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沒有工傷鑒定中心。
向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按勞鑒委安排時間和地點參加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人社部、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初次鑒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鑒定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任何司法鑒定機構都不具有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資格,東莞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應當向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職工按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鑒定。
工傷鑒定賠償款:
1、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的標準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單位需按當地標準支付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申請延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多延長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鑒定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時間應當是工傷職工的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或者是已經痊愈。再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東莞市沒有工傷鑒定中心,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是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的,具體業務辦理是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所在地社會保障局的經辦機構提交材料,按通知參加鑒定。
東莞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向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職工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鑒定,具體程序如下圖。
做個人傷殘鑒定需要的資料有:
1、《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屬于必備資料,需按要求填寫完整;
2、身份證復印件,屬于必備材料,無身份證的提交臨時身份證、東莞市社會保障卡、戶口薄或帶照片的戶籍證明等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備查;
3、關于鑒定事項的診療資料,屬于必備材料,包括鑒定事項的診斷證明書、病歷、出院小結、X光片、檢查報告復印件(原件備查),或傷病情介紹、相關事項的評估報告原件。
東莞市鑒定所地址如下:
1、西北部鑒定點(康怡醫院):萬江區谷涌107國道西二路二巷16號(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二樓);
2、常平鑒定點:常平鎮常東路陳屋貝村公交站處(常東路-東莞火車東站向東2公里);
3、大朗鑒定點:大朗鎮升平北路51號社保大樓;
4、石龍鑒定點:石龍鎮黃洲京瓷北路14-3小區社保大樓(石龍社保分局內);
5、長安鑒定點:東莞長安東門中路388號長安鎮綜合服務中心。
注意:被鑒定人的傷情相對較簡單的,可到就近的醫學鑒定服務點進行現場。
在工傷傷殘鑒定中,個人申請傷殘鑒定和單位申請傷殘鑒定的,在賠償過程中沒有區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中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擴展資料:
做傷殘鑒定資料準備時應注意一下幾點:
1、根據具體鑒定(確認)事項的不同,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還有不同要求,如被鑒定人為工傷職工的,須提交《認定工傷決定書》復印件;
2、被鑒定人為非法用工人員的,須提交《關于對違反社會保險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復印件;
3、組織或機構委托鑒定的,須提交委托單位的委托證明等。
不管是由單位來申請,或者是由職工個人來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都會按統一的標準進行鑒定,對鑒定結論不會有影響。在有鑒定結論后,也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標準計算工傷待遇,不會因是單位申請或是個人申請的傷殘鑒定而有不同。
參考資料來源:東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工會新聞網-工商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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