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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自什么時設立

首頁 > 公司事務2021-08-11 10:13:57

居住權是什么概念?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

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后居住權才成立。物權法上的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住旅館不需要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起源

居住權起源于羅馬法。從淵源看,居住權最早產生于羅馬婚姻家庭關系中,而且與財產繼承制度緊密相關,最初是作為生活保障的制度設計而存在的。在羅馬共和國擴張以前以及擴張后的相當時間里,羅馬家庭在其社會生活中居于主要地位。 

家庭的基礎是家長權。 與家長權相適應,在財產繼承方面實行概括繼承制度。 在當時的羅馬社會,死者往往以遺囑指定一家子為其財產的概括繼承人,而其他非家長繼承人一般不能取得家產繼承權。

為使他們生活獲得保障,家長往往通過遺贈方式將部分遺產的使用權贈與其他子女。 所以,在羅馬,家長通過遺贈方式將房屋的居住權贈與部分家庭成員,以使受遺贈人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是在早期社會中就已經存在的客觀事實。

居住權,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內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權利。
居住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居住權的取得
  居住權的設定主要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第三、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第四、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
  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主要是指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居住權人的權利主要有: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于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權人的義務主要有:
  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第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第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居住權的內容是什么

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居住權,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
  第一、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第二、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因為羅馬法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就是:隨著“無夫權婚姻和奴隸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或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伙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

  第三、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如中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就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第四、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第五、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第六、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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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在羅馬法中,“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獲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目前,在中國,對居住權中是否包含租賃權,學者們意見還有紛爭。
如果有居住權,也是物權法的規定內容,民法通則里什么時候有過居住權這三個字。。。物權法里沒有規定居住權,所以大陸是沒有居住權這個概念的。。。在中國,你是沒有房屋土地的所有權的,或者說中國的房屋所有權是用益物權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權。。。
如果是拆遷公司強拆,你可以去民事法院起訴他們,要求他們排除妨害。如果是政府強拆的行政行為,那就呵呵了,依照規定你應該配合完成執法,然后去復議,復議失敗再上訴到行政法院。
如果有居住權,也是物權法的規定內容,民法通則里什么時候有過居住權這三個字。。。物權法里沒有規定居住權,所以大陸是沒有居住權這個概念的。。。在中國,你是沒有房屋土地的所有權的,或者說中國的房屋所有權是用益物權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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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權設立的方式是什么?

設立居住權應具備哪些條件?

居住權主要適用的情形:

1、在贍養中設立居住權“以房養老”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出現被贍養人要求贍養人提供房屋居住的爭訟,其中或是向法院請求判決贍養人承擔贍養義務,或是經由當事雙方協商而成。但是,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實施難度大的困境,而通過設立居住權的方式,在物權的強力保護下,可以很好的幫助老人走出老無所住的艱難困境。

2、遺囑繼承中設立居住權

      在遺囑繼承中設立居住權的現實需求主要表現為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對其個人房產的所有權和居住使用權進行分割安排。有三種情形:

(1)被繼承人的子女或者孫輩與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分別享有所有權和居住權。

(2)子女共同享有或者孫輩單獨享有所有權,但被繼承人的某一位子女單獨享有居住權。這種情形通常由于被繼承人的某個子女因某些特殊情況需要得到生活上的幫助,但被繼承人又不愿將房產遺留予該子女或者由該子女單獨享有,從而產生了所有權和居住權相分離的現實需求。

(3)被繼承人的子女與被繼承人的母親分別享有所有權和居住權。在此情形下,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對房產的居住權進行特別安排,從而保證其年老的母親的生活居住條件。

3、在離婚糾紛財產分割時適用

      居住權的存在適用情形較為普遍,是對經濟困難一方以住房形式予以幫助的情形。由于離婚相較于繼承、贍養有所不同,居住權的設立中通常會設定一個固定的居住期限或是設立一個居住權解除的條件。

      居住權適用于夫妻離婚時雙方僅有一套共同財產的房屋分割情形。雙方在無其他房屋,并且均處于經濟困難的情形,不具備處置房屋的條件,任一方也無法向對方足額支付房屋分割款項。在此種情況下,若適用居住權制度,則可以在不處置房屋的情況下,協商由夫妻一方取得產權,另一方在收到房屋分割款項前享有(共同)居住權,以此保障雙方的利益。

4、法院無法對房屋進行強制執行

      在現代生活中,房產往往是個人的最大資產來源,為滿足居住權人生活居住需要。民法典實施后,居住權制度將有效運用于民事執行案件中,法院對房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在被執行人僅有唯一住所的情況下,可以在保留被執行人的房屋居住權的前提下對房屋進行拍賣,不僅保障了被執行人基本的生活居住條件,同時也有利于債權人實現債權,減輕執行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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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設立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的設立方式,通常是以訂立合同方式設立;另外,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訂立居住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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