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要什么任職的條件
證券公司對財務總監任職的規定:
1.任職資格條件(知識和能力)
財務總監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會計政策,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2.(職稱、經歷和培訓) 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備除會計系列外其他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其累計財務、會計和審計專業工作經歷一般不低于五年。
(三)原則上應具有擔任大中型企業財務(審計)部門或其他相同層次經濟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并完成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組織的財務總監業務培訓和資質評價,并獲得相應證書。
(五)獲得國際上專業權威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人員,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職稱的限制,但一般就具備上述所規定的相應的部門負責人的任職經歷。
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是在經濟管理方面確有顯著業績的人員,經濟質評價,具備擔任財務總監的知識和能力,可認定其任職資格。
不宜任職的行為: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具備財務總監任職資格。
(一)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違反財經紀律、制度,有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對企業因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不善、決策失誤而造成較大損失負有個人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有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行為的;
(五)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認定的不宜擔任財務總監的其他情形。
1. 制定財務部工作計劃,合理安排部門及項目具體會計核算工作,落實、監督工作執行情況;
2. 建立支撐公司全球業務發展的財務管理平臺,管理和監控全球財務核算流程和報告業務;
3. 參與建立和完善支撐公司全球運作的共享財務中心的組織、流程、人員培養;
4. 制訂和推動內控政策、指引和流程的實施;跟進審計發現的改進工作;建立有效的控制環境;
5. 制訂內控政策、指引和流程。和公司管理層密切合作,熟悉公司業務,優化公司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在加速業務流程和充分有效控制間尋求最優結合點;
6. 分析和評估財務內控薄弱環節和風險,通過CT(遵從性測試)、SACA(半年控制評估系統)采用審計視角獨立審視流程風險確保自檢結果與內審結果趨同并進行閉環管理;對于重點問題的改進結果實施專項稽核; 對全球財務體系的日常運作進行管理和監控,推動解決制約業務發展的重大問題;
7. 年度人力規劃、年度財務費用預算的編制審核管理和日常跟蹤管理
8. 識別內部關健客戶,并制定溝通拜訪計劃。建立與各地區部的管理層溝通機制,組織管理團隊進行溝通交流,從全流程owner的角度協調解決客戶問題。
9.注冊會計師
國有企業要求是有會計中級以上職稱的,其他企業沒有要求.以上要求是指法律法規的要求.
看規定了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要求
證券公司對財務總監任職的規定:
1、任職資格條件(知識和能力)財務總監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會計政策,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2、(職稱、經歷和培訓) 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備除會計系列外其他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其累計財務、會計和審計專業工作經歷一般不低于五年。
企業財務管理是一個專業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大量業務需要運用專業知識進行判斷,沒有系統的財務、會計和審計知識是不可能完成這項工作的。除此之外,還必須掌握企業計劃、價值鏈管理、產品、人力資源等。
而在財務工作過程中,還會涉及到大量的經濟法律事務。這些都給CFO提出了新的要求,僅有財務專業知識是遠遠不能成為職業CFO的。除了是企業財務方面的綜合管理者,也像其它任何一個管理者一樣,必須具備綜合的管理能力。
擴展資料:
認證優勢:
國際標準——由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OSTA)引進,經劍橋大學國際考試委員會(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International Examinations,簡稱CIE)認證的財務管理(高級專業級)國際職業資格證書。
為企業決策層高級管理崗位的技能標準和規范操作提供了完整框架。學習的目的是使企業領導人明確崗位職能和工作流程及規范,從而提升一個企業的整體管理水平。
實戰工作坊——劍橋大學對于企業管理方面有著舉世公認的研究成果,這套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認證體系標準被公認為克服了MBA課程知識化、理論化、體系化過多的不足,注重操作性和企業實際需要、注重能力訓練與培養。
訓練采取“實戰工作坊”式,導師與學員全程互動,帶領學員根據企業經營管理的職業崗位國際標準,結合自身企業工作實際,參與實戰訓練。
咨詢式培訓——課程學習過程中,導師將負責訓練學員財務管理實操能力,提升個人素質及管理手段和方法,探索企業財務管理的新途徑。
培訓體系完整、科學實用,在提高理論系統性的同時,更注重學員素質和實際管理技能的培養,在培訓設置上加入實踐教學和案例教學內容,學員經過培訓,能快速地適應企業的需要,并為企業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實現了企業人才素質的提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首席財務官
有規定么?我只知道對證券公司財務總監任職有規定
另外,我還找到上海市財政局對上海國有企業財務總監任職資格的要求:
上海市國有企業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2002-5-3 11: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999年11月29日,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
市財政局以滬財會(1999)212號文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對財務總監的管理,保證財務總監的業務素質和管理能力,根據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印發的《上海市國有企業財務監管理暫行規定》(滬委組〔1997〕770號)第二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范圍和定義) 本辦法適應的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及其所屬大型國有獨資子公司、國有資產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按規定應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行政企事業單位,可比照辦理。
本規定所稱財務總監,是指對企業和單位財務活動和會計活動進行管理和監控的企業和單位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資格認定) 擬推薦的財務總監人選,需先經過任職資格認定。
第四條(資格管理) 本市高立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辦公室由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有關人員組成。同時建立由社會各界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較高理論造詣的財經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
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負債對本市國有企業的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認定和管理,包括任職前資格審查,任職資格認定、取消和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設在上海市財政局。
第二章 任職資格條件
第五條(知識和能力) 財務總監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會計政策,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六條(職稱、經歷和培訓) 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備除會計系列外其他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其累計財務、會計和審計專業工作經歷一般不低于五年。
(三)原則上應具有擔任大中型企業財務(審計)部門或其他相同層次經濟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并完成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組織的財務總監業務培訓和資質評價,并獲得相應證書。
(五)獲得國際上專業權威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人員,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職稱的限制,但一般就具備上述所規定的相應的部門負責人的任職經歷。
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是在經濟管理方面確有顯著業績的人員,經濟質評價,具備擔任財務總監的知識和能力,可認定其任職資格。
第七條(不宜任職的行為)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具備財務總監任職資格。
(一)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違反財經紀律、制度,有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對企業因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不善、決策失誤而造成較大損失負有個人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有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行為的;
(五)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認定的不宜擔任財務總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職資格審查、認定與管理
第八條(聘任單位申報) 財務總監任職資格采用聘任單位申報、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認定的辦法。
擬任的財務總監,須由其所在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向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申報并提交下列局面材料:
(一)申報單位推薦報告。包括申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對擬任財務總監人員的初審材料。
(二)財務總監任職資格申請書,包括姓名、年齡、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經濟管理類專業職稱,擔任相關部門負責人的任職經歷情況等。
(三)經濟管理類專業職稱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參加財務總監培訓的合格證書。符合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的,還應提供經國際公證機構鑒定的國際上專業權威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四)工作業績簡述。包括理論政策水平、協調組織能力、解決重大問題和開拓創新的能力、在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參與經濟決策等方面的實際成效及在確保企業和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方面所起的作用等。
第九條(資格申請書) 財務總監任職資格申請書由市財政局制定統一格式。
第十條(再次申報) 財務總監任職資格申請未獲認定通過的,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報。
第十一條(資格的認定程序) 市財政局負債查收申報單位提供的資料,并進行下列工作:
(一)認真審閱申報對象的全部資料后,報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
(二)組織學識、能力等方面的測試平價。
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根據申報對象的漿召開評審會議認定申報對象的任職資格。凡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委派或聘任為財務總監。
本辦法發布前已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基本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組織的財務總監業務培訓課程,并通過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組織的學識、能力等方面的測試評價后,方可取得任職資格。
第十二條(財務總監的年檢) 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每年對所認定具備任職資格的財務總監開展年檢。年檢內容主要為:
(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企業內部監督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對參與企業和單位重大決策和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性所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
(四)參加培訓的情況。
第十三條(檔案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建立財務總監任職資格檔案,對財務總監任職資格審查的有關文字材料均須存入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財務總監鑒定) 財務總監實行任期制。任職期滿,由任職企業和單位對其工作業績和業務能力作出鑒定,可作為應( 續)聘的依據。
第四章 任職資格取消
第十五條(資格取消) 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對不具備任職資格的財務總監,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被取消任職資格的人員在其被消任職資格期間,不得擔任所在企業和單位的財務總監,也不得作為其他企業和單位財務總監的擬任人選。
第十六條(取消任職資格的判定) 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任職資格。
(一)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較大的;
(二)指使財務會計人員做假賬、編制虛假會計報告,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
(三)對企業和單位內部財務會計監督制度執行不力造成損失而負有相應責任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其他法律法規,干擾、阻礙有關執法部門和注冊會計師依法進行監督的;
(五)嚴重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的;
(六)貪污受賄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十七條(離職或處分的備案) 企業和單位和財務總監在任期內因故獲準辭職、或被解聘、或受到種類行政處分的,須由原聘任單位及時報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債解釋。
第十九條(生效日)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有規定么?我只知道對證券公司財務總監任職有規定
另外,我還找到上海市財政局對上海國有企業財務總監任職資格的要求:
上海市國有企業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2002-5-3 11: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999年11月29日,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
市財政局以滬財會(1999)212號文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對財務總監的管理,保證財務總監的業務素質和管理能力,根據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印發的《上海市國有企業財務監管理暫行規定》(滬委組〔1997〕770號)第二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范圍和定義) 本辦法適應的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及其所屬大型國有獨資子公司、國有資產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按規定應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行政企事業單位,可比照辦理。
本規定所稱財務總監,是指對企業和單位財務活動和會計活動進行管理和監控的企業和單位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資格認定) 擬推薦的財務總監人選,需先經過任職資格認定。
第四條(資格管理) 本市高立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辦公室由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有關人員組成。同時建立由社會各界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較高理論造詣的財經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
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負債對本市國有企業的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認定和管理,包括任職前資格審查,任職資格認定、取消和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設在上海市財政局。
第二章 任職資格條件
第五條(知識和能力) 財務總監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會計政策,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六條(職稱、經歷和培訓) 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備除會計系列外其他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其累計財務、會計和審計專業工作經歷一般不低于五年。
(三)原則上應具有擔任大中型企業財務(審計)部門或其他相同層次經濟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并完成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組織的財務總監業務培訓和資質評價,并獲得相應證書。
(五)獲得國際上專業權威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人員,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職稱的限制,但一般就具備上述所規定的相應的部門負責人的任職經歷。
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是在經濟管理方面確有顯著業績的人員,經濟質評價,具備擔任財務總監的知識和能力,可認定其任職資格。
第七條(不宜任職的行為)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具備財務總監任職資格。
(一)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違反財經紀律、制度,有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對企業因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不善、決策失誤而造成較大損失負有個人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有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行為的;
(五)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認定的不宜擔任財務總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職資格審查、認定與管理
第八條(聘任單位申報) 財務總監任職資格采用聘任單位申報、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認定的辦法。
擬任的財務總監,須由其所在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向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申報并提交下列局面材料:
(一)申報單位推薦報告。包括申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對擬任財務總監人員的初審材料。
(二)財務總監任職資格申請書,包括姓名、年齡、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經濟管理類專業職稱,擔任相關部門負責人的任職經歷情況等。
(三)經濟管理類專業職稱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參加財務總監培訓的合格證書。符合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的,還應提供經國際公證機構鑒定的國際上專業權威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四)工作業績簡述。包括理論政策水平、協調組織能力、解決重大問題和開拓創新的能力、在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參與經濟決策等方面的實際成效及在確保企業和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方面所起的作用等。
第九條(資格申請書) 財務總監任職資格申請書由市財政局制定統一格式。
第十條(再次申報) 財務總監任職資格申請未獲認定通過的,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報。
第十一條(資格的認定程序) 市財政局負債查收申報單位提供的資料,并進行下列工作:
(一)認真審閱申報對象的全部資料后,報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
(二)組織學識、能力等方面的測試平價。
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根據申報對象的漿召開評審會議認定申報對象的任職資格。凡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委派或聘任為財務總監。
本辦法發布前已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基本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組織的財務總監業務培訓課程,并通過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組織的學識、能力等方面的測試評價后,方可取得任職資格。
第十二條(財務總監的年檢) 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每年對所認定具備任職資格的財務總監開展年檢。年檢內容主要為:
(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企業內部監督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對參與企業和單位重大決策和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性所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
(四)參加培訓的情況。
第十三條(檔案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建立財務總監任職資格檔案,對財務總監任職資格審查的有關文字材料均須存入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財務總監鑒定) 財務總監實行任期制。任職期滿,由任職企業和單位對其工作業績和業務能力作出鑒定,可作為應( 續)聘的依據。
第四章 任職資格取消
第十五條(資格取消) 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對不具備任職資格的財務總監,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被取消任職資格的人員在其被消任職資格期間,不得擔任所在企業和單位的財務總監,也不得作為其他企業和單位財務總監的擬任人選。
第十六條(取消任職資格的判定) 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任職資格。
(一)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較大的;
(二)指使財務會計人員做假賬、編制虛假會計報告,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
(三)對企業和單位內部財務會計監督制度執行不力造成損失而負有相應責任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其他法律法規,干擾、阻礙有關執法部門和注冊會計師依法進行監督的;
(五)嚴重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的;
(六)貪污受賄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十七條(離職或處分的備案) 企業和單位和財務總監在任期內因故獲準辭職、或被解聘、或受到種類行政處分的,須由原聘任單位及時報市財務總監任職資格認定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債解釋。
第十九條(生效日)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高級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及其以上職稱
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要什么任職的條件?
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要什么任職的條件1. 制定財務部工作計劃,合理安排部門及項目具體會計核算工作,落實、監督工作執行情況;
2. 建立支撐公司全球業務發展的財務管理平臺,管理和監控全球財務核算流程和報告業務;
3. 參與建立和完善支撐公司全球運作的共享財務中心的組織、流程、人員培養;
4. 制訂和推動內控政策、指引和流程的實施;跟進審計發現的改進工作;建立有效的控制環境;
5. 制訂內控政策、指引和流程。和公司管理層密切合作,熟悉公司業務,優化公司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在加速業務流程和充分有效控制間尋求最優結合點;
6. 分析和評估財務內控薄弱環節和風險,通過CT(遵從性測試)、SACA(半年控制評估系統)采用審計視角獨立審視流程風險確保自檢結果與內審結果趨同并進行閉環管理;對于重點問題的改進結果實施專項稽核; 對全球財務體系的日常運作進行管理和監控,推動解決制約業務發展的重大問題;
7. 年度人力規劃、年度財務費用預算的編制審核管理和日常跟蹤管理
8. 識別內部關健客戶,并制定溝通拜訪計劃。建立與各地區部的管理層溝通機制,組織管理團隊進行溝通交流,從全流程owner的角度協調解決客戶問題。
9.注冊會計師
證券公司對財務總監任職的規定:
1.任職資格條件(知識和能力)
財務總監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會計政策,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2.(職稱、經歷和培訓) 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備除會計系列外其他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其累計財務、會計和審計專業工作經歷一般不低于五年。
(三)原則上應具有擔任大中型企業財務(審計)部門或其他相同層次經濟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并完成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組織的財務總監業務培訓和資質評價,并獲得相應證書。
(五)獲得國際上專業權威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人員,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職稱的限制,但一般就具備上述所規定的相應的部門負責人的任職經歷。
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是在經濟管理方面確有顯著業績的人員,經濟質評價,具備擔任財務總監的知識和能力,可認定其任職資格。
不宜任職的行為: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具備財務總監任職資格。
(一)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違反財經紀律、制度,有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對企業因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不善、決策失誤而造成較大損失負有個人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有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行為的;
(五)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認定的不宜擔任財務總監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可否當財務負責人
是否可做財務負責人,與原來所做崗位沒有關聯。
但財務人員任職,按會計法要求,至少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
其他的雖然有要求,比如對職稱要求等,但不是絕對的。
可以。國內很多家上市公司的董秘都是財務總監在兼任。
會計相關法律中沒有規定董秘不能擔任財務總監,所以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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