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結果
中止審查還可以恢復審查,終止審查就不能了最終截止審查。
中止審查后,如果中止審查事項已經消除、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已經進行澄清或者采取糾正措施的,恢復審查。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尚未結案的,可在保薦機構完成其對發行人保薦工作的復核后,申請恢復審查。
發行人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期3個月未更新的,將直接終止審查。
二、法律依據
終止審查的依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條
1、申請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
2、申請人是自然人,該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3、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4、復的報告,但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5、申請人未在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30 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
中止審查的依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
1、申請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其行政許可事項影響重大;
2、申請人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3、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4、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5、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
6、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理由正當。
恢復審查的依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因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規定情形中止審查的,該情形消失后,中國證監會恢復審查,通知申請人。
因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情形中止審查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對該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為被中止審查的申請事項制作、出具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
按要求提交復核報告,并對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法定條件、標準,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表明確復核意見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恢復審查,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同意中止審查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中止審查通知。申請人申請恢復審查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同意恢復審查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恢復審查通知。
三、具體行為
終止審查的三種嚴重的情形:
1、遭到他人舉報,舉報涉及股權變更、關聯交易、稅收、行政處罰、專利等方面,發行人及中介結構未能解決或解釋被舉報的問題;
2、擬IPO企業業績大面積下滑,本身已經不符合發行條件;
3、存在財務造假行為被發現。
中止審查的情形:
1、申請文件不齊備等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
2、發行人主體資格存疑或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受限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
3、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質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
4、發行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或者其他導致審核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1、具體含義不同
中止審查:中止審查可以理解為“暫時停止審查”,就像期中考試,來個階段性打擊,待以后條件允許了還有可能繼續審查。
終止審查:終止審查可以理解為期終考試,就是我們常說的“撤材料”,意味著審查已經到此結束,以后也不會再進行審查了。
2、產生原因不同
中止審查:
①、申請文件不齊備等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
②、發行人主體資格存疑或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受限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
③、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質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
④、發行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或者其他導致審核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終止審查:
①、遭到他人舉報,舉報涉及股權變更、關聯交易、稅收、行政處罰、專利等方面,發行人及中介結構未能解決或解釋被舉報的問題;
②、擬IPO企業業績大面積下滑,本身已經不符合發行條件;
③、存在財務造假行為被發現。
3、適用條件不同
中止審查: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中止審查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①、申請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其行政許可事項影響重大;
②、申請人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③、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④、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⑤、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
⑥、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理由正當。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前款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終止審查: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①、申請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
②、申請人是自然人,該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③、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④、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且未提交延期回復的報告,或者雖提交延期回復的報告,但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⑤、申請人未在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3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意思如下:
1、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IPO終止審查主要有四種情況:
(1)是中介機構對發行條件的理解把握上存在偏差;
(2)是經營環境變化,企業不再符合條件;
(3)是隨著市場發展變化,企業對戰略做出調整;
(4)是少數企業保薦機構急于先上報先排隊,隱瞞問題。前三種情況終止審查,是企業的商業行為和商業權利,第四種違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義務。
2、本次公布的17家終止審查,其中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包括,一是股權權屬不清晰,二是利潤與行業不一致且理由不充分,三是業績大幅下滑,四是大額資金往來行為披露不完整,五是數據出現差錯。
擴展資料:
2017年全年,共有149家IPO排隊企業終止審查。值得關注的是,僅去年12月份,就有45家終止審查,其中,35家終止審查的時間發生在12月20日之后。具體看,12月21日和25日各有4家,12月27日12家,12月29日15家。
據了解,去年12月20日,監管機構要求保薦機構全面梳理在審項目,在2018年元旦前撤回。對中止企業、不回復反饋意見的企業以及不撤回申請的企業,現場檢查仍然進行。今后對發現問題企業的保薦機構也將重點關注,每年年底也會對保薦機構進行考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證監會數據顯示:去年149家IPO排隊企業終止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證監會集中公布17家IPO終止審查公司五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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