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設立的企業,根據合伙人的組成不同可以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而合伙企業的設立者即為合伙人。有限,根據其字面意思是指在某一確定的范圍、條件內,有限責任即是承擔主體承擔在某一確定范圍內的責任,超過范圍則無須承擔。根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分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有限合伙人即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設立者,同時由于其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因此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參與設立合伙企業時,只能作為有限合伙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的特征:①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②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③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④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轉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⑤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一、定義: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二、特點:
1、合伙企業因合伙協義而產生。
2、合伙人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3、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4、合伙企業的建立基于合伙人之間的信任。
5、普通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具備條件:
1、有合伙企業的名稱。但在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
2、有2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3、有書面合伙協議。
4、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5、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用以出資的財產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除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和法人的區別在于:公司必須是法人,法人不一定是公司。
1、承擔責任不同,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2、繳納的稅種不一致,合伙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3、地位不同,合伙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屬于企業組織形式。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的特征:①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②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③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④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轉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⑤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合伙人是指投資組成合伙企業,參與合伙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伙企業的主體。合伙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伙投資,參與合伙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公司確實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因為公司是有限財產,無法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伙人,那么,就會產生一個漏洞成立一個有限合伙,公司是普通合伙,其他自然人是有限合伙然后責任由公司承擔,這樣不利于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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