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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糾紛中,究竟該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首頁 > 公司事務2021-10-21 17:14:20

交通事故訴訟被告主體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如果選擇起訴索賠對象(被告),是有效索賠獲得賠償的重要環節。除了肇事司機、車主、存在雇用關系的雇主等這些顯而易見的被告之外,其實還有很多單位和個人可以作為起訴對象,而被告方越多,對賠償款的最終落實也越有利。

    那么,哪些人可以作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的被告(賠償主體)呢?對于可以列為被告的情形有以下若干人或單位:

   1、肇事機動車駕駛員。

   2、在道路上違法設置障礙物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3、在道路上違章停車從而引發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

   4、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一般由機動車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所有人(以下簡稱登記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責任承擔,按以下具體情況處理:

   (1)掛靠機動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包括單位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機動車是否屬于掛靠關系的認定,應根據雙方的約定、機動車的投保人、養路費用的支付人、機動車的實際受益人、以被掛靠方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范圍等因素綜合判斷。

   (2)被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外的部

  分,向掛靠人追償。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責任,應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各自過錯的

  大小等因素確定。

   (3)借用他人身份證取得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掛靠關系處理。

   (4)登記所有人與他人簽訂協議轉讓機動車的所有權,未到機動車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發生交通事故的,登記所有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5)汽車銷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權方式,由買方分期付款購買機動車,買受人占有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即使尚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亦應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6)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7)借用、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的,車輛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借用人、承粗人將車輛轉借或轉租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借用人、承祖人與車輛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按前款承擔責任后,可以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外的部分,向實際使用人追償。

   車輛所有人向實際使用人追償糾紛中,應區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車輛所有人無過錯的,實際使用人承擔全部責任; (2)車輛所有人明知車輛存在安全隱患仍然出借、出租車輛,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沒有機動車駕駛資格仍然出借、出租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3)車輛所有人已將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告知借用人、承粗人,借用人、承租人仍然借用、租用該車輛,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所有人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8)借用、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借用人、承租人本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借用人、租用人自行承擔責任。出借人、出租人明知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明知借用人、承租人沒有機動車駕駛資格仍然出借、出租,造成借用人、承租人本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直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9)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入不承擔賠償責任。

   (10)機動車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間,承修人、保管人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修人、保管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5、機動車駕駛員執行職務或者從事雇傭活動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員從事雇傭活動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機動車駕駛員追償。

  6、盜用、冒用他人身份證取得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盜用人、冒用人承擔賠償責任,銷售方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肇事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有關保險公司。

  8、其他違法、違章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有關單位、車輛所有人和個人。

對于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可能的被告主要是:
1、機動車駕駛員;
2、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
3、承保機動車交強險或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
4、機動車的掛靠單位;
5、因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的,可以列提供試乘服務者為被告;
6、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可以列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為被告;
7、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可以列道路管理者為被告;
8、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列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為被告;
9、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可以行為人為被告;
10、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可以列機動車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這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關于主體責任的認定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 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交通事故訴訟的主體,是指參與交通事故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胡歌的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你都不知道被告主體訴訟誰啊!主體分什么樣子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被告的主體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確定。綜合來講,其主體包括以下幾類:第一,肇事司機;第二,車主;第三,承保了肇事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第四,承保肇事車輛商業險的保險公司。

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列訴訟主體的思考

同時,應注意的是受害人構成一級傷殘,需完全護理依賴,無法進行簽名委托代理人時,是否直接由其父母或者子女進行代為授權,法律是否需要進行認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認定程序?筆者認為不需要復雜而無實際意見的法定程序,直接由其父母或者子女代為委托代理人,既符合實際情況,也符合節約訴訟成本,更有利于及時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原告應當是該受損財產的所有權人。二、關于被告資格問題首先,一般按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有責任的主題進行列被告。同時還應列事實車主。其次,在駕駛員作為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還應列雇主。再次,事故車輛是否投了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等,按交強險和商業險規定情形結合交通事故具體情形列保險公司。在此,需特別提及的是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被保險車訴訟主體的問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其中一輛車違反靠右通行規則,越過中心雙實線,與一輛摩托車相撞,致使摩托車向后滑,與其后的一輛轎車相撞,經交通事故認定,該轎車無責任,摩托車負次要責任。該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按交通事故認定書,轎車駕駛員無責任,作為民事賠償是不負賠償責任的,但根據交強險規定,無責任時保險公司也應在無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時是否再列駕駛員或事實車主。這起交通事故糾紛中,因原告在起訴時考慮到該轎車車主與事故發生地相距甚遠,又無法查找駕駛員的地址及聯系電話,更為重要的是該駕駛員無責任。故沒有將車主、駕駛員和保險公司列為訴訟主體,立案后,第一被告答辯并申請追加轎車駕駛員、車主和保險公司作為訴訟主體。法院追加后,一是駕駛員和車主在外地,很難送達相應法律文書,保險公司確書面及時郵寄了《答辯狀》,明確愿意在無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表示因路途遠,不再參加開庭。由此,筆者認為,凡是同類交通事故案件,作為原告方,應考慮起訴時就應列保險公司。建議針對同類案件法院不應要求原告列駕駛員和車主,其理由是該類情形駕駛員無責任,承擔無責任限額賠償的主體也是保險公司。這樣,有利于案件得到及時的開庭審理,也不損害無責任駕駛員及車主的合法權益。

如何認定交通事故訴訟主體

  (一) 受害人及親屬請求賠償的主體資格認定  訴訟請求賠償的主體資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財產受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權利繼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對于把受害人列為原告,這不會產生導議。但對權利繼受人以及被撫養人作為原告的,就有其作法不一,有的只把權利繼受人被撫養人中的一人作為代表,列為原告;而有的則把所有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全部列為原告。由于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的權利是各個人享有的,其權利范圍也不一樣,如同第一順序的財產繼承人中,只有未滿16歲或者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才享有請求賠償撫養費的權利。因此,不能只列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的其中一人為原告,而應把所有的權利繼承人和被撫養人的都對全案的權利人的權利都做出處理。  (二)機動車損害賠償主體資格和責任的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在機動車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順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即造成事故的駕者;單位或車主作為第一順序責任人僅限于駕駛者系執行職務中致害之時。其余情形下,單位或車主僅在駕駛者無力賠償時方承擔墊付責任,即第二順序責任人。  (三) 動車損害賠償特殊主體資格和責任的認定  1、租(借)用關系。由于租用人或借用人與車主之間并不存在執行職務的關系,因此依據規定,應由租用人或借用人作為責任的承擔者,如果無力賠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備使用,駕駛車輛的資格和技能的,借用或租用關系雙方當事人為賠償主體,共同承擔邊帶責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經機動車所有人的同意將車輛轉借或轉租他人使用,借用人或租用人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與轉借人或轉租人共同作為賠償主體承擔邊帶責任。  2、受雇關系。在受雇駕駛員執行職務致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在非執行職務場合,由受雇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在其無力賠償時,由雇主承擔墊付責任。由于雇主此時不享有運行利益,不能成為責任承擔者,但雇主一方對雇員具有人的支配管理責任,另一方面對機動車又具有運行支配力,所以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角度出發,由雇主承擔墊付責任比較恰當。  3、盜用他人機動車的。盜用他人所有的機動車,肇致交通事故時責任主體應為盜用者本人,而不能由車主承擔責任。如盜用人再將車借、租給他人,租用人或借用人肇致交通事故時,一種是租借人不知該機動車系盜竊所得。則盜用人作為擬制的機動車主,在資用人與租借人之間依前述租(借)關系情況處理;另一種是租借人明知該機動車系盜竊所得,仍租用或借用該車,而肇致交通事故,則租借人與盜用人承擔連帶責任。(4)車輛買賣未過戶的。在買賣車輛中,常有將車輛交付買受人所有后,但并未履行法定的車輛過戶手續,以致車輛買賣無效。對于車輛買賣未過戶后,應當是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承擔墊付責任。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機動車輛的增多,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向法院起訴也逐年增多,但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卻沒有健全,還只停留在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上,造成審判、實踐中無法準確把握尺度。  (四)第三人的主體資格和責任的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過錯責任是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在自己的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顯然承認第三人責任。筆者認為:在我國道路交通侵權賠償責任采用推定過錯責任,在承認第三人過失責任后,受害人應當直接要求有過失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第三人欠缺賠償能力時,應首先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機動車一方在向受害人賠償以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五) 好意同乘者的主體資格和責任的認定  同乘者即無償搭乘他人車輛或者利用他人車輛免費運載自己貨物的人。這里的“無償”、“免費”均屬于無報酬的情況。如果同乘者負擔燃料費或低價利用車輛等,均不屬于好意同乘者。當同乘者有償搭乘他人車輛并在搭乘過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同乘者可以根據侵權和合同違約相競合的情況選擇適用一種責任賠償制度。而對于好意同乘者在乘車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且損害的發生是由于駕駛者的過失造成的,能否作為駕駛者或所有人的免責事由,我國目前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情況下,好意同乘者不能作為絕對免責事由,因為作為駕駛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負有安全將他人送到目的義務。不能以是否有償作為確認這種義務有無的標準。有償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義務而已,但我們不排除例外情況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為免責事由。

交通事故訴訟主體資格怎樣認定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機動車輛的增多,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向法院起訴也逐年增多,但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卻沒有健全,還只停留在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上,造成審判、實踐中無法準確把握尺度,產生分歧。筆者試就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幾種賠償主體資格和責任的確定,試談個人的看法和見解。一、受害人及親屬請求賠償的主體資格認定訴訟請求賠償的主體資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財產受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權利繼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對于把受害人列為原告,這不會產生導議。但對權利繼受人以及被撫養人作為原告的,就有其作法不一,有的只把權利繼受人被撫養人中的一人作為代表,列為原告;而有的則把所有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全部列為原告。由于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的權利是各個人享有的,其權利范圍也不一樣,如同第一順序的財產繼承人中,只有未滿16歲或者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才享有請求賠償撫養費的權利。因此,不能只列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的其中一人為原告,而應把所有的權利繼承人和被撫養人的都對全案的權利人的權利都做出處理。二、機動車損害賠償主體資格和責任的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在機動車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順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即造成事故的駕者;單位或車主作為第一順序責任人僅限于駕駛者系執行職務中致害之時。其余情形下,單位或車主僅在駕駛者無力賠償時方承擔墊付責任,即第二順序責任人。三、動車損害賠償特殊主體資格和責任的認定(1)租(借)用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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