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財產是合伙經營共同事業所構成的一切財產、權利和利益。
合伙財產是合伙經營共同事業所構成的一切財產、權利和利益。
合伙企業一般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的企業,合伙人共同分享企業所得,并對營業虧損共同承擔責任。它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并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
和公司制企業相比,合伙企業有以下這些特征。
1、合伙企業沒有法人資格;
2、合伙企業不能上市,不能上新三板;
3、合伙企業只能尋找私募基金融資,不能公募;
4、合伙企業,股東的信任關系大于資本的結合;
5、合伙企業不能“股改”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6、合伙企業的經濟規模一般較小,當然也可以做大;
7、合伙企業一般限于事務所、管理中心、基金、投資類型的企業。
設立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
合伙企業的特征:①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②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③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④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轉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⑤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并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
合伙制企業的優缺點有
優點
擴大了資金來源,有助于企業擴大規模、生產發展
多個產權主體有利于整合發揮合伙人的資源優勢
合伙人共同經營,分散了經營壓力
缺點
合伙人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風險較大
合伙人之間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可能產生搭便車的行為
合伙人之間產生的分歧帶來很多的組織協調成本,降低了決策效率
合伙人的退伙會影響企業的生存和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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