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司章程需注意哪些事項
公司章程涉及到股東的權利義務、議事規則、重大事項的辦理等諸多方面,由于涉及面多且專業性較強,而且對你們公司以后的運行有重大的影響,因此建議由專業人士代為起草。
制定公司章程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規則,也是公司有效運行的基礎,它是判斷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各種糾紛的判斷標準。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應當注意:
1 根據公司的特點和需要來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要根據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而定,要根據公司的行業特點、運行機制來制定。
2 公司章程應當細化、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3 盡可能地將股東關注的內容與約定寫入章程。
起草公司章程都需要注意什么
您好!
在起草公司章程時,為了準確的避開法律風險,需要要注意以下內容:
(一)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
《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對公司的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做出特別規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分紅、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與實繳出資比例相分享,以保證公司運作的效率。
(二)股東會的召集次數和通知時間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定期會議召集的次數屬于公司章程必須規定的事項。一般情況下,股東人數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適當規定較多的會議次數;股東人數多,且居住分散的情況,董事會成員多由主要股東出任的情況,可以適當減少會議次數。但股東會作為決定公司重大事項的權力機構,定期會議多者不宜超出二個月一次,少者亦不應低于半年一次,建議每季度一次為宜。
《公司法》規定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的一般性規定較漫長、僵化,公司章程很有必要進行調整。至定期會議一般于會議召開前10天為宜;臨時會議一般是在非正常情況下的特殊安排,應規定為會議召開前較短的時間,可考慮3至5天為宜。
(三)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股東會議事規則)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該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由于股東會議事規則涉及內容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發各部分內容的失衡和過分懸殊,建議作為公司章程附件,綜合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會議的次數和通知等內容,單列“股東會議事規則”專門文件。
作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東會議事規則”,一般應涵蓋以下內容:
1.股東會的職權,規定哪些事情由股東會決定。
2.首次股東會的召開程序。
3.股東會召開會議的次數和通知。
4.股東會會會議出席人數的要求。
5. 股東會人數無法達到要求時該如何處理。
6.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程序。
7. 股東會會議召集的特殊情況。
8. 股東會會議形成決議的條件。
9. 非會議形式產生決議的條件。
10. 會議記錄。
(四)董事會的組成、產生及董事任期
基于有限責任公司封閉性、人合性、可控性強的特點,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更有利于股東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營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產生董事長及副董事長。
關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內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規定。如果多數董事由股東出任的情況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況下,可考慮每年改選一次。
(五)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因內容多、又具有獨立性和程序性強的特征,宜結合其它相關內容概括為“董事會議事規則”,作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現,其基本內容為:
1.董事會的職權。
2.閉會期間的權力行使問題。
3.董事的任期。
4.會議的次數和通知。
5.會議的出席。
6.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7.決議的形成。
8.會議記錄。
(六)執行董事的職權
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放棄董事會的設置,僅設一名執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權公司章程對執行董事的職權做出規定。此種架構下,一般可放棄設經理職位,公司章程將執行董事的職權,宜界定為《公司法》中關于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及關于經理職權的結合。執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權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七)經理的職權
經理崗位設置與否屬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任選項,但現實中一般會設此崗,公司章程在沒有特別規定之下,《公司法》賦予的是一個強勢經理的概念。鑒于不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征信體系的殘缺,職業經理人隊伍的不成熟。為了最大限度保護股東利益,防范內部人控制公司局面的發生,公司經理的職權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根據經理的個人情況特別授權,適時調整為宜。若按上述方案操作,公司章程應明確規定之。
(八)監事會的設立與組成
設立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實踐中5至7人為宜。應該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會屬性的理念,《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對于一些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從減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發,公司章程規定不設監事會,僅設二名監事,應為務實之舉。
(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會議事規則)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為“監事會議事規則”的一部分,與“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相同,鑒于其獨立性、程序性強的特點,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現。
(十)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允許股權轉讓行為。首先,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此種情況下,僅是變更了股東的出資比例或減少了股東數量,不會產生股東之間的信任危機。當股東向外人轉讓股權時,股東之間的信任優勢將受到沖擊,尤其是股東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讓股權有可能對公司產生顛覆性危機。然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向外人轉讓股權是無法終局禁止的。原因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雖然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鑒于上述情況,公司章程應因企制宜,對向外人轉讓股權做出合適規定。現實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權外部轉讓。原因是:股東如果認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東的不當侵害,完全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解決,除此之外,公司的穩定性應是最大的利益選擇。至于股東人數較多、規模較大的公司,對股權外轉不宜限制過嚴,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規定,公司章程還是應適當從嚴。
(十一)股權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事先規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此種模式,與上述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相似,勢必產生有限責任公司的信任危機。因此,繼承與否,公司章程若規定需股東表決通過較為適宜。但為了保護死亡股東及其親屬的利益,公司章程應規定死亡股東親屬在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情況下,其他股東按持股的比例負有收購其全部股權的義務;或者公司通過法定減資程序返回死亡股東的股權利益。
(十二)財務會計報告的完成及送交股東期限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需經會計事務所審計。《公司法》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上述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的時間做出規定。為了切實落實好股東的監督權及知情權,公司章程應限定財務會計報告的完成時間為年度終了2個月以內,送交時間應限定在編制完成7日以內為宜。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寫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章程由誰制定
需要明確的是,公司章程是股東一致意見的表示,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應當由全體股東和發起人來制定。同時,日后公司發生重大變更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時,也應當由股東來修改。這就需要召開股東會,只有股東會才有權力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制定股東會決議
在制定公司章程之前,需要先召開股東會,出具股東會決議,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來編制章程。無論是初次起草章程,還是修改章程,都應當形成決議。
三、遵循公司法
在公司法中,有一些條款屬于強制性規定,在制定公司章程時不能違背這些事項,如果發生沖突,應當以公司法為準。比如:公司法規定有一些事項必須記載于公司章程中;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應當經股東會決議;對股東會、董事會職權的規定等。
四、股東必須簽字
公司章程在起草以后,應當由全體股東簽字,代表股東對其認可,然后再向工商部門提出登記。如果要修改公司章程,其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五、結合實際制定
在設立公司時,由于創業者基本都沒有經驗,對于公司章程的起草無從下手,因此往往都是參考相應的模板。筆者建議不可全然按照模板來進行編制,可以結合公司的經營管理來起草,做適當修改。
除上面幾點外,在起草公司章程時,還應當考慮到一些將來可能面臨的問題,比如股權繼承、股權轉讓、公司解散等,這些事項最好提前約定好,以防后面股東之間出現糾紛有依據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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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應注意哪些事項
您好,企業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違背公司法的強制性條款;
二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利屬于股東會;
三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須以股東會決議進行。
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東會通過后,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章程的修改應遵循以下程序:首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并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其次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第三由股東會對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制作股東會決議。關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股東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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