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所有的出資人或者設立人都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非法人組織和法人組織相對應,那么根據《民法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以外的組織即為法人組織。閱讀《民法總則》相關規定,了解非法人組織和法人組織的區別,可以更好的區分非法人組織和法人組織。以上就是我們根據《民法總則》整理的關于非法人組織的具體介紹。更多相關知識可咨詢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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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包括哪些
1、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2、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3、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1)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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