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辦案人員應當自行回避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案人員,包括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只要有下列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應當自行回避,而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這種情況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本人就是本案的當事人,包括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是這些當事人的近親屬的,其中包括是他們的丈夫、妻子、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的。有這種情況的案件顯然是不能再由他們辦理。作為案件的辦案人員,同時又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無論作出怎樣的判決,其公正性都將會受到懷疑,同樣也不會讓人信服。因此,法律要求他們自行回避。另外,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這種情況主要是指,辦案人員及其近親屬雖然不是本案的當事人,但案件本身與他們有利害關系,對案件的處理,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他們的利益,這樣也會影響他們在審理過程中依法公正地辦理案件。因此,他們也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因為在案件的偵查階段,證人為本案提供過證言,鑒定人為本案提供過鑒定結論,如果他們繼續辦理此案,容易受他們當初提供的證言、鑒定結論的影響,不利于全面、公正地審理案件,認定案件事實的客觀性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是以維護當事人的權利的身份而參加訴訟活動的,一般要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他們如果作為辦案人員繼續辦案,將容易產生主觀片面的認識,會使案件的公正審理受到影響。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辦案人員也應當自行回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這里所講的其他關系,我們可以理解為諸如朋友關系、上下級關系,還有像老同事、老戰友等方面的關系。另外可能還有與當事人有過恩怨或者與當事人有借貸關系等。由于辦案人員與一方當事人存在這樣或那樣的關系,都有可能受主觀意識的影響和支配,從而進一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因此法律要求他們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知情的,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除了上述情況外,法律還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如果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了上述規定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因為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往往表現在整個審理過程的公開進行,不允許有幕后交易。如果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私下接受了一方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在不應當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時候,會見了一方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那么對另外一方當事人顯然就不公平。就會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產生影響。所以,一方面,辦案人員有上述行為,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比如要受到行政紀律處分。如果構成受賄的,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另一方面,辦案人員應當回避,不能再辦理此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發現辦案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公安局刑偵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回避的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違反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回避,應當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刑事訴訟中的偵查回避?急求。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
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回避的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違反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回避,應當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他們回避的,應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他們回避。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后,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后五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在偵查過程中,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需要回避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的回避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被決定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決定的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第三十四條 在作出回避決定前或者復議期間,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哪些情形的應當回避?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回避的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違反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回避,應當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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