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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與公司的區別

首頁 > 公司事務2022-02-13 10:57:56

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的區別

1、設立要求不同:

有限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設立,第61條規定必須由2個(包含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

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設立,第24條規定由1-50個股東出資設立,不能以勞務出資。

2、風險承擔不同: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三條規定,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治理結構不同: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是權力機構。

4、份額或股權轉讓不同:

有限合伙企業:對外轉讓,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約定除外);對內互相轉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71條規定,股權對外轉讓,章程有規定按照規定,沒有規定,其他股東過半同意,可進行轉讓,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對內互相轉讓,自由轉讓。

5、新增合伙人或股東不同:

有限合伙企業: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全體2/3以上表決權同意即可增資,引入新股東。

6、利潤分配不同: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法》第69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同股同權,按照占有股權的比例相應分配利潤,承擔風險,更強調資本的聯合。

7、稅務承擔不同:

有限合伙企業:先分后稅,對合伙企業本身不征稅,只對合伙人征稅。合伙人是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自然人的股東分紅,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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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和公司的區別

首先,合伙企業是契約式企業,有限公司是股權式企業。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伙協議是合伙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辦法,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都按照依法訂立的合伙協議來操作。《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其次,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伙企業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區別。這一區別有兩重意義,第一說明合伙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絕對獨立的人格。第二說明合伙企業的財產只具有相對獨立性,有限公司的財產具有絕對的獨立性。合伙企業是每一個獨立的合伙人根據合伙協議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質。合伙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它作為獨立的主體進行經營活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參與訴訟,享受其他各種權利,但在承擔債務責任方面,合伙人與合伙企業則具有連帶關系。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每一個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即使他們內部定有承擔債務責任比例的協議,也不能對抗對外的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在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與它們在產權結構方面的區別有密切的聯系。合伙企業的產權結構是一元結構,而公司的產權結構是二元結構。合伙企業的財產不屬于合伙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與合伙企業是連帶責任關系。
最后,合伙企業與公司在設立方式、運營結構、投資的撤出和轉讓以及企業的延續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顯的區別。

1、承擔責任不同,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2、繳納的稅種不一致,合伙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3、地位不同,合伙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屬于企業組織形式。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普通合伙企業與公司的區別

我想你的準確表達應該是: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無論是普通合伙是有限合伙,德國法對合伙協議中的強制條款和選擇條款都作了區分。在兩種合伙形式中,只有很少一些條款是合伙協議中必不可少的,所有其它都已有法律規定,因此不必在合伙協議中再做出規定。德國立法中特別對兩種合伙形式的本質特征做了規定。正因為此,僅在合伙人想修改通常適用的法律制度或修正法律條款時,才有在合伙協議中訂立特別條款的必要。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都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企業名稱:企業名稱中必須注明其是普通合伙還是有限合伙。 合伙企業的住所:兩種合伙形式在住所方面的規定并無差別。 合伙目的:兩種合伙形式在經營目的上并無差別。 合伙人:與普通合伙的合伙協議不同,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必須規定合伙 人是否承擔個人責任,例如是以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 與此相反,在普通合伙協議中,上述條款不是必備的,因為所有合伙人都必須承擔個人責任。 出資:兩種合伙形式關于出資沒有什么差別。根據德國法,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都可以自由決定他們要以現金還是其它方式出資。在這兩種合伙形式的合伙協議中,合伙人都必須就出資形式達成一致。 資本份額:與普通合伙不同,有限合伙要求在合伙協議中明確單個合伙人的資本份額,因為合伙人的資本份額(由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股本帳戶來表示)決定了利潤的分配。合理分配資本份額,能保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普通合伙人比有限合伙人獲取更多利潤,這也是其經營企業的報酬以及對其承擔的無限的個人責任的補償。 普通合伙并不需要這些區別,因為所有的合伙人都有管理權、代表合伙企業并以個人資產承擔個人責任。 責任數額:普通合伙的所有合伙人都負有全部的個人責任,而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僅承擔有限的責任。但合伙協議中必須約定其責任的最大限額。 與此相反,普通合伙中不必對此作出規定,因為所有合伙人都負有全部的個人責任。 合伙帳目:與普通合伙不同,在有限合伙協議中規定建立一個合伙帳目是明智的。帳目中可列出出資情況、利益和虧損的分擔、資金抽取、工資及利息。根據德國法,有限合伙做此規定是必要的,因為法規對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從股本帳戶中抽取利潤有不同規定。 與此相反,普通合伙則不必作此規定,因為有關抽取利潤的條款適用于所有的合伙人。 其它的有關合伙的規定都是任意性的。特別是對登記的義務、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在德國法中都有充分的規定。補充條款或選擇性條款在合伙協議中是否有用或是否適當,完全取決于有限合伙的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業的個別要求。 需要補充的另一有用的信息是,在德國普通與有限合伙法中,兩種合伙的合伙協議都不需要用書面形式。基于文件使用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考慮,強烈建議合伙協議采取書面形式。
一、法律地位不同: 1、合伙企業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2、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在經濟市場環境下,合伙企業的信用能力低于有限責任公司,其業務規模不可能太在,而有限責任公司避免了合伙企業的這兩個缺點,更有利于開拓業務。 二、設立條件不同: 1、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上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設立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從設立運作條件來說,合伙企業具備勞務出資的優勢和合伙方式靈活的優勢(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其余的條件與有限責任公司大同小異。而合伙企業以勞務出資,會令企業內部的資金流轉出現問題,令企業外部的經營者置疑企業承擔風險的能力,對企業發展長期的客戶不利;其次合伙企業雖然可以采取靈活的合伙方式,但有限合伙人的權利受限,對企業成立后,要參與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來說,合伙企業不適宜。 三、承擔法律責任不同: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從法律責任來說,當合伙企業對外負有巨額債務,合伙人需要以自己的財產擔責,而有限責任公司則可以破產清算注銷,股東不用承擔責任。投資人選擇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風險比合伙企業小。 四、稅收的不同。 1、有限公司適用的是《企業所得稅法》,稅率為25%,股東取得的分紅適用《個人所得稅法》。 2、合伙企業適用的是《個人所得稅法》,不繳納企業所得.從稅收規定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與合伙企業最大的區別在所得稅,除此之外,它們涉及的其它稅種是相同的。

合伙企業與公司的區別

1、承擔責任不同,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2、繳納的稅種不一致,合伙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3、地位不同,合伙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屬于企業組織形式。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與公司的區別:(1)合伙企業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   
(5)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合伙企業和公司的區別有很多:
公司是法人,而合伙企業不是法人。合伙企業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合伙企業不是法人就意味著它不能獨立的承擔責任,其所有行為的責任由它的合伙人來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企業的財產承擔是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它所欠的債務時,所有的合伙人都要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是有限責任公司兼有資合性的表現。
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有限責任公司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此外,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訂立書面合伙協議。全體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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