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此類現象在資本市場中比較常見,主要原因有:因規避法律某些強制性規定(外商投資批準、股東人數限制、股東身份適格);或因實際投資人規避關聯交易、同業競爭;或因通過代持設立多家公司相互擔保融資等。
針對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2014年修正)第24條第1款明確規定,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協議有效。該條司法解釋雖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確認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但并不意味著也確認了實際投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
股權代持實踐中較為常見,包括上市公司有很多代持行為。作為委托人,法律上也稱隱名股東,是股權實際持有人,主要風險在于股權失控,股東權利被剝奪,可結合公司或上市公司實際情況,通過協議進行控制,以確保自身利益。
這種股權代持協議還是比較常見的。它的內容主要是:
1、給予員工(管理層)一定的股權收益,但是不給予決策權;
2、受贈人可以享有股權相對應的股權收益和股息分紅;
3、鎖定期過后才贈予轉讓權。
這份股權代持協議是有效的,即使有名字打錯了這樣的小瑕疵,后面有簽名,前面有甲乙雙方名字,中間也有身份證號碼,這種小瑕疵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這份股權協議把股權中的決策權贈與給代持人,然而所有權沒有贈與,更加不能轉讓(鎖定期內),現在公司說想把這個股權代持協議一并處理掉,意思是連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一起把股權中的收益權一并給你算了。
然而公司的想法是一方面,勞動仲裁委員會會不會采納一并解決也是一方面。
你們的股權代持協議是約定了管轄的,約定了如果有糾紛,管轄法院為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使你同意,公司也同意,仲裁委也不可能裁。(如果裁了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仲裁裁決無效了。)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臺。
所以現在看來也只有兩條路:
1、勞動仲裁解決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然后股權代持協議另案處理;
2、勞動仲裁中實行庭外和解,公司把股權代持協議的解決方案給題主你,題主你也接受,連同經濟補償金一并支付,達成庭外和解,題主向仲裁委撤訴。
只要合法合規,就達成債權關系
股權代持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嗎
股權代持協議有法律效力,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風險的防范
可能影響股權代持協議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股權代持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實現隱名股東的投資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可能禁止或限制隱名股東實施投資行為或投資于特定行業。如果隱名股東屬于被禁止或限制實施投資行為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于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此時,盡管股權代持協議本身并不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但卻可能因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認定為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合法
股權代持協議是合法的,根據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您好!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此類現象在資本市場中比較常見,主要原因有:因規避法律某些強制性規定(外商投資批準、股東人數限制、股東身份適格);或因實際投資人規避關聯交易、同業競爭;或因通過代持設立多家公司相互擔保融資等。
針對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2014年修正)第24條第1款明確規定,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協議有效。該條司法解釋雖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確認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但并不意味著也確認了實際投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
股權代持實踐中較為常見,包括上市公司有很多代持行為。作為委托人,法律上也稱隱名股東,是股權實際持有人,主要風險在于股權失控,股東權利被剝奪,可結合公司或上市公司實際情況,通過協議進行控制,以確保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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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股權代持協議對于實際控制人認定的證明效力如何
保代培訓內部資料,部分發行人通過代持解決實際控制人三年未發生變更的問題,證監會原則上不認可這種做法,除非有特別充分、客觀、有說服力的證據(例如:執行法院判決、繼承等)。審核過程中原則上不得發生股權變動,除非有正當理由,如繼承、判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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